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號
世紀:16世紀
年代:1550年代
年份:1558年
戊午年(馬年)
大事記
知縣胡應鳴主修第一部《新城縣誌》。
6月——浙江義烏與永康的農民因採礦糾紛在八寶山爆發了平民械鬥,歷時4個月,參與者上萬,死傷過千
外國逝世
卡洛斯一世 神聖
羅馬帝國皇帝稱號:
查理五世,即位前通稱奧地利的查理(1500年2月24日-1558年
9月21日),是
西班牙國王(1516年—1556年在位),神聖羅馬帝國皇帝(1519年—1556年在位),
西西里國王(1516年—1556年),
那不勒斯國王(1516年—1556年),
低地國家至高無上的君主。在歐洲人心目中,他是“哈布斯堡王朝爭霸時代”的主角。
瑪麗一世(Mary I,1516年2月18日-1558年
11月17日)英格蘭和愛爾蘭女王(理論上她是從1553年7月6日, 實際上從
7月19日在位一直到1558年11月17日她去世時)。
都鐸王朝的第四任也是倒數第二位
君主。父親是英格蘭國王
亨利八世,她的母親凱瑟琳王后是他父親的第一位王后。
孝懿莊皇后,李氏(逝世於1558年),明穆宗
朱載垕嫡妻。昌平人,父德平伯李銘。
嘉靖三十二年二月(1553年),嫁給
朱載垕,封為裕
王妃。生世子朱翊釴(5歲夭折)。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四月卒。
朱載垕即位後,追謚李氏為
孝懿皇后,和
嫡長子朱翊釴為憲懷太子,父親李銘封為德平伯。明神宗即位後,追尊這位從未見面的嫡母為孝懿貞惠順哲恭仁儷天襄聖莊皇后。
國內同年三月
倭寇旋從石馬登入,攻後所,焚劫縣城而去。
2.同月倭寇擾虹橋,鄉民奮起抗擊,陣歿15人。寇繼竄登白沙嶺。張鐵伏兵截擊,斬殺甚多。
三月二十三日(4月11日)倭眾數千,劫掠瑤岙、芙蓉諸鄉,旋攻縣城,張鐵等擁軍堅拒,城得保全。
國內同年四月
四月十二日(4月29日) 倭犯琯頭,逼磐石。兵道袁祖庚據城力守,而城外村落被倭劫掠殆盡。十七日(5月4日),倭犯磐石、黃華、白石等地。
四月廿七日(5月14日)至五月十一日(5月28日)
戚繼光自
台州提兵來樂抗倭,在琯頭、
瑞里、磐石等地,連戰皆捷,共斬倭120餘人,俘20餘人,救回被掠男女300餘人。
出生名人
黃汝亭(1558年-1626年),
明朝書法家。與米萬鐘等友好。曾遊歷黃山,云:“我輩看名山,如看美人,顰笑不同情,修約不同體,坐臥徒倚不同境,其狀千變。山色之落眼光亦爾,其至者不容言也。”
散花塢之名即出自汝亭。又曾詩詠千佛刻像,“千佛番番風滿座”。
米哈伊(1558年-1601年8月9日),在歷史上首次將瓦拉幾亞、
特蘭西瓦尼亞和
摩爾達維亞三個小國統一在一起的君主。雖然他的統一僅僅持續了6個月,但是已經奠定了今日羅馬尼亞疆域的基礎,因此他被認為是羅馬尼亞最偉大的
民族英雄之一。
森長可(1558年-1584年5月18日),
日本戰國武將,是
森可成的次男,母親為妙向尼。他的弟弟分別是森長定(蘭丸)、森長隆(坊丸)、森長氏(力丸)、
森忠政,而他的妻子安養院則是
池田恆興之女。
織田信雄(1558年-1630年6月10日)是安土桃山時代、江戶時代的
武將。
織田信長的次男。出家以後號為
常真。幼名叫茶筅丸(因為頭髪像茶筅一樣而命名)。別名北畠具豊、信意。在繼承北畠家的時期被尊稱為御本所。
劉鋌(1558年-1619年),字省吾,抗倭名將劉顯之子,南昌人。
明朝大將,遼陽總兵。軍紀嚴明,力大無窮,綽號“
劉大刀”。
織田信孝(1558年-1583年)是
日本安土桃山時代的
武將,因為繼承支配伊勢國的神戶氏,也稱為神戶信孝。
其它
歷史記載
議定漕規
嘉靖三十七年(1558)正月十一日,戶部議復
給事中許從龍條議漕規十事:一、每年八月會計本色、折色定數,即行所在有司嚴限催征,本色不過十一月,以便年內交兌,折色不過十二月,以應逐項解支。二、及時修理運船,查核各處料銀工價,務必工力有餘,可以堅久。三、運船未到之先,責成水利管河官計處工食,疏通河道。四、重把總之選,凡推補升遷,均應博訪明試,務在得人。諸運官積弊,如幫錢、長差、藥餌、紙札,過準錢之類,一概禁絕。五、責令各運官籍記每船運軍人數,先行送科考驗虛實,其逃歸者,掌印官不得占護。六、革各衙門所押冊錢,每遇該運之年,必造冊嚴立期限,所三日,衛五日,各照原定月糧一兩六錢八之數支給,不得故為遲難,科索常例。七、正耗米外,輕齋折銀仍舊解淮。以十分為率,三分給運官隨船套用,其餘盡歸於把總。遇有不時動支,須一一關白
漕司,不許乾沒。八、罷京衛各差,如催攢,起票、掣解、巡邏、起米之類。運船到灣,由通州倉
員外郎,大通橋主事限期起剝進倉,以杜騷擾。九、各倉收糧,報曬報收,招鬮署僉。各倉委官務在守法奉公,不得拖延時日以生奸弊,違者聽巡倉御史參劾。十、自今年改折之外,各所司必須督修南回空船,以備來年新運,以八月內報完,正月出況,三月過淮,使本色不虧,緩急有待,詔如所議施行。
命河南等處助購皇木
嘉靖三十七年(1558)正月二十八日,因順天、永平二府災傷,世宗從巡撫
都御史馬佩的請求,命將購買皇木價銀十萬兩,均派於河南一省及
北直隸保定、直定等府。
高翀請令兩廣等省出銀助貴州采木經費
嘉靖三十七年(1558)二月初九日,貴州撫按官高翀等奏:本省采木經費之數,當用銀一百三十八萬餘兩,費巨役繁,非一省所能獨辦。請令兩廣、江西、雲南、陝西諸省通融出銀資助。疏呈上,工部以為:各省俱多災傷,難以資助,可將廣東、雲南、江西、山西原派鹽課大工銀督發套用。仍留本省文武官應獻助俸銀、撫、按、司、道、府官應解贓罪並事例,悉聽撫、按官動支。此外,別有權宜良策,令多方計處。世宗依從工部所議。
準江西以糧折納木價銀
嘉靖三十七年(1558)二月十三日,江西因歲辦大工木料不足,經巡撫都御史
馬森奏準,以本省
嘉靖三十六年起運南京倉糧三十六萬六千石,折銀抵償木價。每石折銀零點八兩,其中零點五兩給軍,零點三兩補抵木價。不為例。
工部議征京軍十萬人修建朝門
嘉靖三十七年(1558)二月十三日,鎮遠候
顧寰奏言:朝門工大,京營軍力不足,請量令在京各衛所官旗出銀募夫,視俸厚薄為差,以助工役,以蘇軍累。工部以為,每年工興,多取辦營軍官為給食,未聞有告病者。近以門工重大,本部議將軍夫十萬人,分為四班,輪番應役,又以雇募民夫四萬六千人助之。可謂勞逸得宜,公私兩全,何獨累官軍且至以銀代役?
顧寰所請,為姑息之政,不可行。若軍中有老弱不堪赴工者,令其自請僱工,有司不問。世宗從
工部所議。
戶部議理財事宜
嘉靖三十七年(1558)二月二十日,
戶部尚書方鈍奏言:天下財賦,每年入
太倉銀二百萬兩,舊制以七分為經費,存積三分備兵事、荒歉,以為常。
嘉靖二十八年以前,每年支出最多不過二百萬兩,少者僅七十萬兩左右。
嘉靖二十九年“
庚戌之變”後,每年調兵遣戍,所增兵馬數多,餉額增倍。至
嘉靖三十四年、三十五年間,宣、大邊事益急,一切募軍、賑恤等費,俱取於內庫,歲無紀極。
嘉靖三十年所發京、邊歲用銀至五百九十五萬兩;
嘉靖三十一年為五百三十一萬兩;嘉靖三十二年為五百七十三萬兩;三十三年四百五十五萬兩;嘉靖三十四年四百二十九萬兩;嘉靖三十五年為三百八十六萬兩;嘉靖三十六年三百零二萬兩。
太倉歲入銀二百萬兩之額,不能充歲出之半。於是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
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由此大興。地方有事,有司往往奏留,如浙江、直隸被
倭患,川貴采木,山西、陝西、
宣府、大同,以兵荒,歲入二百萬兩之額且虧三分之一。而內庭之賞給,齋殿之經營,皇上不時之徵取,年初大同右衛告急,入春以來已發宣、大銀二十萬兩。而天下民運至
太倉銀僅七萬,庫銀積儲大約不及十萬兩。且邊臣奏討日增,以致內藏空虛,官府搜括已盡,民間科派已極。為解決財政危機,特提出七條措施:一、將
嘉靖三十四年存積鹽引,召商納銀
太倉,依原價銀一錢加三分,特行超掣。二、將三十三年開派鹽引納米、草本色者,米一石減一斗,草束五十斤減一斤八兩。三、將浙江、
湖廣、江西及南直隸州縣原派南京戶部倉糧暫借三年,改折一半,發
太倉銀庫。四、江、浙、湖廣三省及南直隸州縣自
嘉靖三十一至三十五年拖欠本色稅糧,改徵折色,限一年內完解庫銀。違限不完,仍征本色。五、各處拖欠戶部錢糧,自
嘉靖三十一年為始,限一年內追解完報。六、各處鹽課、鹽稅悉解戶部發過,所在官司不得擅自奏留或別項支用。七、議處贓罰、事例、稅契、民兵等銀,原因邊費浩大而征取,近因營建朝門移助工費。今
工部錢糧額足,當分其半還給戶部。
方鈍奏疏呈上,世宗降旨切責其謀國不足,令再議。次日,戶部遂先發
太倉銀五萬兩,米二萬石,豆一萬石,支援大同右衛。
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月初八日,刑科給事中
吳時來疏劾宣、大總督楊順、
巡按御史路楷、
兵部尚書許論。疏言:楊順鎮守宣大以來,所請庫銀三十餘萬兩。而該鎮兵食則日見空虛,寇勢益猖,城堡盡破,楊順始終未能報效尺寸之功,失體損威,甘受敵侮。路楷,接受賄金七千兩,秘不以聞。去冬寇入應州,屠堡七十,男婦被殺三千人。及奉旨勘復,路楷則皆推諉於鎮、巡、府、道、州、縣,而將其所殺邊民冒充為楊順戰功。
許論,雷同附和,漫無成畫。此三人黨屁一轍,何以為陛下分憂?請亟罷此三人,別選忠誠之臣為之,使邊患有救。楊順等人俱為
嚴嵩黨徒。此疏送上,世宗問
嚴嵩,
嚴嵩愛莫能救。世宗遂命錦衣衛官校將楊順、路楷逮捕至京師,
許論削職為民,並令
兵部侍郎江東暫理
宣大總督。
阮鶚(1509-1567),字應薦,號函峰,南直隸桐城縣(今安徽桐城)人。
嘉靖二十三年(1544)進士,歷官南京刑部主事、浙江提學副使。
倭寇圍杭州時,有司拒不許鄉民入城避難,
阮鶚親手打開城門,救活居民數以萬計。後因依附
嚴嵩親信
趙文華、
胡宗憲,被破格升為
右僉都御史,巡撫浙江。嘉靖三十六年正月,改為特設福建巡撫。起初,
阮鶚主張抗倭。自浙江桐鄉被倭圍困以後,
阮鶚為
倭寇威勢所壓倒,轉而主和。及
倭寇犯福州時,
阮鶚非但不戰,反而以銀數萬兩和各種布匹重賄倭寇,並用巨船六艘送倭出海。同時奢侈腐化,貪婪無比,斂括民財千萬計。於是御史
宋儀望等人紛紛上疏彈劾
阮鶚。嘉靖三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阮鶚被捕至京。因他事先賄賂
嚴嵩說情,故未予重治,僅革職為民。
阮鶚侵盜的餉銀,多於
胡宗憲,是時皆追還於官府。隆慶元年(1567),
阮鶚卒,年五十九。
吳嘉會下獄
吳嘉會(1512-1588),字惟禮,號南野,湖廣湘陰縣(今湖南湘陰)人。
嘉靖十四年(1535)進士,授行人。歷右
副都御史,巡撫薊州鎮。終
兵部侍郎。嘉靖三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奉命疏言戰守十二事,亟論如何調兵救援大同右衛以及今後經略大同事宜。疏呈上,得旨允行。三月二十日,御史
萬民英巡視薊鎮回京時,上疏彈劾吳嘉會巡撫薊鎮期間,侵冒公款,偷工減料,所築邊牆,隨築隨倒,致寇乘虛而入。遂詔
錦衣衛先逮吳嘉會下獄,候遣官嚴核錢糧虛出之數,查明之後再作論處。同年七月初三日,吳嘉會被削職為民,萬曆十六年(1588)卒,年七十七。
世宗為邊境告急而財用缺乏所困擾,問
內閣首輔嚴嵩。
嚴嵩說:今庫藏空虛,主要是由於理財的人束手無策,不會措劃所致,只要裁革冗費,追征地方積公錢糧,立即可得數百萬,國用當可充足。請陛下下詔令廷臣議理財之策。世宗以為然。至
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月二十五日,
吏部尚書吳鵬等人各應詔上言理財事宜。戶部復行二十九事,皆瑣細非國體,而請追征舊欠錢糧,並增加賦額,遂大為民困。當時惟有
兵科給事中劉體乾上疏反對追征舊欠錢糧和增加賦額的做法。他說:蘇軾說過“豐財之道,惟在去其害財者。”今之害最大的是冗吏和冗費二項。歷代官員,漢代七千五百員,唐代一萬八千員,宋代權冗至三萬四千員。本朝自成化五年(1469),武職已超八萬員,加上文職共達十萬餘。今邊功升授、勛貴傳封請封,機構添設,大臣恩蔭,加以
廠衛、監局、勇士、匠人等等,歲增月益,不可悉舉,多一官則多一官之費。請嚴令各部,請革冗濫,將可減俸銀無數。又聽說,光祿寺庫銀,自
嘉靖改元年至十五年,積至八十萬兩。自
嘉靖二十一年以後,供應日增,余藏頓盡。其它各衙門,侵盜尤多。宜明文規定:歲終令科、道官稽查明白,以清冗費。二冗既革,國計自足。舍此而追征舊欠和增加賦額,無非是所湯止沸而已。於是戶部商議,請汰各監局人匠。世宗表示同意。
詔恤京師鋪商
是時庫藏匱竭,戶、工二部所欠各項商價銀不只五六十萬兩。坊市民一充商役,即萬金之產,無不立破。民有力者,鹹詭冒投托,百方營免,有盡室逃避外郡者。久之,上戶漸稀,則僉及中戶,再復及中下戶,是由市巷蕭條,即有千金之產,亦惴惴惶懼。於是
給事中魏元吉上疏極言鋪商睏乏,請以
太倉銀給補未發商價。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月二十七日,世宗以魏元吉所言甚是,詔恤京師鋪商。然而,由於邊餉急需,太倉銀常常難以供應,故雖有存恤之詔,而商困如故。
嘉靖三十七年(1558)三月二十八日,刑科給事中
吳時來再次疏劾
嚴嵩貪財納賄。他說:
嚴嵩執政二十年,文武官升遷去留,悉出其手。又暗中令其子
嚴世蕃出入禁所,批答章奏,招權示威,指使公卿,奴視將帥,貪污受賄,財貨山積,猶無厭足。用人唯親,每行一事,推一官,必先報告
嚴世蕃而後奏。陛下但知議出部臣,豈知此皆
嚴嵩父子私意!許多正直廷臣無不怨恨
嚴嵩。臣以為除惡務本,今邊事不振由於軍困,軍困由於官邪,官邪由於
嚴嵩父子好貨。若不速去
嚴嵩父子,邊事不可挽救。同一日,刑部主事
張翀、
董傳策也分別上疏劾
嚴嵩。
張翀說:自嚴嵩當政以來,國家錢糧給邊者十之四,賄嚴嵩者十之六。
嚴嵩之富有早已超過數十萬,嚴嵩家之富可知。
董傳策說:嚴嵩恬不知戒,居位一日,天下受一日之害。他壞邊事,賣官爵,耗國用,用罪人,擾驛傳,害人才,必須立即清除。吳時來三人上疏之後,
嚴嵩懷疑除階是幕後主使者(吳、張為
徐階門生,董則徐階邑子),密奏世宗。世宗信其言,立將三人下獄,追究主謀者。三人至死不承認,都說是太祖高皇帝教導他們的。宣詔俱發邊遠煙癉衛所充軍。已而,
嚴嵩疏請致仕,世宗“雖慰留之,然自是已稍厭嚴嵩。”
兵部奏陳裁省驛遞事宜
嘉靖三十七年(1558)四月初九日,兵部奉旨進裁省驛遞事宜:國初,以驛遞宣傳王命,飛報軍情。時至今日,成法盡更,糜費十倍,既有站紅船,又增設官民座船;既有額定馬驢,又增設幫馬;既有正差應付,又有借冒關牌,分外逼索。依《會典》事例,應盡毀官民座船,以其費入官。其旱驛馬驢,除兩京
會同館外,每驛減十之三,非要衝之地減十之五。所過官承,必須正差勘合,勘定職名、地方、夫馬之數,方許應付。其他一切分關、倒關、借關、改關及額外鋪陳、饋送、折乾等弊,在內聽科部、在外聽撫按官參革,並以地方所省錢糧之半,解部輸邊。詔準允行。
戶部奏準銀錢並用
嘉靖三十七年(1588)四月十一日,戶部從御史鐘沂奏請,行銀錢兼用之法:除起運輕齎糧銀外,凡存留,王府及官員
折俸、折鈔、問罪、紙贖等項,俱得銀錢兼用。其民間貿易,許歷代
舊錢及洪武、
嘉靖制式相兼行使,如有富豪阻壞及熔鑄錢器者,則繩以重法。
先是,南京
刑部尚書馮岳上疏說:近來府州縣獄囚數多,皆因各衙門濫受民詞,不送法司問斷,以致淹禁日久,至發生南京
上元縣越獄事件。請嚴有司侵官亂法之禁。嘉靖三十七年(1558)六月初三日,刑部尚書
鄭曉等因之上言:按例,在京軍民詞訟,俱赴通政司上告,送法司問斷,各衙門有應問者,參送法司,不得自決。近來事權不一,諸司各自受詞,不復參選,甚至有人以私紙贖謀利,隨意審問、拘禁、拷打,顛倒法令,致使良善苦於紛拿,奸頑喜於詐害。請申明《會典》條例,令各衙門通行遵守,使事權歸一,亦不至於發生營私舞弊。疏上,世宗命在京軍民詞訟,各衙門並
巡城御史毋得逕自受理,違者奏治。
先是,江西一省派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來南安、
贛州、吉安三府改用廣東鹽,惟南昌等府仍用淮鹽二十七萬引。於是私販盛行,袁州、
臨江、瑞州三府私食廣東鹽,
撫州、建昌、廣信三府私食福建鹽,致淮鹽僅用十六萬引,國計大絀。嘉靖三十七年(1558)六月初七日,江西巡撫
馬森上疏極言其害,請於
峽江縣建橋設關,禁遏廣、閩私販之路,盡復淮鹽舊額,並請增至四十七萬引,收其稅課,平時價,通商足國。詔可其奏。
曾鈞致仕
曾鈞,生卒年不詳,字廷和,江西
進賢縣人。
嘉靖十一年(1532)進士,授行人,升南京禮科
給事中,奏罷各處銀場。曾鈞則廉疾俗,先後劾參贊尚書
劉龍、翊國公
郭勛、
禮部尚書嚴嵩等,直聲震一時。後出為雲南副使,遷四川參政,平貴州苗民起事,進河南左布政使。嘉靖三十一年,以右
副都御史,總督河道,修築草灣河,減除徐、邳等處水患,工成,進
工部右侍郎。治河四年,入為南京
刑部右侍郎。嘉靖三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致仕。家居十餘年卒,贈
刑部尚書,謚恭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