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程式

《河北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程式》是河北省農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程式
  • 發文字號:冀農科發[2006] 13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農業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5日
檔案全文
一、適用範圍
河北省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者),都應當向省農業廳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加工許可證》)。取得《加工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活動。
二、申請者應具備的條件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專用生產線和封閉式倉儲設施。
(二)加工廢棄物及滅活處理的設備和設施。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與非轉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採購、運輸、貯藏、加工、銷售管理檔案;
2、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3、企業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具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知識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三、申請者應提交的材料(一式兩份)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表一);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人員名單和專業知識、學歷證明;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和加工安全知識培訓紀錄;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標識樣本(僅指列入標識管理目錄的產品);
(六)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複印件;
(七)專用生產線和封閉式倉儲設施的照片及產權證明;
(八)加工廢棄物滅活處理設備和設施的照片及產權證明;
四、審批程式
(一)受理與審查。省農業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業廳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申請者申報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請日期從材料補正齊全之日算起。不能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二)專家小組實地考察。省農業廳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小組進行實地考察,考察時可以授權一名專家組長全權負責考察工作。專家小組由3名以上專家組成,所需人員從省農業廳、省農科院、河北農大等省直相關專業機構和加工企業所在市縣相關單位的技術人員中選擇產生。現場考察的內容包括:加工條件、倉儲設施、加工廢棄物的滅活處理設備、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和申請者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紀錄。
專家小組應當在接受任務後一個月內完成考察工作。考察結束後,應當向省農業廳管理辦公室提交考察報告,並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上籤署意見。考察時間應當從受理審查時限中扣除。
重新申請辦理或申請換髮辦理《加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加工條件、倉儲設施、加工廢棄物滅活處理設備、原料加工轉換污染處理控制措施和實施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報告。對硬體條件基本沒變且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好的申請者,可不再派專家小組現場考察。
(三)辦理批件。省農業廳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查情況提出審批方案(見附表二),報農業廳主管領導審批。
(四)證書發放與備案。對批准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申請者,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0內,發給由農業部統一印製並加蓋河北省農業廳印章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同時報農業部備案;對未獲批准的申請者,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其他事項
(一)《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繼續從事加工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辦理《加工許可證》。
(二)超出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加工範圍的、改變加工地址的(包括異地加工和設立分廠),應當重新辦理《加工許可證》。
(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換髮《加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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