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arms Act 1968

Firearms Act 196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68年槍枝法案
  • 外文名:Firearms Act 1968
  • 適用地區: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自1968年以來,該法案已被廣泛修改。在Hungerford大屠殺之後,1988年“槍枝(修正)法”擴大了禁用武器的類別。在鄧布隆學校屠殺之後,通過了1997年“槍枝管理法”並在那年大選後通過了1997年“槍枝管理(修正案)法,實際上禁止了幾乎所有的手槍。根據法律委員會的建議,“2017年警務和犯罪法”明確了該行為的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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