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arms (Amendment) (No. 2) Act 1997

Firearms (Amendment) (No. 2) Act 1997

“1997年槍枝(修訂)(第2號)法令”是聯合王國議會自1997年起修訂“聯合王國槍枝條例”的兩項法令中的第二項。它是由新當選的工黨政府托尼·布萊爾引進。另一項法案是“1997年槍枝(修正)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7年槍枝(修訂案)(第2號)法令
  • 外文名:Firearms (Amendment) (No. 2) Act 1997
  • 適用地區: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背景
此修正案是為了回響鄧布利大屠殺後的請願而創建的。上一屆保守黨政府遵循“卡倫報告”關於大屠殺的建議,並頒布了“1997年槍枝(修正案)法”,禁止使用大於.22口徑(5.6毫米)的“大口徑”手槍。這項新(第2號)法令進一步禁止私人擁有所有彈藥手槍,不論口徑如何。
在此禁令後,仍被允許持有的槍枝為
  • 古董和槍口裝載黑粉槍
  • 具有歷史意義的槍枝,其彈藥不再可用(“第7.1節”武器)
  • 具有當前口徑的歷史感興趣的槍(“第7.3節”武器)
  • 空氣手槍
  • 槍枝不屬於內政部對“手槍”的定義
  • 獵人用於人道調度的手槍
  • 手槍用作個人保護武器(主要在北愛爾蘭由退休的警察或監獄官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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