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川縣縣城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川縣縣城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規範縣城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管理。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定和戶外招牌廣告設定。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
本辦法所稱招牌廣告設定,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構)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定。用於表明建築物名稱的屬於招牌,其它設於樓頂的非建(構)築物名稱的屬於廣告範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定管理。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管理。
設計、製作和安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製濫造,符合市容環境管理要求。
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用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和燈飾材料製作,設定在戶外,用以廣告宣傳發布的臨時構築物,包括立柱式、懸空式、靠牆式、龍門架式、屋頂廣告等。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與城市建築功能、城市景點、城市景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第七條 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商業廣告:
(一)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市政設施、消防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形象的;
(三)破壞城市道路或人行道、城市綠化帶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四)妨礙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
(五)在學校、醫院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第九條 凡占用城市空間資源,在城市公用設施設定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經縣城市管理局審定後,使用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進行招租競投。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超過審批使用期限,必須重新招租、競投。
第十條 招租、競投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大型立柱式、龍門架式戶外商業廣告的設定,應當由縣城市管理局進行現場定點定位,報縣規劃委員會批准設定後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招租確定廣告位出讓使用權。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招租、競投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凡利用他人所有的場地、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徵得場地、建(構)築物的產權人同意後,方可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確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招租、競投事務,包括組織編制招租、競投交易檔案、擬定標底價和履約保證金數額、與中標人簽訂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契約、收取使用權交易價款、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等。
第十四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場主體,有戶外廣告發布權的廣告經營單位,都可以參加大型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的競標,廣告設定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必須到縣城市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構)築物為本單位作大型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不實行招租掛牌交易,但廣告商應持有關資料向縣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縣城市管理局應當按照行政管理審批程式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取得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施工圖、結構圖、實景效果圖,報縣城市管理局審批後,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竣工後,由該業主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報縣城市管理局備案,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廣告登記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在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商業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定地點不變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在公共場地已設定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批准期滿後,其戶外商業廣告位使用權一律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公開招租競投。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不得空置,使用權擁有人在取得設定使用權後,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覆蓋。
第二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招牌的設定應當安全、規範、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建築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招牌內容只限於宣傳本單位的名稱、電話、標識。
第二十四條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設定應按統一設計標準設定。
第二十五條 招牌應成為建築物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築立面,保持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在建築物外牆設定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不得在建築物裙樓以外的窗間牆上設定招牌廣告。
第二十七條 招牌設定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招牌破損、脫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招牌屬臨時性構築物,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該戶外廣告招牌的,設定人應無條件服從並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設施的所有者承擔。
(一)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未到縣城市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不及時更換被污染、損壞、有礙市容市貌觀瞻的戶外廣告;
(三)違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的;
(四)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
(五)戶外廣告設定權期滿後,不辦理續期手續又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拆除戶外廣告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管理。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定和戶外招牌廣告設定。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
本辦法所稱招牌廣告設定,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構)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定。用於表明建築物名稱的屬於招牌,其它設於樓頂的非建(構)築物名稱的屬於廣告範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定管理。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管理。
設計、製作和安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製濫造,符合市容環境管理要求。
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用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和燈飾材料製作,設定在戶外,用以廣告宣傳發布的臨時構築物,包括立柱式、懸空式、靠牆式、龍門架式、屋頂廣告等。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與城市建築功能、城市景點、城市景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第七條 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商業廣告:
(一)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市政設施、消防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形象的;
(三)破壞城市道路或人行道、城市綠化帶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四)妨礙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
(五)在學校、醫院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第九條 凡占用城市空間資源,在城市公用設施設定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經縣城市管理局審定後,使用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進行招租競投。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超過審批使用期限,必須重新招租、競投。
第十條 招租、競投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大型立柱式、龍門架式戶外商業廣告的設定,應當由縣城市管理局進行現場定點定位,報縣規劃委員會批准設定後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招租確定廣告位出讓使用權。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招租、競投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凡利用他人所有的場地、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徵得場地、建(構)築物的產權人同意後,方可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確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招租、競投事務,包括組織編制招租、競投交易檔案、擬定標底價和履約保證金數額、與中標人簽訂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契約、收取使用權交易價款、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等。
第十四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場主體,有戶外廣告發布權的廣告經營單位,都可以參加大型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的競標,廣告設定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必須到縣城市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構)築物為本單位作大型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商業廣告位設定使用權不實行招租掛牌交易,但廣告商應持有關資料向縣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縣城市管理局應當按照行政管理審批程式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取得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施工圖、結構圖、實景效果圖,報縣城市管理局審批後,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竣工後,由該業主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報縣城市管理局備案,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廣告登記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在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商業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定地點不變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在公共場地已設定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批准期滿後,其戶外商業廣告位使用權一律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公開招租競投。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不得空置,使用權擁有人在取得設定使用權後,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覆蓋。
第二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招牌的設定應當安全、規範、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建築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招牌內容只限於宣傳本單位的名稱、電話、標識。
第二十四條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設定應按統一設計標準設定。
第二十五條 招牌應成為建築物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築立面,保持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在建築物外牆設定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不得在建築物裙樓以外的窗間牆上設定招牌廣告。
第二十七條 招牌設定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招牌破損、脫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招牌屬臨時性構築物,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該戶外廣告招牌的,設定人應無條件服從並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設施的所有者承擔。
(一)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未到縣城市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不及時更換被污染、損壞、有礙市容市貌觀瞻的戶外廣告;
(三)違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的;
(四)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
(五)戶外廣告設定權期滿後,不辦理續期手續又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拆除戶外廣告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