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方案》是為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履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任務,保障生物育種產業化套用有序推進,農業農村部制定的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2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方案
- 發布時間:2022年2月11日
《2022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方案》是為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履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任務,保障生物育種產業化套用有序推進,農業農村部制定的工作方案。
《2022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方案》是為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履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任務,保障生物育種產業化套用有序推進,農...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活動的安全管理。第三條 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於2002年1月5日以農業部令第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16年7月25日農業部令第7號修訂,2022年1月21日以農業農村部令第2號修訂。該《辦法》分總則、安全等級和安全評價、...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工作,堅決打擊非法轉基因行為,現就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全文 一、總體要求 嚴格按照《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黑龍江省人民...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範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第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標識應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內容;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使用添加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六)農村農貿市場允許農民在市場內出售...
三、加強農業轉基因種子安全監管,確保農業生產安全。農業轉基因種子安全監管工作事關糧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態安全。各級種子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業轉基因種子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認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的積極研究、慎重推廣的要求...
(三)辦理批件。省農業廳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查情況提出審批方案(見附表二),報農業廳主管領導審批。(四)證書發放與備案。對批准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申請者,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0內,發給由農業部統一印製並加蓋河北省農業廳印章的...
三、監管和科普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8年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農辦科[2018]2號)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科教發[2014]2號)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轉基因作物監管工作的通知(...
加強進出境環境安全監管。加快進出境生物安全監管和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建設。加強外來物種引入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和防控體系建設。完善進口農業轉基因物種及轉基因育種生物安全監管。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強保稅維修過程環境風險監管。強化危險廢物...
管理,進一步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質量安全法》及《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監管,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
第十五條 銷售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的,其標籤標識應當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第十六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籤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2022年1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 《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對《農作物種子生產...
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農畜產品的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體系、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