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聯合國第四次氣候談判大會

2010年10月4日~9日,聯合國今年第四次氣候變化談判,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AWG-LCA)第12次會議和《京都議定書》附屬檔案一國家繼續減排承諾特設工作組(AWG-KP)第14次會議將於中國天津舉行。這是我國首次承辦氣候變化談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年聯合國第四次氣候談判大會
  • 時間:2010年10月4日~9日
  • 又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地點:中國天津
事件概況,中國的努力,

事件概況

2010年聯合國第四次氣候談判大會
2010年的氣候變化談判安排了四次工作組會議,然後就是墨西哥坎昆的《公約》締約方大會。前三次工作組會議應該說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總體上進展不理想。談判的癥結在於,一些已開發國家為了儘可能避免承擔強制性減排義務,企圖轉移談判焦點、轉嫁責任。辦法就是企圖改變《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所確定的義務。《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已開發國家有法律義務率先減排和拿出資金、技術幫助開發中國家。現在,他們不但試圖推卸責任,還企圖轉移談判焦點。由此,產生兩個爭論焦點:
第一,談判機制上,要不要堅持巴厘路線圖、堅持“雙軌制”談判格局。廣大開發中國家堅持巴厘路線圖確定的“雙軌制”談判格局與《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主渠道地位;美國等國家卻要極力廢除“雙軌制”,“另起爐灶”。
第二,已開發國家減排是否與開發中國家“掛鈎”。廣大開發中國家堅持《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設定的基本框架,即已開發國家需要率先採取行動,不但自己大幅減排,而且要幫助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開發中國家堅持,目前談判的主要任務是量化已開發國家的義務,分短期(2012年)、中期(2020年)和長期(2050年)。而已開發國家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把自己的減排和資金援助與開發中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大國的行動“掛鈎”,聲稱如果新興國家不減排他們也不減排——這叫做轉移焦點、轉嫁責任。這是違背《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也是違反公平原則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

中國的努力

推動談判沿正確軌道前進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日前說,中國承辦此次會議的目的就是為了推動談判沿著正確的軌道前進,“為今年年底的墨西哥坎昆會議取得全面、平衡的積極成果做出貢獻”。
他說:“我們希望在天津會議上,各方充分展現積極的政治意願,將政治意願變成實際行動,推動談判取得積極進展。中方將一如既往地在談判中發揮積極的、建設性的作用。”
世界資源研究所氣候與能源項目主任珍妮弗·摩根在為天津會議撰寫的評論中寫道:“中國邀請世界各國與會,要求各國在聯合國框架下作出強有力承諾,中國表達了嚴肅的信息。”
2009年年底的哥本哈根大會未能達成一份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協定,代表們普遍寄希望於今年年底的墨西哥坎昆大會,而今年10月4日至9日的天津會議是通往坎昆路上的最後一站。
中國堅守談判主渠道
對於中國在氣候談判步履艱難的時刻承辦此次會議,中國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國際政策和談判處處長李高說:“天津會議是聯合國會議,中國是承辦方。這是氣候變化談判進程當中的常規會議,其進程仍是多邊的,取得什麼樣的進展,取決於各國代表的意願。”
據了解,哥本哈根會議之後,一些已開發國家熱衷小範圍磋商,對聯合國舉行的正式談判態度冷淡。
李高認為,小範圍磋商與公開透明、廣泛參與、協商一致的原則相悖,可能會給整個談判帶來更多問題。
此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曾表示,中國承辦此次會議的目的是鞏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談判主渠道地位,推動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沿《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雙軌取得進展。
綠色和平組織氣候與能源項目主任李雁說:“天津會議是一個程式性的工作會議,(聯合國)也沒有授權它作出決議。它與今年已舉行的3次波恩談判會議的級別相同……坎昆會議才是各國部長參加、要出決議和出成果的地方。”
中國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姜克雋持同樣觀點。他說,一些大的爭議,天津會議“解決不了,必須要到部長級的坎昆會議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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