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貿易領域的一種貿易術語解釋規則。由國際商會綜合各國的貿易習慣,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1990年4月國際商會第五次修訂,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其目的是為在對外貿易中最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提供一套國際規則,以便把不同國家對這類術語作不同解釋的不確定性避免或減至最低程度。該通則共有13種貿易術語,按賣方責任由小到大及各種術語特點,分成E、F、C、D四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 時間:1990年
- 內容:國際貿易術語
- 隸屬:解釋通則
通則簡介
《通則》的目的在於對國際貿易中最普通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具有國際通則的解釋,以避免不同國家對這些術語作不同的解釋,或者至少可將這種情況減少到儘可能少的程式。一個契約的當事人對於他們各自國家之間不同的貿易習慣,往往不甚了解。這能夠引起當事人的之間的誤解、爭議和訴訟,也浪費了各自的時間和金錢。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通則,定名為《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36)。隨後,在1953、1967、1976、198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及199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以提供一套適合當前國際貿易習慣做法的規則。
修訂原因
修訂通則的另一個原因是不斷革新運輸技術,尤其是貨櫃聯合運輸、多式聯運和“近海”海運中使用公路車輛和鐵路貨車的滾裝滾卸運輸。《1990年通則》中的術語“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FCA)適用於各種形式的運輸,而不論其是什麼方式和不同方式的聯合運輸。為此,通一次修訂本中對一此特殊運輸方式(FOR/Fot和FOB機場交貨)的規定已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