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3年

1073年

歷史紀年

1073年是一個閏年,是(牛年);遼鹹雍九年;北宋熙寧六年;西夏天賜禮盛國慶五年;越南太寧二年;日本延久五年。它的第一天在星期一開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73年
  • 朝代:宋朝
  • 日本紀年:日本延久五年
  • 越南紀年:越南太寧二年
  • 農曆:癸丑年
通鑑記載,歷史大事,熙寧置律學,格列高利七世當選為教皇,宣德門事件,熙寧詳定職田,熙寧頒布免行法,熙寧頒布保馬法,

通鑑記載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六年(遼鹹雍九年)
春,正月,丁未,遼主如鴛鴦濼。
辛亥,詔奉僖祖為太廟始祖,遷順祖神主藏夾室。孟夏祀感生帝,以僖祖配。
先是,中書奏請議僖祖神主祧遷,下兩制詳議。元絳等言:“自古受命之主,既以功德享有天下,皆推其本,統其尊,事其祖。商、周以契、稷有功於唐、虞之際,故謂之祖有功。若祖必有功,則夏後氏何以郊鯀乎?今太祖受命之初,立親廟自僖祖始,僖祖以上,世數既不可復得而知,則僖祖之為始祖無疑矣。儻謂僖祖不當比契、稷為始祖,是使天下之人不復知尊祖,而子孫得以有功加其祖考也。請以始祖為僖祖之廟,庶合先王禮意。”翰林學士韓維言:“太祖皇帝睿智神武,兵不血刃,坐靖大亂,子孫遵業,萬世蒙澤,功德卓然,為宋太祖,無可議者。僖祖雖為高祖,然仰跡功業,未見所因,上尋世系,又不知其所始。若以所事稷、契奉之,竊恐於古無考,而於今有所未安也。”天章閣待制孫固請特為僖祖立室,禘祫之日,以僖祖權居東向之位,以伸其尊;由太祖而下,親近迭毀之主,皆藏諸僖祖室。禮官章衡等請以僖祖為別廟。蘇梲請以僖祖祔景靈宮。
帝以固議問王安石,安石曰:“為祖立別廟,自古無此禮。姜嫄所以有別廟者,蓋姜嫄禖神也,以先妣故,盛其禮與歌舞,皆序於先祖之上。不然,則周不為嚳廟而立姜嫄者,何也?”帝以安石論為然,詔依絳等議。
二月,辛卯,夏人寇秦州,都巡檢使劉維吉敗之。
丙申,永昌陵上宮東門火。
王韶復河州,獲瑪爾戩妻子。
壬寅,韓絳自許州徙知大名府
三月,己酉,詔贈熙河死事將田瓊禮賓使,錄其子三人,孫一人。
庚戌,置經義局,修《詩》、《書》、《周禮》三經義,命王安石提舉,呂惠卿王雱同修撰。帝欲召程顥預其事,安石不可,乃止。
辛亥,試明經諸科。
丙辰,司天監言四月朔,日當食九分。詔自丁巳避殿減膳,降天下囚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己未,詔:“諸路學官,並委中書選京朝官、選人或舉人充。”又詔:“諸路擇舉人最多州軍,依五路法,各置教授一員。”
壬戌,御集英殿,賜奏名進士、明經諸科余中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五百九十六人。賜及第進士錢三千緡,諸科七百緡,為期集費。中,常州人也。
丁卯,宰相上表請復膳,不許。
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
戊辰,置諸路提點刑獄司檢法官各一員,從呂惠卿請也。
庚午,封李乾德交趾郡王
夏,四月,甲戌朔,日當食,雲陰不見。宰臣進賀,以為聖德所感,乞御殿復膳;從之。
乙亥,以朝集院為律學,置教授四員。公試習律令生員義三道,習斷案生員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試義二道,案一道,刑名三事至五事。命官舉人皆得入學習律令。
戊寅,知桂州沈起乞自今本路有邊事,止申經略司專委處置及具以聞,從之。
自王安石用事,銳意開邊,知邕州蕭注,喜言兵,羨王韶等獲高位,乃上疏言:“交趾雖奉朝貢,實包禍心久矣,今不取,必為後憂。”會交人為占城所敗,或言其餘眾不滿萬,可計日以取,詔以注知桂州,經略之。注入朝,帝問攻取之策,注復以為難。時起為度支判官,言南交小丑,無不可取之理;乃以起代注。起迎合安石,遂一意事攻擊,交趾始貳。
乙酉,熙河經略司上河州得功將卒,王安石白帝:“士氣自此益振。”帝曰:“古人謂舉事則才自練,此言是也。”安石曰:“舉事則才者出,不才者困,此不才者所以不樂舉事也。”
壬辰,遼主如旺國崖。
甲午,定齊、徐等州保甲。
戊戌,裁定在京吏祿。
己亥,文彥博罷。
市易司既立,至果實亦官監賣,彥博以為損國體,斂民怨,致華岳山崩,為帝極言之,且曰:“衣冠之家罔利於市,搢紳清議尚所不容。豈有堂堂大國,皇皇求利,而天意有不示警者乎?”王安石曰:“華山之變,殆天意為小人發。市易之起,自為細民久困,以抑兼併爾,於官何利焉!”先是韓絳與安石協力排彥博,每議事,絳多面沮之,又置審官四院以奪其權。彥博內不平,堅求補外,帝遣中使召入,押赴樞密院者數矣。至是求去益力,遂以守司徒兼侍中、河東節度使、判陽河。
是月,始置疏浚黃河司。
先是有選人李公義者,獻鐵龍爪揚泥車法以浚河。其法,用鐵數斤為爪形,以繩繫舟尾而沉之水,篙工急棹,乘流相繼而下,一再過,水已深數尺。宦官黃懷信以為可用,而患其太輕。王安石請令懷信、公義同議增損,乃別置浚川杷。其法,以巨木長八尺,齒長二尺,列於木下如杷狀,以石壓之;兩旁系大繩,兩端碇大船,相距八十步,各用滑車絞之,去來撓盪泥沙,已又移船而浚。或謂水深則杷不能及底,雖數往來無益,淺則齒礙泥沙,曳之不動,卒乃反齒向上而曳之。人皆知不可用,惟安石善其法,使懷信先試之以浚二股,又謀鑿直河數里以觀其效,且言於帝曰:“開直河則水勢分,其不可開者,以近河每開數尺即見水,不容施功耳。今第見水師即以杷浚之,水當隨杷改趨。直河苟置數千杷,則諸河淺澱,皆非所患,歲可省開浚之費幾百千萬。”帝曰:“果爾,甚善。聞河北小軍壘當起夫五千,計合境之丁,僅及此數,一夫至用八緡。故歐陽修嘗謂開河如放火,與其勞人,不如勿開。”安石曰:“勞人以除害,所謂毒天下而民從之者。”帝乃許春首興工,而償懷信以度僧牒十五道,公義與堂除。以杷法下北京,令都大提舉大名府界金堤范子淵與通判、知縣共試驗之,皆言不可用。會子淵以事至京師,安石問其故,子淵意附會,遽曰:“法誠可善,第同官議不合耳。”安石大悅。至是乃置浚河司,將自衛州浚至海口,以子淵為都大提舉,公義為之屬。
五月,癸卯朔,湖北蠻向永晤、舒光銀以其地來降。
戊申,詔興水利,凡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
乙丑,詔京東路察士人有行義者以聞。
以瀘夷叛,詔遣中書檢正官熊本為梓夔察訪司,得以便宜措置諸夷事。
六月,丁丑,提舉在京市易務奏三班借職張吉甫為上界句當公事。吉甫辭以見為李璋指使,方在降謫,一旦捨去,義所不安。帝嘆曰:“吉甫雖小人,陳義甚高,賢於李清臣遠矣,可遂其志。”初,韓絳宣撫,清臣從辟,會絳被貶,清臣圖自全,多毀絳,故帝薄之。
辛巳,提舉司天監陳繹等言《崇天厲》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浮漏、渾儀亦各有舛戾。詔衛朴別造歷,與舊曆比校疏密。其浮漏、渾儀,今依新樣製造,司天別測驗以聞。
己丑,中書以勸課栽桑之法奏御,帝曰:“農桑,衣食之本,宜以勸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資,升其戶等耳。舊有條禁,可申明之。”遂以其法下諸路,每歲二月終點檢,栽及十分者有賞,不及七分者有罰。
王雱言:“今天下甲冑弓弩以千萬計,而無一堅利者,莫若更制。其法,斂數州之所作而聚以為一,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典其職,且募良工為匠師。”從之。己亥,置軍器監,以呂惠卿判監事。
是月,知南康軍周敦頤卒。敦頤初因舅鄭向任,為分寧主簿,有獄久不決,敦頤至,一訊立辨。調南安司理,有囚,法不當死,轉運使王逵欲深治之。敦頤力與辨,逵不聽,敦頤委手板,將棄官去,曰:“如此,尚可仕乎!殺人以媚人,吾不為也。”逵悟,囚得釋。調桂陽令,改知南昌,富家、大姓、黠吏、惡少,不獨以得罪為憂,而且以污穢善政為恥。累遷至廣東轉運判官,病作,遂求知南康以舊,至是卒。
敦頤信古好義,以名節自砥礪。黃庭堅稱其胸懷灑落,如光風霽月。為南安司理時,通判程珦以其學為知道,使二子顥、頤往與之游。敦頤每令尋孔、顏樂處,所樂何事。顥嘗曰:“自再見周茂叔後,吟風弄月以歸,有吾與點也之意。”學者稱為濂溪先生
秋,七月,甲辰,遼主獵於大熊山。
乙巳,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六路各置一鑄錢監,江南、荊湖南路以十五萬緡,餘以十萬緡為額。”
戊申,遼烏庫德?寽勒統軍言部人殺其節度使以叛。己酉,遼主命分部諸軍討之。
甲寅,以旱錄在京囚,死罪以下降一等,杖罪釋之。
丁巳,詔:“沿邊吏殺熟戶以邀賞者,戮之。”
乙丑,分河北為東、西路。大名、開德、河間三府,滄、冀、博、棣、莫、雄、霸、德、濱、清、恩十一州,德清、保順、永靜、信安、保定五軍為東路;真定、中山、信德、慶源四府,相、浚、懷、衛、洺、深、磁、祁、保九州,天威、北平、安肅、永寧、廣信、順安六軍為西路。
丙寅夜,西北有聲如磑。
遼南京奏歸義、淶水兩縣蝗飛入宋境,餘為蜂所食。
八月,命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兩浙水利。帝謂王安石等曰:“此事必可行否?”安石曰:“括乃士人,習知其利害,性亦謹密,宜不妄舉。”帝曰:“事當審計,無如郟亶妄作,中道而止,為害不細也。”丁丑,括奏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瀆,多皆堙廢,今若一出民力,必難成功,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利。”從之。
甲申,罷簡州歲貢綿紬。
甲午,賜熙河、涇原軍士特支錢。
丙申,遼以樞密副使耶律仲禧為南院樞密使。
戊戌,複比閭族黨之法。
九月,壬寅,置兩浙和糴倉,立斂散法。
癸卯,遼主駐獨盧金。
戊申,詔興水利。
辛亥,御崇政殿,策武舉。初,樞密院修武舉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曰:“武舉而試墨義,何異學究!誦書不曉理者,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軍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帝從之。至是始策試焉。
戊午,岷州首領摩琳沁以其城降。
初,王韶既復河州,會降羌叛,韶回軍擊之。吐蕃瑪爾戩以其間據河州,韶進破訶諾木藏城,穿露骨山,南入洮州境,道狹隘,釋馬徒行,或日至六七。瑪爾戩留其黨守河州,自將尾官軍。韶力戰,破走之,河州復平。進攻宕州,拔之,通洮州路。摩琳沁聞先聲,遂以城降。韶入岷州,於是疊、洮二州羌酋,皆相繼詣軍中,以城聽命。軍行凡五十四日,涉千八百里,得州五,斬首數千級,獲牛羊馬以萬計。是役也,人皆傳韶已全師覆沒,及奏捷,帝大喜,進韶左諫議大夫、端明殿學士。
戊辰,收免行錢。
先是京師萬物有行,官司所須,俱以責辦,下逮貧民負販,數有賠折。呂嘉問請約諸行利入厚薄,令納錢以賦吏祿,與免行戶祗應。而禁中賣買百貨,並下雜買場務,仍置市司估物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則取辦焉。至是遂行之。
冬,十月,遼主如陰山,遂如西京,旋命行幸之地免其租稅。
辛未,章惇擊南江蠻,平之。初,湖北蠻向永晤、舒光銀等各以其地歸順,獨田氏有元猛者,頗桀驁難制。惇遣左侍禁李資招諭之。資褊宕無謀,褻慢夷僚,為懿州蠻所殺。惇遂進兵破懿州,南江州峒遂平。
駙馬都尉張敦禮乞立《春秋》學官,不許。帝謂王安石曰:“卿嘗以《春秋》自魯史亡,其義不可考,故未置學官。敦禮好學不倦,第未知此意耳。彼但讀《春秋》而不讀《傳》,《春秋》未易通也。”
辛巳,以復熙、河、洮、岷、疊、宕等州,御紫宸殿受群臣賀,解所服玉帶賜王安石。安石固辭,曰:“陛下拔王韶於疏遠之中,恢復一方,臣與二三執政奉承旨而已,不敢獨當此賜。”帝又諭曰:“群疑方作,朕亦欲中止,非卿助朕,此功不成。”安石乃受賜。
甲申,朝獻景靈宮。
丙戌,賑兩浙、江、淮飢。
壬辰,行折二錢。
丁酉,遣使瘞熙、河戰骨。
是月,開直河。時北流閉已數年,水或橫決散漫,常虞壅遏。外都水監丞王令圖獻議,於大名第四、第五埽等處開修直河,使大河還二股故道,乃命范子淵及朱仲立領其事。開直河,深八尺,又用杷疏浚二股及清水鎮河,凡退背、魚肋河則塞之。王安石乃盛言用杷之功,若不輟工,雖二股河上流,可使行地中也。
知定州滕甫入覲,言新法之害曰:“臣始以意度其不可耳。今為郡守,親見其害於民者。”具道所以之狀。甫在定州,以上巳宴郊外,有報遼師入寇、邊民有逃者,將吏大駭,請即治兵。甫笑曰:“非爾所知也。”益置酒作樂,遣人喻逃者曰:“吾在此,彼不敢動。”使各歸業。明日,問之,果妄,諸將以是愧服。
韓忠彥使於遼,楊興公勞迎,問甫所在,且曰:“滕公可謂開口見心矣!”忠彥歸奏,帝喜,進甫禮部侍郎,使再任。甫著書五篇:一曰《尊主勢》,二曰《本聖心》,三曰《校人品》,四曰《破朋黨》,五曰《贊治道》,上之。其略曰:“陛下神聖文武,自足斡運六合。譬之青天白日,不必點綴,自然清明。”識者韙其言。
十一月,癸丑,中太一宮成。乙卯,親祀中太一宮。
甲子,遼南院大王耶律哈哩濟致仕。哈哩濟嘗為遼興軍節度使、東北路詳袞、明達勤恪,懷柔有道。置諸賓館及西邊營田,皆自哈哩濟發之。未幾卒。
丙寅,詔京畿收養老弱凍餒者。
十二月,辛未,遼以知北院樞密使事耶律宜新為中京留守,以南院宣徽使耶律薩喇為南院大王
壬辰,高麗、夏並遣使貢於遼。

歷史大事

熙寧置律學

熙寧六年(1073)四月,宋神宗下令將原來的朝集殿改成律學學校,由宋朝政府撥出專款一萬五千貫,然後將這本錢納入開封府檢校庫放高利貸收取利息,利用息錢來養活律學學生,朝廷設定教授四名,教授的俸祿、隨從人員與國子監直講待遇一樣。一般官僚士大夫均可進入學校學習,經過考試合格後由政府解決食宿等問題。學生每個月由官府主持一次考試,學習律令的學生考試大義三道,學習斷案的學生親自處理一個案件。另外,律令、斷案學生都得親自刑事案件五至七件。每個月學校主持三次考試,考試內容為大義三道、案例一道,處理刑事案件三至五件。

格列高利七世當選為教皇

額我略七世(Gregorius VII, 約1020年—1085年5月25日),又譯格列高利七世格雷戈里七世,國瑞七世,原名希爾德布蘭德(Ildebrando),於1073年4月22日被選為教宗並領此職到他逝世。額我略七世是在羅馬天主教歷史中的一個重要的改革者之一。在主教敘任權之爭中他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成為對手。1073年4月21日亞歷山大二世去世,額我略被選為教皇。他的對手對他當選的方式表示非常不滿。這些不滿是在他當選數年後提出的,因此他們可能並不表示他的選舉的確不正當,而是事後他的敵人對他的攻擊。不過格列高利自己承認說他的選舉非常不規則,1059年所發表的法律中規定的程式沒有被執行。

宣德門事件

熙寧六年(1073)二月,宰相王安石隨從宋神宗去觀燈,騎馬直接進入宣德門,宮廷衛士大聲叱罵王安石,並打傷了王安石的坐騎。王安石怒不可遏,建議宋神宗將這些衛士送往開封府治罪,罷免宦官一人,宋神宗答應了他的要求。但王安石意猶未盡,似乎尚未泄其私憤,同時他懷疑這些衛士幕後有人撐腰壯膽。於是王安石在宋神宗面前再一次提起舊事,認為自己從前曾與宰相曾公亮一道陪伴宋神宗,都是在宜德門裡面才下馬,此事會不會與自己平常遇事總要實事求是有關。宋神宗自己也承認在作親王時,地位比宰相低得多,自己都可以從宣德門裡面下馬。而樞密使文彥博則承認自己一直是從宣德門外下馬。此時,御史章惇上書彈劾王安石,節外生枝,他認為宮廷衛士是保衛皇帝的,宰相非禮,衛士進行阻止是合情合理的,而開封府官員迎合宰相之意,判處衛士杖刑,假如這樣定罪,今後衛士還敢盡心盡職嗎?宋神宗審閱章惇奏章後,認為章惇言之有理,但宋神宗並未因此而追究王安石的責任。於是宋神宗下令對審訊宮廷衛士的開封府判官梁彥明、推官陳忱進行嚴肅處理,各罰銅十斤。

熙寧詳定職田

熙寧六年(1073)三月,宋神宗再次下令規定在職地方官職田的具體數量。藩府州知州,如益州(今四川成都)、太原府(今山西太原)、江寧府(今江蘇南京)等軍十頃;其餘各軍、監地方行政長官七頃;藩府通判八頃;節鎮通判七頃;其餘各州六頃;藩府留守、節度使、觀察判官五頃;節鎮留守四頃;州一級其他官僚一律三點五頃,州一級防禦使、觀察使及軍、監判官三頃。萬戶以上縣令六頃,縣丞四頃,不足一萬戶的縣令五頃,縣丞三頃,不足五千戶的縣令四頃,縣丞二點五頃,各縣主簿、縣尉職田數量分別為縣令職田的一半。發運使、副使、轉運使、副使與節鎮知州職田數量相同,發運判官、轉運官、提舉常平倉與藩府通判數量相等;發運司勾當公事、轉運司管勾文字、提點刑獄司檢法官七頃。各州軍事長官總管十五頃,路分鈐轄十頃,安撫司都監、路分都監、州鈐轄七頃,藩府都監五頃,走馬承受、各州都監、都同巡檢都大巡河等四頃,巡檢、堡寨都監、寨主三點五頃。等等。這是宋神宗以來以地方官職田數量的又一次明確規定。

熙寧頒布免行法

北宋都城開封官府衙門所需要的一切物資,均由京師諸行供應。但由於各級官吏上下其手,多多索取財物,各行所費錢財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資的十倍以上,因而一些商販、貧困百姓因作行戶而破產者比比皆是。於是開封府肉行(供應官府肉類)的徐中正等人上書,建議由行戶交納免行錢後,行戶的物資便不再送往官衙門。熙寧六年(1073)四月,宋廷下令在市易務下專門設立“詳定行戶利害所”機構,具體負責制定免行法。八月,詳定行戶利害所頒布了免條例,按照各行獲利的多寡向政府交納免行錢,由吏人和免行戶共同負責徵收,免除各行對官府衙門的物資供應。此後,宮廷及官府衙門所需一切物資的買賣全由雜賣場、雜買務等根據市易所估物資價格的高低進行買賣。

熙寧頒布保馬法

熙寧五年(1072)五月,宋神宗下詔開封府範圍內允許願意餵養官馬的保甲養馬,同時命令開封府提點刑獄司陝西路所買官買中,除良馬而外,其餘的均可由保甲餵養,每年保甲所養馬最多不超過三千匹,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驗,熙寧六年(1073)八月,政府頒布了養馬法,將養馬法從開封府範圍內推廣到了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養馬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五路義勇、保甲願意餵養官馬者,每戶可養一匹,家產多者可餵養兩匹,馬匹或由官府牧馬監配給,或由官府出錢由養馬戶自買,不許強迫農戶養馬,開封府養馬不得超過三千匹,其餘五路不得超過五千匹。保甲可以騎所養馬追捕盜賊,但乘騎不得超過三百里。開封府範圍內養馬戶免納二百五十束糧草,官府還預付一定錢給養馬戶作為酬金,其餘的五路養馬戶每年免除折變、沿納錢。各路三等戶以上養馬戶一律每十戶為一保,四等、五等戶每十戶為一社,保戶獨力養馬,官馬死後由保戶負責賠償。社戶所養官馬死後,則由同社各戶共同賠償,但只賠償原來所定價格的一半。官府每年檢查一次,檢查養馬戶所養馬匹的肥瘦。曾布等人所編成《養馬法》共十四條,除開封府而外,其餘五路委派轉運司、經略司、州縣地方官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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