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河源故意殺人案

10·24河源故意殺人案

10·24河源故意殺人案是廣東省2015年10月24日的案件。經查,劉紀平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6年1月26日,廣東警方在江西省瑞金市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犯劉紀平,成功偵破河源市“10·24”故意殺人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24河源故意殺人案
  • 案發地點:廣東省河源市區客家文化公園
  • 案發時間:2015年10月24日
  • 兇案嫌疑人:劉紀平
案件經過,兇犯特徵,兇犯通緝,抓獲歸案,一審開庭,

案件經過

2015年10月24日,廣東省河源市區客家文化公園一帶發生兒童兇殺案,兩名兒童遇害,另有一人負傷送醫治療。事發的客家文化公園系市內較大的公園,公園山坡上的植被茂密,有路人在草叢中發現一名渾身是血的男孩,警察在草叢又找出兩具男孩的屍體。事發現場雜草叢生,兩名身著夏裝的男孩四肢扭曲、渾身是血,躺在草叢裡。
兒童兇殺案現場 10月24日晚間,廣東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通報稱,當日下午15時12分許,源城區公安分局接到民眾報警,稱在河源市區客家文化公園北端山坡發現一名受傷兒童。接報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將該名傷者送往河源市人民醫院救治。傷者傷情穩定,無生命危險。隨後,辦案民警在進行現場勘查時,再次發現兩具兒童屍體,經現場勘察,初定為兇殺案。通報稱,死傷兒童身份已確認,三名男童均未年滿10歲。其中,遇害兒童為朱某瑜和鐘某斌,均在源城區公園西國小二年級就讀;被救兒童名為曾某富,就讀於河源市第三國小三年級。
警方確認該案犯罪嫌疑人為男性,年約30至40歲,平頭,著黑色短袖上衣,講國語,身高不詳,身上疑有血跡,疑似精神病患者,可能攜帶兇器,仍然在逃。
10·24河源故意殺人案
案發現場

兇犯特徵

疑兇劉紀平 劉紀平,男,漢族,出生於1977年5月10日。
10·24河源故意殺人案
疑兇劉紀平
身份證號碼:441623197705101736
戶籍地址:廣東省河源市連平縣陂頭鎮貴東居委會1號。
人物特徵:客家話口音;身高1.65米左右,體態偏瘦,右小腿前外側有一縱行手術疤痕(右小腿內鑲有鋼板);行走時呈外八字步;性格內向,為人孤僻,有精神病史;外出有戴鴨舌帽、草帽或頭盔,肩膀或手臂有挽、掛袋子行走的習慣。

兇犯通緝

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 2015年12月3日,中國公安部對犯罪嫌疑人劉紀平發出B級通緝令。
10·24河源故意殺人案
A級通緝令
2015年12月7日,廣東省公安廳懸賞通緝重大殺人逃犯劉紀平,對發現線索的舉報人、協助緝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警方將給予人民幣10萬元獎勵;對隱瞞包庇在逃人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6年1月22日,中國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把懸賞上升至35萬元。希望廣大市民提供線索,抓捕疑犯歸案。警方第三次發布懸賞通告,35萬元的懸賞金額創造了河源最高懸賞紀錄,同時創廣東新高。

抓獲歸案

2016年1月27日,廣東省公安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廣東警方歷經94天的偵查,於1月26日在江西省瑞金市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犯劉紀平,成功偵破河源市“10·24”故意殺人案。目前,特偵組已將犯罪嫌疑人劉紀平押解回廣東,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7日上午,記者在新聞發布會開始前看到,押送劉紀平(男,1977年5月生,廣東省連平縣人)的警車駛入廣東省公安廳。新聞發布會上,向警方提供線索的舉報人戴著變形金剛面具當場領走警方的懸賞金。

一審開庭

2016年11月23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客家文化公園“10·24”殺人案在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河源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紀平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親屬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劉紀平攜帶裝有水果刀的米黃色環保袋,獨自一人從其出租房出發,步行來到河源客家文化公園,在公園西門的湖邊亭子裡遇到三名小學生(即被害人朱某、鐘某、曾某),隨後劉紀平相約與三人一起上山抓鳥,來到圖書館側邊一處水塘邊的草叢時,劉紀平突然拿起水果刀快速往鐘某、朱某、曾某頭頸部連續刺插數下,致鐘某、朱某當場死亡、曾某受傷,曾某被民眾發現後送往醫院搶救。作案後,劉紀平將水果刀以及從鐘某身上搶來的手錶扔到池塘,逃離現場後又將作案時所穿的衣物以及毛巾和染有血跡的米黃色袋扔掉,隨後逃離河源。
案發後,公安部和廣東省領導先後批示要求儘快破案。公安部在河源召開“五省八市”緝捕協調會,派出刑偵專家指揮案件偵破工作。今年1月,公安部將《B級通緝令》提升為《A級通緝令》。河源警方組織精幹力量夜以繼日搜查取證,全力偵破案件,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1月26日,接民眾舉報,劉紀平在江西省瑞金市被當地警方抓獲,河源警方接報後連夜趕往江西瑞金將劉紀平緝拿歸案。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河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該案審判長表示,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列為重大敏感案件,抽調精幹力量依法組成合議庭,及時向被告人及被害人親屬送達訴訟材料,告知訴訟權利及義務。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被害人親屬就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了賠償訴求。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紀平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持刀殺害無辜小孩,並致兩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鑑定,劉紀平在在案發時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評定為限定行為能力人,依照相關法律可從輕處罰。法庭上,劉紀平先是表示對指控“沒有意見”,後來在訊問時則“翻供”,表示其沒有殺人,刀是他人放在其袋子裡的。
劉紀平的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所舉證據的客觀性沒有異議,但堅持認為劉紀平在案發時屬於限定行為能力人,具有從輕情節,懇請法院慎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經過兩個半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布休庭,該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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