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情況
一九九零年,為了便於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四個基本不同的類型。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契約,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發生的
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各術語是依照賣方的責任和風險的大小而順序排列,即以賣方的責任從小到大,責任越小的排列在前面,如E 組的EXW 在最先,賣方責任越大的排列在最後,如D 組的DDP 排在最後。下表反映了這種分類方法:
用語說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過程中,工作小組力求使這十三個術語中的不同表述儘可能地做到連貫一致,這樣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達相同的意義。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中的表述。
託運人
在一些情況下,需要用同一個詞表示兩個不同的意思,這只是由於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詞的緣故。商人們在銷售契約和運輸契約中經常遇到這種困難。例如,“託運人”一詞既表示將貨物交付運輸的人,又表示與承運人訂立契約的人,而這兩個“託運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契約中,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而買方則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
交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這個詞在Incoterms中有兩種不同含義。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其次,“交貨’也被用於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條款中。用於這第二種含義時,“交貨”首先意味著買方“接受”C組術語的基本宗旨,即賣方在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其次,“
交貨”一詞還意味著買方有受領貨物的義務。為避免因買方提取貨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貯藏費,這後一種義務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契約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並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在這方面,說買方必須“受領貨物”並不表示買方將其作為符合銷售契約而接受貨物,而只是指買方接受這—事實,即賣方按C組術語A3 a)款訂立運輸契約,完成了將貨物交付運輸的義務。如果買方在目的地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與銷售契約規定不符,買方可使用銷售契約和適用的法律給予的任何一種補救辦法向賣方尋求補償。如前所述,此項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適用範圍。
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 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這種表述與《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中“將貨物交與”的表述含義相同。
通常
“通常’一詞在很多術語中出現,如在EXW術語中表示交貨時間的條款(A4)中,在C組術語下關於賣方必須提供的
單據和必須訂立的運輸契約的條款中(A8、A3)。當然,說清楚“通常”的含義並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是有可能認定該行業內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這種行事慣例即可作為參照。在此意義上,“通常”這個詞比“合理的”一詞更有幫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據日常實踐的評估,而是根據更難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則的評估。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還是需要判斷什麼是“合理的”。儘管如此,由於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詞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詞。
費用
在涉及到辦理貨物進口手續的義務時,判斷貨物進口時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哪些內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 l990中,DDP術語A6使用的是“在
出口和進口中所需交納的官方費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刪去了“官方”一詞,其原因是當決定某項收費是否是“官方”收費時,“官方”一詞會造成某些不確定性。雖然刪去了‘官方”一詞,但本意並非改變這一條款的實質意義。必須支付的“費用”僅涉及進口必然發生並按適用的進口管理規定必須支付的費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機構在貨物進口時收取的費用不應包括在“費用”中,如與
清關義務無關的貯存費。然而,若承擔義務的一方非親自履行該義務時,則履行此項義務可能發生付給海關經紀人或運輸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費用。“港口”(port)、“地點”(place)、“點”(point) 在交貨地點的問題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方法。只適用於海運的術語,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裝運港”和“目的港’兩種表述。在所有其他的術語中使用的是“地點”(place)—詞。在某些場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點”(place)內的某“點”(point),因為賣方不僅需要知道他要把貨物交至一個特定地區,例如某個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該地區的什麼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銷售契約經常缺少這一方面的信息,於是,Incoterms規定如果在指定地點沒有約定交貨點,並且有幾個點可以選擇,賣方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點交貨(見FC術語中的A4條款)。當交貨點是賣方的“地點”時,則使用了“賣方所在地”(FCA術語中的A4條款)。
船隻
在適用海上運輸貨物的術語中,“ship”和“vessel”被當做同義詞使用。無須說明,當“ship”作為
貿易術語的組成部分時,如“
船邊交貨(FAS)”和“
目的港船上交貨(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詞。同樣,由於FOB術語中傳統上使用“越過
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會將“ship”一詞用於相關內容。
“查對”(checking)和“檢驗”(inspection)
在Incoterms中,A9和B9條款分別使用“查對、包裝和標記”和“貨物檢驗”作為條款標題。儘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義詞,但是人們認為這樣來區別使用比較合適:在涉及賣方按A4交貨的義務時使用查對(checking),而後者則用於一些特別情況,即進行“裝運前檢驗”,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只有當買方或貨物出口或進口國當局希望在貨物裝運前保證貨物符合契約或官方規定時才要求進行“檢驗”。
解釋通則
E(發貨)
———————————————————————————
F(運費未付)
———————————————————————————
FCA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運費已付)
———————————————————————————
CFR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僅適用於海運)
CIF 成本、
保險費加
運費(……指定目的港) (僅適用於海運)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到達)
———————————————————————————
與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術語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均用十個項目列出,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地位“對應‘了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地位。
最新版本
自從1936年國際商會制定出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後,此項在全球範圍內被採用的契約標準就經常性地更新換代,與國際貿易的發展步調一致。
國際商會於2010年9月通過了Incoterms 2010,並規定該版本於2011年1月1日生效,它是迄今為止的關於
貿易術語的含義的國際慣例的最新版本。Incoterms 2010考慮了
免稅貿易區的不斷增加,電子溝通在商務中的不斷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視的貨物運輸中的安全和變化等問題。它更新並加強了交貨規則,將規則總量從13條減少到了11條,並且使得所有規則的表述更加簡潔明確。Incoterms 2010同時也是第一個使得所有在買賣雙方中的適用保持中立的第一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版本。
根據查證所得的資料,貿易商人仍可在Incoterms 2010實施後繼續選擇使用INCOTERMS 2000的解釋,或者如果契約中出現了新版本中沒有的術語(如DAF、DES、DEQ等)仍將被認為適用早期版本。
主要革新
對適用範圍的調整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契約,而Incoterms 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契約,也適用於國內貨物銷售契約。並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coterms註冊成了商標(Incoterms 2010),並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新增指導性說明(Guidance Note)
Inco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契約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在“指導性說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契約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對貿易術語義務項目上的調整
INCOTERMS2000 與Incoterms 2010 對於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項目。
Inco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於,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並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兩者基本義務的對比如下:
由此圖表可知,Incoterms 2010對第一項和第十項的改動較為明顯:
第十項要求賣方和買方分別要幫助對方提供包括與安全有關的信息和單據,並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償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如在EXW項下,賣方協助買方辦理出口清關以及在DDP項下買方協助賣方辦理進口報關等,也包括為另一方清關而獲得必要單據所涉及的費用。
在第二項中也增加了與安全有關的清關手續。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後對安全措施的加強。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信息,這一要求體現在A2/B2和A10/B10中。
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
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
新增連環貿易(String Sales)
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於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結構改動
Inco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
貿易術語的含義進行了較大改動,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Incoterms 2010按照所適用的
運輸方式將貿易術語劃分為兩大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於水運類),並用DAT和DAP 代替了原來INCOTERMS 2000的DAF,DES,DEQ和DDU術語,貿易術語的數量從原來的13個減少到11個。
其體系結構如下表所示: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類 |
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 Ex Works Free Carrier Carriage Paid To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elivered At Terminal Delivered At Place Delivered Duty Paid | 工廠交貨 貨交承運人 運費付至 運保費付至 指定終端交貨 指定目的地交貨 完稅後交貨 |
僅適用於水運類 |
FAS FOB CFR CIF | Free Alongside Ship Free On Board Cost and Freight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裝運港船邊交貨 裝運港船上交貨 成本加運費 成本加運保費 |
第一種分類中的七種貿易術語不用考慮所選用運輸方式的種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都屬於第一種分類。它們甚至可以運用於沒有海上運輸的情況下。謹記只要運輸中一個部分運用過船隻便可以適用此類術語。
在第二類術語中,交貨點和把貨物送達買方的地點都是港口,所以只適用於“海上或內陸水上運輸”。FAS,FOB,CFR和CIF都屬於這一類。最後的三個術語,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準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這更準確的反應了現代商業現實,避了以往風險圍繞船舷這條虛擬垂線來回搖擺。
針對DAT和DAP這兩個新的術語,Incoterms 2010為它們賦予了如下定義:
⑴DAT
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貨櫃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並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在此情境下,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契約,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貨櫃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後,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⑵DAP
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在此情境下,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契約,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DAP契約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並不明顯。
DAT和DAP術語都規定需在指定地點交貨:在DAT情況下,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這和先前的DEQ術語一樣);在DAP情況下同樣交由買方處置,但需做好卸貨的準備(這和先前的DAF,DES和DDU術語一樣)。
新貿易術語的使用,使INCOTERMS 2000中的DES和DEQ成為多餘。DAT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因此DAT可以用於在INCOTERMS 2000下DEQ適用的情況。同樣的,DAP中運達貨物的交通工具可以是輪船,而目的地也可以是港口,因此DAP可以用於在INCOTERMS 2000下DES適用的情況。這兩個新的術語,和先前的幾個術語一樣,是由賣方承擔所有費用(除了與進口清算有關的費用)和貨物到達目的地前的風險。
Incoterms 2010中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如下表所示:
Incoterms 2010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一覽表 |
序號 | 貿易 術語 | 交貨 地點 | 風險 轉移界限 | 出口報關的責任、費用由誰負擔 | 進口報關的責任、費用由誰負擔 | 適用的 運輸方式 |
1 | EXW | 商品產地、所在地 | 買方處置貨物後 | BUYER | BUYER | 任何方式 |
2 | FOB | 裝運港口 | 貨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 | SELLER | BUYER | 水上運輸 |
3 | FCA | 出口國內地、港口 | 承運人處置貨物後 | SELLER | BUYER | 任何方式 |
4 | FAS | 裝運港口 | 貨交裝運港船邊後 | SELLER | BUYER | 水上運輸 |
5 | CFR | 目的港 | 貨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 | SELLER | BUYER | 水上運輸 |
6 | CIF | 目的港 | 貨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 | SELLER | BUYER | 水上運輸 |
7 | CPT | 進口國內地、港口 | 承運人處置貨物後 | SELLER | BUYER | 任何方式 |
8 | CIP | 進口國內地、港口 | 承運人處置貨物後 | SELLER | BUYER | 任何方式 |
9 | DAP | 進口國國內 | 買方處置貨物後 | SELLER | BUYER | 任何方式 |
10 | DAT | 進口國國內 | 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上貨交買方後 | SELLER | BUYER | 任何方式 |
11 | DDP | 進口國內 | 買方在指定地點收貨後 | SELLER | SELLER | 任何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