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leB/L

過期提單(StaleB/L)是指提單簽發後超過信用證規定期限才交到銀行的提單,或者銀行按正常郵程寄單,收貨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單。過期提單的原意是指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提單。自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銀行拒絕接受晚於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提交的單據後,有人也把這種晚交的提單歸入過期提單。但就其本質而言,真正的過期提單應當主要是指前者。

由於銀行拒絕接受晚於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提交的單據,一旦發生這種情況,賣方的收匯就失去了銀行信用的保障;在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情況下,可能造成買方不能如期提貨而造成損失(包括滯港費、倉儲費、市場行情變化等)的情形,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近鄰國家之間的貿易,因運輸路線短,提單的傳遞時間往往超過實際運輸時間而造成提單過期。在實際業務中,買方往往會以此為由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寄單條款,如“受益人應在發貨後3天內將1/3正本提單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開證申請人處,其郵遞收據列為隨附單據之一併連同2/3正本提單一起送交銀行議付。”如果出口商接受此類條款,那么出口商自身會承擔很大的收匯風險。因為賣方的交貨與買方的付款是契約的對流條件,一旦賣方交出正本海運提單,就意味著他自動將貨權轉移給買方而解除了要求買方必須付款的制約,這時如果買方的資信欠佳,賣方將面臨貨款兩空的風險。總之,過期提單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對買賣雙方都帶來風險或損失。
一、儘量避免提單“過期”
1、如是由於晚於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而造成的提單過期,則可從兩方面入手加以避免。
一是要求將交單期限延長,通常為發貨後的15至21天之內,以使賣方有足夠的時間備齊全套交單單據
二是作為賣方應積極地與船公司合作,發貨後儘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單及其它信用證所要求的全套單據(提單通常是最後取得的一份單據)。在實際業務中往往是由於發貨人與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誤了時間,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誤簽發提單時間,或提單內容出現列印錯誤,導致需更改或換單,或提單從船公司簽發後傳遞至發貨人手中延遲等。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在發貨前備齊所有可能取得的單據,選擇信譽及服務較好的船公司,託運時就應將提單應顯示的內容明確無誤地告知船公司,貨物裝船後催促船公司儘快出具合格的全套提單。為慎重起見,實踐中甚至有公司派專人在船公司現場核對提單的內容並取回單據,以免去因更改提單或傳遞過程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及風險。
2、如是由於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而造成的提單,則可加快提單從賣方傳遞至買方的時間。
首先賣方需在發貨後儘快取得提單及其它單據,其次賣方取得全套單據後,應在第一時間寄交買方或銀行(視不同結算方式而定),並要求銀行儘快出單。
二、如果提單“過期”將難以避免,特別是在近洋運輸的情況下,為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國際上通常採用的做法有以下幾種。但由於每種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點和不便之處,因此在實際執行中還需貿易各方認真考慮權衡利弊。
1、在買賣契約或信用證中規定“過期提單也可接受”(StaleB/Lisacceptable)。這一做法對賣方有利。
2、買賣雙方事先約定,待貨物裝船後,賣方將一份正本提單委託船公司隨貨帶往目的地交開證行或代收行,由進口商向銀行付款後領取,然後再憑以向船公司提取貨物。這實際上有點類似於托收中的付款交單(D/P),不過還需得到船公司的配合。
3、擔保提貨。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進口商在貨物抵達目的港時向其開證銀行提出憑提單副本提貨的申請,開證行在審核進口商提供的有關資料後,並在進口商提供了銀行所要求的保證金後,向船公司出具提貨擔保證明書,船公司憑該銀行擔保將有關貨物先行交給進口商。然後由開證行負責將正本提單補交給船公司,換回其銀行擔保證明書。採用這種方式進口商雖然能提早取得貨物,但由於進口商需提交高額保證金(視進口商的資信狀況而定,一般銀行會要求100%的貨價保證金),造成資金占壓,不利其資金周轉。
4、電放提貨。收貨人在徵得發貨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後,採用電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許收貨人在目的港憑提單複印件和收貨人出具給船公司的擔保函先行提貨,同時收貨人承諾在保函規定的時間內將正本提單交回船公司並換回擔保函。採用這種做法,船公司會承擔一定的連帶風險和責任。當買賣雙方發生貿易糾紛時,船公司會因此受到牽連並冒著被扣船、被起訴等風險,因此船公司對這種方式一般都採取審慎的態度。
5、在信用證中附加保護性條款。在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直接寄收貨人的同時,規定收貨人只有將全套三份正本提單全部退銀行後方能拒付貨款。這一做法是目前比較普遍的方式,既可以保證發貨人安全收到貨款,同時又可以方便收貨人及時收到貨物。但這種方式也會給收貨人合理拒付造成許多不便之處,當發貨人故意違約時,收貨人因無法及時收回全套正本提單而不能拒付貨款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收貨人應審慎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接受此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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