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firmative Action

Affirmative Action

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又稱優惠性差別待遇、積極平權等,是指防止對“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等少數群體弱勢群體歧視的一種手段,將這些群體給予優待來消除歧視,從而達到平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權法案
  • 外文名:Affirmative action
簡介,來源,發展經歷,

簡介

平權行動主要集中於就業、教育、工程承包和醫療方案,如入學的種族配額及選舉的性別配額等,藉此減少歧視及避免少數族群在就業和教育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但這種措施也時常引起逆向歧視等爭議。西裔民主黨籍加州參議員(State Senator)賀南德茲(Ed Hrnandz)提出加州大學系統(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ystem)的亞裔學生太多了,要求限制亞裔入學,提高拉丁裔非裔美國人在加大系統中的入學比率。此提案已在2014年1月30日在參議院(State Senator)投票,27票贊成,9票反對通過。此提案如果在州眾議會(State Assembly)獲得通過,將公投決定是否恢復在加大校園中實行所謂的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限制亞裔招生,多招西裔和非裔。

來源

“平權法案”一詞最早是在美國使用。它最早出現在1961年3月6日,美國總統約翰·甘迺迪簽署的行政命令10925,它是用來照顧少數族裔和弱勢群體的優惠措施。

發展經歷

1965年,林登·詹森總統頒布行政命令11246標誌著“肯定性行動”正式出台。要求國防工程承包商僱傭工人時,不考慮種族、宗教信仰和籍貫。
1967年,詹森總統又發布行政命令11375,將性別歧視也納入“平權法案”範疇。在其他國家也有相應的措施,例如印度的保留地,英國的積極歧視,並在加拿大的少和就業平等。
‘平權法案’(AffirmativeAction)究其根源是美國最高法院始於19世紀中葉在有關人種問題的司法判決中,依據憲法的平等保障原則來保護黑色人種公民的權利的行為。評價‘平權法案’(AffirmativeAction)的合憲性具有三條標準:合理的基礎(為避免立法的恣意違憲);觀點中立;審查嚴格。
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概念範疇也不斷的擴展。由字面解釋,AffirmativeAction是‘肯定的‘或‘支持的’行為舉措。關於‘平權法案’的一種廣為流傳的錯誤聯想是紙轎祝淋,它與法律優勢原則(Vorrangregelung)或比率原則(Quotenregelung)有關。
實際上它的概念比這更廣。人們認為‘平權法案’是有助於一些特定的少數人群或婦女去消除故有的,新生的,或即將產生的歧視而進行的私人或公開的積極,鼓勵的舉措。然而對‘平權法案’之定義的討論在美國並未達成學術上的一致。概念紛亂的原因是:‘行為’的多樣性導致了其言語難以概括。
‘平權法案’中最容易形成侵犯的誤區即‘反向歧視’,或稱‘善意歧視’。它是指通過某些人出於善意的動機而造成令人享有庇護或優待的行為,而這種優待直接導致了使人遭到退化的消極影響,這種支持在該情況下是一種倒向的歧視。到退化的消極影響,這種支持在該情況下是一種倒向的歧視。
由於‘行為’的槳蒸茅鍵多樣性和尺度難以把持,因此不但在‘平權法案’的定義上眾說不一,而且就‘平權法案’本身的討論也形成對立。贊同者認為‘平權法案’可以消除歧視,避免歷史倒流,從而達到平等。而反對者的觀點則須由197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招生案談起。加州大學招生規則規定每年招生的100個學習位置中必須有16個位置提供給黑色人種公民。這一欠疊騙規定令加州大學招生委員會甚是為難。首先問題是:誰可以被看作黑色人種公民?50%黑色人種血統的人算不算黑色人種?
另外,該規定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每16名因‘平權法案計畫’而錄取的黑色人種學生中有10名在校內競爭中失敗。他們的素質和個性也沒有得到充足的發展。因此對‘平權法案’表示否定者的觀點是:即使由於個人命運的不幸,也不允許普遍優待公民中的一個整體。
在‘平權法案’ 的討論中,人們對‘平等’ 與‘合法’ 的關係論述的樂此不疲。‘平權法案’ 公認的長期目標是境籃奔力爭創造一個公平,沒有歧視的法制社會。這個理想要通過工作,就業和公共生活的其他領域中的‘機會平等原則’來實現。
出現的核心問題是,機會平等原則的具體實現是否要求憲法之平等保障原則,即禁止不平等待遇,無一例外的適用;還是只有當某人首先陷入這種情況之後,其被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才能徹底被使用。(1)
Rosenfeld首先提出對此的異議,他認為‘禁止不平等待遇’其目的並不是達到‘機會平等’ ,而充其量不過是將付凳鴉一個模糊的可能作為爭取的目標。機會依存於希望能達到某個目的的確實期望之中。所以它需要外界支持它的‘措院旋詢施’,這樣每個公民才能如願在經濟生活中得到展示自己和證明自己能力的真正可能。
不同的論證都基於對‘公正’的不同理解。‘分配公正’和‘補償公正’成為在關於‘平權法案’的討論中2個熱門話題。‘分配公正’意味著絕對的分配公平,也突出了實際中承擔義務的公平。社會中的每一員都應擁有同等機會不受任何限制的享有優待。
照此來說,‘平權法案’就毫無疑問地被視為‘違憲’,因為它倡導通過遭受不公平和減少成功期望來達到違反平等的‘均衡抵消效果’。而依照‘補償公正’所說,用協調的方式將原本的不公平進行彌補或抵消,則會讓當局者覺得自己沒有被虧待。‘平權法案’在此則成為調節手段,只要它肯定能消除原來對少數人的歧視。
Rosenfeld將兩者關係明朗化。他認為‘補償公正’是作為過渡模式出現的,其目的是避免讓那些傷害了少數人群利益的行為逍遙法外。如果‘分配公正規則’的模式首先遭到違犯,‘補償公正規則’的模式則必須居先。然而在這個關係中又出現的問題是:Rosenfeld所宣揚的公正模式是否與‘再分配的公正’ 沒有太多聯繫。
(1) Im Kern geht es also darum, ob di praktische Verwirklichung des Prinzips der Chancengleichheit, eine ausnahmslose Geltung der verfassungsrechtlichen Gleichheitsgarantie, mithin des Verbotes der Ungleichbehandlung, erfordere, oder ob bestimmte Person zunaechst einmal in die Lage versetzt werden muessten, von ihrem verfassungsrechtlichen garantieren Recht ueberhaupt Gebrauch machen zu koennen.
編譯自 Affirmative Action und Frauenfoederung , Stefan Sechting.
另外,該規定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每16名因‘平權法案計畫’而錄取的黑色人種學生中有10名在校內競爭中失敗。他們的素質和個性也沒有得到充足的發展。因此對‘平權法案’表示否定者的觀點是:即使由於個人命運的不幸,也不允許普遍優待公民中的一個整體。
在‘平權法案’ 的討論中,人們對‘平等’ 與‘合法’ 的關係論述的樂此不疲。‘平權法案’ 公認的長期目標是力爭創造一個公平,沒有歧視的法制社會。這個理想要通過工作,就業和公共生活的其他領域中的‘機會平等原則’來實現。
出現的核心問題是,機會平等原則的具體實現是否要求憲法之平等保障原則,即禁止不平等待遇,無一例外的適用;還是只有當某人首先陷入這種情況之後,其被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才能徹底被使用。(1)
Rosenfeld首先提出對此的異議,他認為‘禁止不平等待遇’其目的並不是達到‘機會平等’ ,而充其量不過是將一個模糊的可能作為爭取的目標。機會依存於希望能達到某個目的的確實期望之中。所以它需要外界支持它的‘措施’,這樣每個公民才能如願在經濟生活中得到展示自己和證明自己能力的真正可能。
不同的論證都基於對‘公正’的不同理解。‘分配公正’和‘補償公正’成為在關於‘平權法案’的討論中2個熱門話題。‘分配公正’意味著絕對的分配公平,也突出了實際中承擔義務的公平。社會中的每一員都應擁有同等機會不受任何限制的享有優待。
照此來說,‘平權法案’就毫無疑問地被視為‘違憲’,因為它倡導通過遭受不公平和減少成功期望來達到違反平等的‘均衡抵消效果’。而依照‘補償公正’所說,用協調的方式將原本的不公平進行彌補或抵消,則會讓當局者覺得自己沒有被虧待。‘平權法案’在此則成為調節手段,只要它肯定能消除原來對少數人的歧視。
Rosenfeld將兩者關係明朗化。他認為‘補償公正’是作為過渡模式出現的,其目的是避免讓那些傷害了少數人群利益的行為逍遙法外。如果‘分配公正規則’的模式首先遭到違犯,‘補償公正規則’的模式則必須居先。然而在這個關係中又出現的問題是:Rosenfeld所宣揚的公正模式是否與‘再分配的公正’ 沒有太多聯繫。
(1) Im Kern geht es also darum, ob di praktische Verwirklichung des Prinzips der Chancengleichheit, eine ausnahmslose Geltung der verfassungsrechtlichen Gleichheitsgarantie, mithin des Verbotes der Ungleichbehandlung, erfordere, oder ob bestimmte Person zunaechst einmal in die Lage versetzt werden muessten, von ihrem verfassungsrechtlichen garantieren Recht ueberhaupt Gebrauch machen zu koennen.
編譯自 Affirmative Action und Frauenfoederung , Stefan Sec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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