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發布於2008年。發布文號是國農辦20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 發布文號:國農辦207號
  • 發布單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08-11-27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農林水利

法規內容

為在更大範圍內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積極申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科學選項,現將2009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扶持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的產業化經營項目,促進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發展區域主導產業,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發展現代農業,推動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民增收。
二、扶持範圍和重點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範圍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糧油、果蔬、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項目安排原則上限於農業綜合開發縣。
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重點產業包括:專用小麥、專用玉米、優質水稻、高油大豆、馬鈴薯、“雙低”油菜、“雙高”甘蔗、棉花、名優經濟林、蔬菜、茶葉、名優花卉、蠶桑、畜牧、淡水水產等。
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限制的產業和項目包括:中成藥加工、釀酒工業、木材深加工、紡織工業,深海養殖、捕撈項目,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加工流通項目。
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不予扶持的項目:國家有關部委糧油加工行業發展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不予立項扶持的項目,原料主要來源自營基地、對農民增收貢獻較少和位於產業末端的項目。
三、扶持對象
示範帶動作用強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四、立項條件
(一)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種植養殖基地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輻射帶動能力強,項目直接帶動農戶(緊密合作5年以上或農戶直接參與項目建設、運營)300戶以上;
――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規範生產,品質優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產加銷各環節聯繫緊密,產品80%以上有銷售契約;
――項目用地手續合法、符合規劃、合理節約;
――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2.農產品加工、流通設施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輻射帶動能力強,直接帶動農戶(關係穩定、價格保證、規模相當)500戶以上,加工項目向農戶採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設施項目涉及的農產品,80%以上來自當地農戶;
――資源優勢突出,原材料供應有保障,有利於培育當地優勢主導產業;
――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達到相關標準,競爭優勢明顯,市場潛力大,銷售方案切實可行;
――技術方案先進可行,技術依託可靠,工藝路線合理;
――設備方案先進,與技術方案、工藝路線匹配;
――土地出讓手續齊備、符合規劃、合理節約;
――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預期效益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二)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經營業績良好,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007年固定資產淨值500萬元以上,淨資產300萬元以上、且不低於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總額的3倍;
――2007年資產負債率低於6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財務規範、管理嚴格,資產優良,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
――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
――與農民以訂單、股份合作等形式,結成了比較緊密的、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
2.合作社
――2006年底前登記註冊,並於2007年底前轉為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合作社通過社員以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等形式入股,成為經濟實體;
――2007年不虧損,淨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總額;
――產權明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範,管理制度完善,財務獨立核算,盈餘返還。
――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農民自發組織;
――農民社員80戶以上且至少占社員總數的90%。
(三)項目單位法人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2.法人代表的知識結構、能力等滿足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採取財政補貼和貸款貼息等扶持方式;同一項目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種扶持方式。
(一)財政補貼方式
1.投資規模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確定,其中,重點項目的年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不高於200萬元、不低於100萬元(含),一般項目的年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不高於100萬元、不低於50萬元(合作社不低於30萬元)。地方財政按政策規定相應落實配套資金。
2.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建設總投資的40%。
3.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範圍
(1)種植基地項目: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土地平整、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2)養殖基地項目:基礎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3)農產品加工項目:生產車間、加工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農戶進行培訓等。
(4)流通設施項目:農副產品市場信息平台設施,交易場所、倉儲、保鮮冷藏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等。
財政補貼資金也可部分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環境評估費等項目前期費用。
(二)貸款貼息方式
1.中央財政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通過金融機構立項的貸款,並在2008會計年度內支付的貸款利息進行貼息。
2.中央財政原則上對落實固定資產單筆貸款(或者落實季節性收購農副產品流動資金貸款累計)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貼息;對於同時申請固定資產貸款和季節性收購農副產品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項目,中央財政貼息的貸款額度上限合計為4000萬元。
3.固定資產貸款貼息期限原則上為1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期限為實際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4.貼息率根據同期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和項目對貼息資金需求等情況確定。
(三)同一項目單位申請連續扶持的,在申報材料中,須詳細說明項目單位現狀、實施項目能力、上期項目與擬申報項目的關係等;同一項目申請連續扶持的,在申報材料中,須全面總結上期項目建設、運行、效益情況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分析上期項目與擬申報項目的關係等。
六、其它事宜
(一)項目單位須於2009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農發辦事機構申報項目;越級申報、逾期申報,概不受理。
(二)項目單位向所在地農發辦事機構申報財政補貼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重點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摘要,一般項目的項目摘要(含電子版),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2007年度財務報告,銀行信用等級證明,土地使用批准檔案,環保部門審批意見等;項目單位申報貸款貼息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銀行貸款契約、貸款到位憑證、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等。
(三)項目單位和地方各級農發辦事機構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全面、可靠,確保財政補貼項目評審和貸款貼息項目審核的客觀、公正、規範;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財發68號)等規定嚴肅處理。
(四)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對擬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在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提綱等有關資料,請向當地農發辦事機構索取;申報程式等不明事項,可向省級農發辦事機構諮詢。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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