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稅收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15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各成員,
已在GATT1947範圍內根據《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進行談判,特此協定如下:
1.本議定書所附與一成員有關的減讓表應自《WTO協定》對該成員生效之日起成為與該成員有關的GATT1994減讓表。依照《關於有利於最不已開發國家措施的部長決定》提交的任何減讓表應被視為附在本議定書之後。
2.每一成員同意的關稅削減應分5次均等稅率削減實施,除非一成員減讓表中另有規定。第一次削減應在《WTO協定》生效之日實施,每下一次削減應在每下一年的1月1日實施,最終稅率應不遲於《WTO協定》生效之日後4年實施,除非該成員的減讓表中另有規定。除非減讓表中另有規定,否則在《WTO協定》生效後接受該協定的成員,應在該協定對其生效之日,實施已經發生的所有稅率削減及根據上一句有義務在下一年1月1日應實施的削減,並應實施前一句列明的時間表中剩餘的稅率削減。每一階段削減的稅率應四舍五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對於《農業協定》第2條定義的農產品,分階段削減應按減讓表中有關部分的規定實施。
3.應請求,本議定書所附減讓表中包含的減讓和承諾的實施應由各成員進行多邊審查。這並不損害各成員在《WTO協定》附屬檔案1A所列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4.在本議定書所附一成員減讓表根據第1款的規定成為GATT1994減讓表後,該成員有權隨時針對主要供應方為任何其他烏拉圭回合參加方。但其減讓表尚未成為GATT1994減讓表的任何產品,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銷該減讓表中的減讓。但是,該項行動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方可採取:即任何關於此類停止或撤銷減讓的書面通知已送交貨物貿易理事會,並已應請求與有關減讓表已成為GATT1994減讓表、且對所涉產品具有實質利害關係的成員進行磋商。如此停止或撤銷的任何減讓應在具有主要供應利益的成員的減讓表成為GATT1994減讓表之日或之後實施。5.(a)在不損害《農業協定》第4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就GATT1994第2條第1款(b)項和(C)項所指的該協定的日期而言,作為本議定書所附一減讓表中規定的減讓對象的每一產品的適用日期應為本議定書的日期。
5.(b)就GATT1994第2條第6款
(a)項所指的該協定的日期而言,本議定書所附一減讓表的適用日期應為本議定書的日期。
6.在減讓的修改或撤銷涉及減讓表第三部分包含的非關稅措施的情況下,應適用GATT1994第28條的規定及1980年11月10日通過的《根據第28條進行談判的程式》(BISD27冊26至28頁)。這並不損害各成員在GATT1994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7.如本議定書所附減讓表造成任何產品的待遇低於在《WTO協定》生效之前GATT1947所附減讓表中規定的該產品的待遇,則該減讓表所涉成員應被視為已經採取在其他情況下根據GATT1947或GATT1994第28條的有關規定屬必要的適當行動。本款的規定只適用於埃及、秘魯、南非和烏拉圭。
8.本議定書所附減讓表自定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三種文本同一作準。
9.本議定書的日期為19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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