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關於印發的通知》是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3年9月29日
簡介,附屬檔案,申 報 指 南,指導思想,扶持範圍,主要政策,項目申報要求,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他要求,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現將《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電子文檔可到財政部入口網站查看、下載),請據此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附屬檔案: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3年9月29日

附屬檔案

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

申 報 指 南

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2013年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國農辦〔2013〕92號),為更好地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現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如下: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提升農業競爭力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圍繞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大力推進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強化現代農業發展的產業支撐。通過財政扶持,壯大一批帶動能力強、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一批運作規範、組織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一批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市場競爭力強的優勢特色產業。

扶持範圍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一般產業化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
1. 一般產業化項目扶持範圍為:農產品、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農產品加工,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扶持對象為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立項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一般安排在農業綜合開發縣。同時,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利用農作物秸稈生產有機肥料項目建設。
2. 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重點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根據區域優勢產業發展及縣域特色產業發展需要,開展農業基礎設施、良種繁育、農業污染物防治、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公益性項目建設,以及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套用、農產品精深加工、流通體系及品牌建設,支持與龍頭企業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合作化組織開展農業基礎設施、規模化標準化種植養殖基地等項目建設。

主要政策

1. 一般產業化項目包括財政補助項目和貸款貼息項目,中央財政下達的2014年一般產業化項目資金, 80%以上用於扶持財政補助項目,20%以下用於扶持貸款貼息項目。
用於安排財政補助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60%以上(含)用於扶持龍頭企業;40%以下(含)用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為100萬元至30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為50萬元至150萬元。地方財政資金投入比例按現行政策執行。項目單位按政策規定落實相應的自籌資金投入。其中,龍頭企業自籌資金不低於所扶持的財政補助資金總額;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籌資金不低於所扶持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50%。具體比例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範圍依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 號)有關規定執行。
貸款貼息項目資金用於固定資產貸款貼息,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規模不低於50萬元,優先扶持糧油加工及 “菜籃子”產品貸款貼息項目。貼息範圍為2012年1月1日以後簽訂貸款契約(包括2011年簽訂貸款契約、申請連續貼息的貸款)、在2013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並已經支付的利息。貸款貼息要求單筆貸款100萬元以上,最高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6000萬元。貸款貼息期限一般為2年;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合作的項目連續貼息期限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貼息率不高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2.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在2013年基礎上適當擴大試點。2013年已開展試點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2014年的試點項目比2013年增加1倍;2013年未開展試點工作的省(黑龍江、西藏除外)和部分中央農墾(兵團)企業,2014年的試點項目個數比照2013年試點省個數安排。2014年試點性的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入規模為500萬元至800萬元、“一縣一特”產業發展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入規模為300萬元至500萬元。

項目申報要求

(一)一般產業化項目。
1. 財政補助項目
(1)項目基本條件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
--市場潛力較大,輻射帶動能力強,預期效益好;
--產品科技含量較高,競爭優勢比較明顯;
--建設方案先進科學,產品技術和工藝路線合理;
--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有利於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項目產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獲得相關環保部門的審核或批覆;農業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農業生產廢棄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夠確保水資源安全和可持續利用。種養業生產過程減少農藥、化肥、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關農業生產規範要求;產品質量安全可靠,達到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土地流轉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
(2)項目單位條件

企業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經營業績良好,2011、2012年連續盈利,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2011、2012年資產負債率一般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企業資產優良,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2012年固定資產淨值300萬元以上,淨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企業一般應不欠稅、不欠員工工資、不欠社會統籌保險金;
--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財務管理規範,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
--與農民以多種形式,形成聯結緊密、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龍頭企業實施的項目一般應直接帶動農戶200戶以上,加工項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來自企業註冊地,流通設施項目能夠帶動註冊區域農產品進入市場領域。

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般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具備相應的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能力。
--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產權明晰,章程規範,運行機制合理,盈餘返還。
--經營狀況良好,實力較強,財務管理比較規範,淨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50%。
--運營規範,農戶社員規模較大,示範帶動作用強。
2. 貸款貼息項目
(1)貸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用途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範圍;
(2)貸款期限、貼息期限及額度等符合規定要求;
(3)項目申報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經營狀況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5)貸款項目對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和就業帶動作用明顯;
(6)申報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可靠。
3.不予受理的事項
(1)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關項目(參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2)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
(3)中成藥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紡織品深加工等項目。
(4)截止到2013年底,同一項目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獲得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連續扶持(含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兩類項目)滿3年的(合作項目除外),不在2014年申報範圍。
(5)已申報2014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不在此次申報範圍。
(6)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企業和使用有償資金的企業,2012年未上繳國有股權分紅收益和未償還到期借款的,不得申報2014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
(7)有不良誠信記錄,或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的企業不在申報範圍。
(8)上市企業(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項目申報範圍。
(二)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
2014年農業綜合開發扶持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原則上執行《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申報指南》(國農辦〔2013〕115號)及《關於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若干政策規定解釋的函》(國農辦函〔2013〕41號)立項條件和申報要求,並對相關事宜進一步明確如下:
1. 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試點項目要求符合無公害、綠色、有機等相關農業生產規範,產品質量安全可靠。
2. “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要求列入地理標誌產品或原產地保護產品目錄及省級優勢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等優勢農產品。
3. 試點項目均要求“三廢”排放及處理措施可行,獲得相關環保部門的批覆或審核;水資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機電井獲得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批覆。
4. 試點項目均要求企業總資產報酬率處於同行業中等以上水平。
5. 試點項目能夠積極探索增加農民資產(本)性收入的有效途徑,建立起與農民股份合作經營的利益聯結機制,財政資金的30%用於農民合作社或農民持股,並能夠在一定期限內選擇固定分紅、利潤分紅或股權保底分紅等方式,使農民獲得收益。地方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能夠幫助龍頭企業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結構,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持股人享有股權分紅收益。
6.如申報單位屬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企業和使用有償資金的企業,2012年未上繳國有股權分紅收益和未償還到期借款的;以及有不良誠信記錄或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的,不得申報2014年試點項目。

其他要求

(一)申報程式和時間要求。
1.具備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根據本指南相關要求,向所在地農發機構申報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其中,財政補助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於2013年10月31日前申報;貸款貼息項目於2014年1月10日前申報。
2.同一項目單位只能申報一種扶持方式。
3. 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財政補助項目、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龍頭企業申報須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附屬檔案,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2011、201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須提供項目申報書及相關附屬檔案,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 201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同時須提供電子文檔(PDF格式)及附屬檔案資料彩色原件掃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及相關附屬檔案要求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已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龍頭企業可研報告及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申報書編制參考大綱。
2.貸款貼息項目:貸款銀行批覆檔案、銀行貸款契約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貸款卡複印件;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利息支付原始憑證、還款憑證;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單位201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上述材料須提供完整、清晰複印件或掃描件電子版。
(三)其他要求。
1.產業化經營項目原則上由省級農發機構統一組織專家評審、競爭立項,經國家農發辦抽查或審核後,予以備案確認、立項實施。
2.省級農發機構對經過規定程式擬立項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須在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3.項目申報單位和地方各級農發機構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等規定嚴肅處理。
4.項目申報單位所需的有關資料,請向當地農發機構索取,或在財政部入口網站下載。其他不明事項,可向當地農發機構諮詢。
5.各省級農發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本指南有關要求進行細化,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附屬檔案下載:
2014年申報指南(國農辦[2013]197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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