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青少年射擊錦標賽

2015年四川省青少年射擊錦標賽

2015年四川省青少年射擊錦標賽是2015年8月8日至14日在四川省陸上運動學校舉行。

基本介紹

  • 舉辦時間:2015年8月8日至14日
  • 主辦機構:四川省陸上運動學校
競賽日期和地點,參加單位,競賽項目,運動員資格,參加辦法,競賽辦法,錄取名次和獎勵,報名和報到,仲裁委員和裁判員,其它,

競賽日期和地點

2015年8月8日至14日在四川省陸上運動學校舉行。

參加單位

各市、州。

競賽項目

﹙一﹚男子甲組:
1、50米步槍臥射
2、50米步槍臥射團體
3、50米步槍3種姿勢
4、50米步槍3種姿勢團體
5、10米氣步槍
6、10米氣步槍團體
7、50米手槍
8、50米手槍團體
9、10米氣手槍
10、10米氣手槍團體
11、25米手槍速射
12、25米手槍速射團體
﹙二﹚男子乙組:
1、50米步槍3種姿勢(60發)
2、50米步槍3種姿勢(60發)團體
3、10米氣步槍
4、10米氣步槍團體
5、50米步槍臥射
6、50米步槍臥射團體
7、10米氣手槍
8、10米氣手槍團體
9、50米手槍30發
10、50米手槍30發團體
11、25米手槍速射30+30(8〞、6〞)
12、25米手槍速射30+30團體(8〞、6〞)
﹙三﹚女子甲組:
1、50米步槍3種姿勢
2、50米步槍3種姿勢團體
3、50米步槍3種姿勢立、跪團體
4、10米氣步槍
5、10米氣步槍團體
6、25米手槍
7、25米手槍團體
8、25米手槍速射30發團體
9、10米氣手槍
10、10米氣手槍團體
﹙四﹚女子乙組:
1、50米步槍3種姿勢(3×10)
2、50米步槍3種姿勢(3×10)團體
3、50米步槍3種姿勢(3×10)立、跪團體
4、10米氣步槍
5、10米氣步槍團體
6、10米氣手槍
7、10米氣手槍團體
8、25米手槍15+15
9、25米手槍15+15團體
10、25米手槍速射15發團體

運動員資格

(一)參賽運動員須按照省體育局下發的《關於做好2015年度全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的通知》(川體青〔2014〕52號)要求進行有效註冊。
(二)參賽運動員須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身體健康合格,併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參賽運動員年齡規定:
甲組:1996年至1999年出生。
乙組:20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四)小年齡組運動員可以參加大年齡組的比賽,但同時只能參加一個組別的比賽。

參加辦法

(一)各參賽隊可報領隊1人,教練員人數按運動員人數報名,20人以下可報3人;20人(含20人)以上可報5人。甲、乙組項目可報男、女步槍各3人,男、女手槍各3人,25米手槍速射甲、乙組各2人。
(二)按行政區域劃分,各市、州訓練單位只能有一個隊代表本地參賽。以學校名義參賽的代表隊,學校必須是四川省射擊協會團體會員單位。
(三)每人最多參加三項比賽,兼項不得跨槍種,25米手槍速射項目不得兼項。
(四)各參賽隊正編人員每人每天交食宿費80元。
(五)教練員、運動員可以超編,超編費用自理。

競賽辦法

(一)比賽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射擊競賽規則》及補充條文。
(二)各項目均進行個人賽,氣步槍、氣手槍項目單項團體由三人成績相加組成;小口徑項目單項團體由2人成績相加組成。
(三)奧運會項目均進行決賽。
(四)比賽中,運動員記分射脫靶應立即向裁判員報告,未報告者,一經發現將立即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

錄取名次和獎勵

(一)各項目均錄取前八名給予獎勵。1至8名分別按13、11、10、9、8、7、6、5分依次計分。參賽人(隊)數不足9人(隊)時,按實際參賽人(隊)數遞減1名錄取名次;不足3人(隊)時,不錄取名次。
(二)各單項團體均以其單位參加團體項目運動員在該項目中的總成績排列名次,如總環相等則以團體項目運動員最後一組、倒數第二組┈┈倒數最後一組成績相加,環數多者名次列前。如還相等,則以團體項目運動員的10環、9環、┈┈總和多者名次列前。
(三)比賽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按大會有關規定執行。
(四)四川省射擊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按四川省射擊協會“一條龍”訓練體制獎勵辦法給予器材獎勵。

報名和報到

(一)各參賽隊須通過《四川青少年體育網》進行網上報名。報名於5月10日開始,比賽前30天截止。報名後不得更改,逾期報名不再受理。
(二)各參賽隊到賽區報到時,須交驗運動員的以下證明材料方可參賽:
1、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單據複印件)。
3、第二代身份證原件。
4、運動員註冊IC卡。
(三)競賽補充通知,競賽日程及相關事宜由承辦單位於賽前30天發給各參賽隊。

仲裁委員和裁判員

(一)仲裁委員和裁判員由四川省陸上運動學校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競字〔2014〕172號《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選派。
(二)仲裁委員會人員組成和職責範圍按國家體育總局《仲裁委員會條例》規定執行。

其它

(一)槍枝、氣槍彈、小口徑子彈自備。
(二)槍枝、子彈運輸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三)各參賽單位必須為參賽運動員在所在地辦理好體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比賽期間出現意外事故,均由各參賽單位與保險公司按相關保險規定處理。
(四)比賽結束後10天內,承辦單位負責將秩序冊、成績冊(各5份)和賽區工作總結(2份)上報省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並將成績冊(3份)及時寄發給各市、州體育主管部門。比賽結束後一周內,項目管理員負責將秩序冊、成績冊的電子文檔上報省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
十一、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規程的解釋、修改權屬四川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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