由於銀行拒絕接受晚於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提交的單據,一旦發生這種情況,賣方的收匯就失去了銀行信用的保障;在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情況下,可能造成買方不能如期提貨而造成損失(包括滯港費、倉儲費、市場行情變化等)的情形,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近鄰國家之間的貿易,因運輸路線短,提單的傳遞時間往往超過實際運輸時間而造成提單過期。在實際業務中,買方往往會以此為由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寄單條款,如“受益人應在發貨後3天內將1/3正本提單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開證申請人處,其郵遞收據列為隨附單據之一併連同2/3正本提單一起送交銀行議付。”如果出口商接受此類條款,那么出口商自身會承擔很大的收匯風險。因為賣方的交貨與買方的付款是契約的對流條件,一旦賣方交出正本海運提單,就意味著他自動將貨權轉移給買方而解除了要求買方必須付款的制約,這時如果買方的資信欠佳,賣方將面臨貨款兩空的風險。總之,過期提單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對買賣雙方都帶來風險或損失。
一、儘量避免提單“過期”
二是作為賣方應積極地與船公司合作,發貨後儘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單及其它信用證所要求的全套單據(提單通常是最後取得的一份單據)。在實際業務中往往是由於發貨人與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誤了時間,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誤簽發提單時間,或提單內容出現列印錯誤,導致需更改或換單,或提單從船公司簽發後傳遞至發貨人手中延遲等。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在發貨前備齊所有可能取得的單據,選擇信譽及服務較好的船公司,託運時就應將提單應顯示的內容明確無誤地告知船公司,貨物裝船後催促船公司儘快出具合格的全套提單。為慎重起見,實踐中甚至有公司派專人在船公司現場核對提單的內容並取回單據,以免去因更改提單或傳遞過程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及風險。
二、如果提單“過期”將難以避免,特別是在近洋運輸的情況下,為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國際上通常採用的做法有以下幾種。但由於每種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點和不便之處,因此在實際執行中還需貿易各方認真考慮權衡利弊。
3、擔保提貨。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進口商在貨物抵達目的港時向其開證銀行提出憑提單副本提貨的申請,開證行在審核進口商提供的有關資料後,並在進口商提供了銀行所要求的保證金後,向船公司出具提貨擔保證明書,船公司憑該銀行擔保將有關貨物先行交給進口商。然後由開證行負責將正本提單補交給船公司,換回其銀行擔保證明書。採用這種方式進口商雖然能提早取得貨物,但由於進口商需提交高額保證金(視進口商的資信狀況而定,一般銀行會要求100%的貨價保證金),造成資金占壓,不利其資金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