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arms (Amendment) Act 1988

Firearms (Amendment) Act 1988

修正的法案加強了對擁有槍枝的管制,並適用於除北愛爾蘭之外的整個英國。該法案於1988年11月15日獲得英國皇家同意,並於兩個月後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88年槍枝管理(修訂)案
  • 外文名:Firearms (Amendment) Act 1988
  • 適用地區:英格蘭、威爾斯與蘇格蘭
  • 背景:1987年亨格福德事件
背景,內容,豁免,

背景

該法案於1987年亨格福德事件之後通過。在此次英國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槍擊案中,疑犯使用一支無許可證的半自動步槍(M1卡賓槍),一支有許可證的半自動步槍(56式半自動步槍)和一把貝雷塔手槍殺害了16名無辜市民。

內容

該法案修正了1968年槍枝管理法(Firearms Act 1968)第5節,該法規定了被禁止的武器類別,將其擴大到包括連發武器、半自動和泵動步槍,但不包括長度小於24英寸或總長小於40英寸並使用.22彈藥的半自動和泵動滑膛槍(測量時不可拆卸彈夾或摺疊彈夾)等槍枝。任何發射穩定飛彈的火箭發射器或迫擊炮也在禁止之列。它還禁止使用爆炸彈藥以及含有有害物質、以任何形式從槍枝發射的手榴彈或炮彈。

豁免

對許可證的要求有若干規定的豁免:批准的步槍或手槍俱樂部的成員在打靶時即使沒有持有許可證,也可被允許攜帶和使用槍枝,並且十歲以上的人被允許從其所有者借用合法持有的槍枝並使用在業主的監督下、在遵從業主牌照的私人處所使用槍枝。外國遊客可以持有“訪客許可證”,允許他們沒有許可證持有任何合法槍枝——這種許可證將由當地警察頒發。如果槍枝打算立即出口,也可以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槍枝。最後,博物館的槍枝也取得了某些規定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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