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青少年皮划艇(靜水)錦標賽

8月26日,2015年四川省青少年賽艇、皮划艇(靜水)錦標賽在四川省水上運動學校降下帷幕,來自成都、自貢、樂山、德陽、攀枝花等地的十四支代表隊參加了此次比賽。

競賽日期和地點,參加單位,競賽項目,運動員資格,參賽辦法,競賽辦法,錄取名次和計分辦法,報名與報到,經費,仲裁委員和裁判員,其它,

競賽日期和地點

2015年8月在四川省水上運動學校舉行,具體競賽日期待定(另行通知)。

參加單位

各市、州。

競賽項目

(一)甲組(13項):
1、男子皮艇(5項):
200米單人艇、雙人艇;1000米單人艇、雙人艇、四人艇。
2、女子皮艇(5項):
200米單人艇;500米單人艇、雙人艇;1000米單人艇、雙人艇。
3、男子划艇(3項):
200米單人艇;1000米單人艇、雙人艇。
(二)乙組(6項):
1、男子皮艇(2項):
1000米單人艇、雙人艇。
2、女子皮艇(2項):
500米單人艇、雙人艇。
3、男子划艇(2項):
200米單人艇;1000米單人艇。

運動員資格

(一)參賽運動員須按照省體育局下發的《關於做好2015年度全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的通知》(川體青〔2014〕52號)要求進行有效註冊。
(二)參賽運動員須在所屬地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身體健康合格,併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參賽運動員年齡規定:
男、女甲組:1997年1月1日以後出生。
男、女乙組:2001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參賽辦法

(一)各競賽項目參賽艇數不限,每名運動員限報兩項。
(二)雙人艇項目不得以混合艇參賽。賽艇、皮划艇項目運動員不得相互兼項。
(三)賽前將安排游泳測試,運動員必須能獨立連續游泳完成200米距離,否則,不能參賽。
(四)參賽的運動員身體形態應達到下列標準:
1、男子身高1.78米以上;
2、女子身高1.65米以上;
3、運動員的臂展不低於身高。
(五)各單位參賽運動員人數須按照項目設定進行報名,工作人員(領隊、教練員、醫生)按實際參賽運動員人數的5:1配置。
(六)比賽器材由各參賽單位自備。

競賽辦法

(一)採用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皮划艇競賽規則。
(二)各單項比賽均設6條航道,超過6條艇,不足8條艇參賽時按規則進行淘汰賽;8條艇和超過8條艇參賽時,進行預賽、複賽和決賽。決賽航道由預賽成績決定。不足3條艇報名的項目取消該項目比賽,運動員可另報項目參賽。長距離比賽項目間隔30秒單個出發,採取一次性決賽。
(三)各項目不設替補槳手。凡無故棄權將取消該運動員後續所有項目的比賽資格。
(四)各單位參加比賽服裝必須顏色、式樣統一,上衣有本單位醒目字型標誌(皮划艇在上衣胸前)。參加預賽後服裝不得改變,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五)由於氣候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進行決賽、半決賽時,根據規則,完成半決賽的項目以半決賽的成績排定最終名次;未完成半決賽的項目以預賽成績排定最終名次,時間少者名次列前。比賽所設項目須決出全部名次。

錄取名次和計分辦法

(一)各單項均錄取前八名,給予獎勵。
(二)不足9條艇的項目,按實際參賽艇遞減1條艇錄取名次,不足3條艇的項目,不錄取名次。
(三)男、女團體總分均錄取前三名,給予獎勵。
(四)團體總分名次評定辦法:分別按各單項總得分多少評定名次(各單項1至8名分別按13、11、10、9、8、7、6、5計分),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以單項好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五)比賽設“體育道德風尚獎”和“優秀教練員獎”,評選辦法按大會有關規定執行。

報名與報到

(一)各參賽單位須通過《四川省青少年體育網》進行網上報名。報名於5月10日開始,比賽前30天截止。報名後不得更改,逾期報名不再受理。
(二)各參賽單位到賽區報到時,須交驗運動員的以下證明方可參賽:
1、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單據複印件)。
3、第二代身份證原件。
4、運動員註冊IC卡。
(三)各參賽單位報到時間見補充通知。

經費

各參賽單位正編人員每人每天交食宿費80元,超編人員費用自理。

仲裁委員和裁判員

(一)仲裁委員和裁判員由四川省水上運動學校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競字〔2014〕172號《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選派。
(二)仲裁委員會人員組成和職責範圍按國家體育總局《仲裁委員會條例》規定執行。

其它

(一)各參賽單位必須為參賽運動員在所在地辦理好體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比賽期間出現意外事故,均由各參賽單位與保險公司按相關保險規定處理。
(二)比賽結束後10天內,承辦單位負責將秩序冊、成績冊(各5份)和賽區工作總結(2份)上報省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並將成績冊(3份)及時寄發給各市、州體育主管部門。比賽結束後一周內,項目管理員負責將秩序冊、成績冊的電子文檔上報省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
十二、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規程解釋、修改權屬四川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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