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2015年2月5日,教育部以教考試〔2015〕1號印發《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考試工作人員,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考試實施,評卷與分數報告,考試信息管理,附則7章46條,在2015年全國統考中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考試〔2015〕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5日
檔案通知,規定,附屬檔案,附1,附2,附3,附4,附5,

檔案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考試〔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
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現將《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5年2月5日

規定

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除經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為健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考試的正常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安全、公平、科學、規範。
第三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第四條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教育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教育部和各省(區、市)設立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在省級人民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九條 專職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當次全國統考的,應迴避接觸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當次全國統考的,不得參加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十條 試題清樣、試卷、答卷的交接、印製、運送和保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聯合印發的《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規定》(教考試〔2004〕2號)和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製安全保密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印製規範》《國家教育考試製卷監印規範》(教考試〔2014〕1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應當通過機要渠道傳送至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接收並簽發回執。
第十二條 啟用前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須存放在經保密部門驗收合格的試卷保密室。
第十三條 試卷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印製。
第十四條 試卷印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內容。如確需變更時,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批准。
第十五條 試卷運送車輛須加裝視頻監控設備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術手段,確保教育考試機構實時監控到試卷運送全過程。
試卷保管、分發場所須安裝2個以上攝像頭,進行全程全方位、無死角監控錄像。參加試卷整理的人員須為教育考試機構正式在編人員。試卷整理場所要實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和登記制度。試卷整理人員須接受違禁物品檢查,與整理試卷工作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試卷整理場所。所有人員在整理試卷工作全過程中不得單獨離開試卷整理現場。
試卷的運送、保管、分發環節的視頻監控錄像應當實行回放查看和報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 全國統考的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考試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考試時間安排一致,考試時間安排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工信、宣傳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考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考點。考點應當設立在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範並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驗收備案的中學等辦學機構。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准。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應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實行封閉管理,設若干考場以及考務、保衛、監控、醫療、後勤、保密等相關考試工作小組,以保證考試實施。考點應設立從考務辦公室到考場的“封閉式”專用通道;考點主考組織對考務工作人員、監考員和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工作和對考生的身份驗證工作。
第十九條 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桌口朝前、單行排列,座位間距80厘米以上。
考試期間,每個考場內配備2名以上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或考區相關負責人聘任,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2)。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在必要時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統一製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一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製作、發放《准考證》。《准考證》信息保存期為1年。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以考區為單位隨機編排考點、考場、座位及准考證號。准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監考工作實施程式》(見附3)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制訂的實施細則組織考試。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備用卷(卡,下同)啟用規定並嚴格管理備用卷。備用卷啟封全過程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並由主考、副主考簽字記錄,考後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收回驗封。
第二十四條 考生憑《准考證》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見附4)。
第二十五條 接受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外語科除外)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漢語部分可翻譯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科目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考試期間,各級教育考試機構須安排專人晝夜值班,並在考前將值班安排(人員名單、聯繫電話等)通報上下級教育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教育考試機構應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指派專門人員進行網上巡視檢查,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 考生答卷在集中掃描或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封。
第二十八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省(區、市)或地(市)、縣(區)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相關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並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損毀範圍後,考前應在確定的範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後由教育部宣布在確定範圍內的該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二十九 條由於試卷印刷有誤、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國統考時間延誤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上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延長的考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制訂評卷業務規範,監督檢查、評估各地評卷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技術暫行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統計測量暫行規範》(教考試〔2008〕2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教考試廳〔2013〕2號)等相關檔案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評卷組織、管理和質量監控工作。
評卷工作期間,評卷場所應當做到無死角監控,關鍵崗位實行“一崗多控”。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試成績。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並告知考生。
第三十三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考生成績覆核辦法及其程式,向考生提供成績覆核服務。成績覆核辦法及程式應告知考生。
第三十四條 掃描後的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後6個月。答卷掃描圖像、評卷信息(含評卷過程數據)、考生成績等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後3年。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定、考場安排情況,監考人員、巡視員、評卷人員情況,考試情況,答卷掃描圖片、評卷情況、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視頻監控錄像等。
第三十六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建立健全多級考試信息管理系統,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第三十七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制定採集與處理考試信息的管理程式和工作紀律,確保考試信息的規範、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三十九條 考生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布的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中產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評卷情況、考試成績等考試信息,只能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留存。
第四十一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承擔全國統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譯)題、考試實施(提供考場、委派監考員以及適當的經費保障等)、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條 殘疾考生參加全國統考的考務管理工作,合理便利具體操作要求應按照教育部《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執行,其他環節應按照本規定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制訂的考務工作實施辦法檔案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四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製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在2015年全國統考中施行。

附屬檔案

附1

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考區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選聘、培訓和管理監考員及其他相關考試工作人員。
三、組織開展考點、考場的布置等考前準備工作。
四、掌握考試時間和關鍵設備管理,確保開考、終考時間準確和聽力播放正常進行。每科考試開始和結束前,司鈴室必須有1名副主考在場。外語聽力考試開始前,聽力播放室內除設備操作員外,還須有一名副主考或其他工作人員在播音室進行監督,核驗播放內容。
五、組織開展對考務工作人員、監考員和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工作和對考生的身份驗證工作。
六、安排專人督促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進入考場考試。
七、向各考場監考員分發當科考試科目的試卷、答題卡、條形碼、草稿紙和考試用品。
八、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管理本考點的備用卷。
九、終止本考點違規考生、違規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或工作。
十、按照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處理本考點發生的突發事件。
十一、負責本考點答卷的回收和運送工作。每科考試結束後,組織驗收各考場的答卷並密封,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十二、組織與督查本考點的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和後勤保障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考區主任,同時報告考試機構。
十三、按照考區及各級教育考試機構的相關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報告本考點本次考試情況。

附2

監考員職責
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關培訓,認真學習考試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熟練掌握考試相關設備的操作規程,能夠識別常見作弊工具。
二、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異常情況。
三、按規定領取、發放、回收、整理、上交試卷(卡)、草稿紙。
四、組織本考場考生入場,按規定對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按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要求核對考生身份,督促、檢查考生準確填寫姓名、准考證號,指導考生貼上條形碼等,發現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五、監督考生按規定答題,實時巡查考場,防範、制止違規行為,如實記錄並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省級考試機構要求,在考場記錄單、缺考考生試卷、答題卡處做好缺考記錄。
七、制止非本考場考生、監考員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員、巡視員、流動監考員、負責缺考處理的人員、以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以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
八、遵守監考工作紀律,執行監考員守則。
不遲到早退,不擅離職守。監考工作過程中,不吸菸,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或暗示考生答題,不做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長考試時間,不得將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試工作場所,不得擅自發布與考試有關的信息或內容,不得把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九、考前、考後檢查、清理和密封考場。
十、完成考點主考布置的關於考試的臨時性工作。

附3

監考工作實施程式
一、每科目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在接受違禁物品檢查後,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答題卡、條形碼、草稿紙等,檢查試卷袋、答題卡袋、密封膜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答題卡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並核對條形碼是否屬於本考場,核對無誤後辦理領卷手續同行,通過“封閉式”專用通道直達考場。監考員校對時間。
二、開考前25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0分鐘),監考員乙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在視頻監控下對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按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要求核對考生身份,指導考生對號入座。
在第一科考試前20分鐘,監考員應認真(或由考點統一)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及考試注意事項。
三、開考前15分鐘,監考員甲當眾驗示答題卡袋封面標註科目是當科考試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無質疑後分發答題卡。監考員乙分發條形碼和草稿紙(草稿紙在試卷袋內的與試卷同時下發),並指導考生填塗答題卡的姓名、准考證號及科目、貼上條形碼等。
四、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甲當眾驗示試卷袋封面標註科目是當科考試科目且密封完好,考生無質疑後啟封試卷袋。若發現試卷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或試卷數量不符及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報告主考,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五、開考前5分鐘監考員甲開始分發試卷。
六、試卷分發完畢後,監考員甲應指導考生清點試卷,在試卷規定的區域填寫自己的姓名、准考證號及座位號等,並在考場內的黑板上以醒目板書的形式提示考生當科考試科目、試卷頁數、考試起止時間等信息。
七、開考信號發出後,監考員甲宣布開始答題。
八、考試開始後,監考員甲在前台監試,監考員乙持《准考證》存根或考場考生情況表再次逐個核對考生在試卷、答題卡上所填寫的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准考證》存根上的照片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九、開考15分鐘後(外語科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英語、日語、俄語聽力考試有關考務要求》的通知(教考試廳〔2008〕3號)執行),不允許遲到考生進入考點;監考員乙按照省級考試機構要求做缺考記錄,適時處理缺考考生及空白試卷和答題卡。
十、考生交卷出場時間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執行,但原則上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
十一、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於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予當眾答覆。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布。
十二、監考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題,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並將考生違規情況和考試情況如實填入考場記錄單中。
十三、每科目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甲應當眾宣布離考試結束所剩時間。
十四、每科目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監考員甲要求考生立即停筆。
監考員乙檢查核對考生所填寫的准考證號是否準確,試卷頁數是否完整,並按座位號(包括缺考考生)從小到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整理好考生答卷、試卷和草稿紙後,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場。
十五、監考員將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經驗收合格後封裝。
十六、每科目考試結束後,監考員負責清理、密封考場。

附4

考場規則
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准考證》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三、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四、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並保持安靜。
五、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後(外語科按教考試廳〔2008〕3號檔案規定執行)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不得早於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在答卷規定的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答卷規定區域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菸,不得喧譁,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教育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附5

試卷保管、分發環節監控錄像回放工作要求
一、試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啟用前必須全部達標。所有試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試卷分發場所、答題卡掃描場所和評卷場所,均要安裝2個以上攝像頭,確保全面覆蓋、不留死角,工作期間必須全程錄像。
二、試卷進入保密室後,試卷保管期間每隔6個小時(即每天4次:0點、6點、12點和18點)對保密室監控錄像進行回放;在試卷分發場所完成試卷分發工作後,立即對分發全過程進行回放,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三、保密室和試卷分發場所所在地的教育考試機構負責錄像的回放查看工作。教育考試機構具體回放查看人員填寫《2015年高考試卷保管、分發監控錄像回放情況記錄表》(樣表附後)交考試機構,考試機構負責人簽章後報省級或地(市)級考試機構留存備查。
四、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對本省(區、市)試卷保管、分發監控錄像回放情況進行匯總,每天22時前通過國家教育考試管理與服務平台[任務管理]中[試卷考前保管情況上報]欄向教育部報告總體情況。
2015年高考試卷保管、分發監控回放情況記錄表(樣表)
省(區、市): 市(地、州):
縣(區、市)/高校保密室名稱:
【試卷保密室監控錄像回放情況】
日期

錄像時間段
0點-6點
6點-12點
12點-18點
18點-24點
查看情況
□正常□異常
□正常□異常
□正常□異常
□正常□異常
查看人員




備註




【試卷分發場所監控錄像回放情況】
試卷分發場所名稱
分發時間
查看情況
查看人員
備註

月 日 時 分
□正常 □異常



月 日 時 分
□正常 □異常



月 日 時 分
□正常 □異常



月 日 時 分
□正常 □異常



月 日 時 分
□正常 □異常


說明:本表由試卷保管地區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填寫,交考試機構審驗,考試機構負責人簽章後報省級或地級(市)考試機構留存備查。
考試機構負責人: (簽字) 考試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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