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區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主管部門: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委有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的戰略規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政管理。
  (二)承擔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保障性住房規劃和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建議。編制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落實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並組織實施;參與全區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四)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和省市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擬訂全區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全區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施工圖審查和設計問題的處理。
  (五)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監督檢查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全區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建議;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貫徹落實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
  (七)研究全區城市建設的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提出全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參與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審查;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供熱、燃氣、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八)承擔指導和規範全區村鎮建設工作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分管領域行業安全生產;貫徹執行房屋建築工程及附屬設施、市政工程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全區建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貫徹實施;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負責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及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鄉建設信息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改造年度資金計畫的編制及協調落實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計畫安排和管理;培育、規範城建投融資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建資金的來源渠道,組織論證儲備城建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收費的使用管理。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組織管理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人民防空工程。指導全區人民防空指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十六)擬定全區人民防空演習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區人口疏散地域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七)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和審批工作。
  (十八)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行政性收費工作。
  (十九)負責制定市容市貌行業管理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再生資源管理方面涉及市容、市貌的管理;負責制定市容市貌專項資金計畫和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夜景亮化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公建廣場、綠地、公園等夜景亮化建設維護工作。
  (二十)參加城市公共建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的規劃審查;組織指導全區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施工和設施維護;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市公廁運行管理。負責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負責制定環境衛生行業作業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環境衛生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環境衛生專項資金計畫和專項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二十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綠化和城市公園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綠地占用、挖掘和樹木砍伐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城區全民義務植樹等民眾性綠化工作。
  (二十二)負責規劃審批後建(構)築物、設施建設跟蹤管理;組織、協調、負責全區規劃區(鄉、村莊規劃區除外)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二十三)參與占用城市道路設定停車場(泊位)的規劃設定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負責城市道路行駛的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的路政管理工作,渣土運輸車的監管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定物業發展規劃;負責物業市場的監管,負責住房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參與老舊小區改造的計畫的制定。
  (二十五)負責早晚市場及區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二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以下行政處罰的執法工作:
  1.履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區規劃區內行政處罰權。
  2.履行物業管理、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破壞供排水、供熱、燃氣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3.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含再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履行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會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
  6.履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及在人行道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履行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8.履行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及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9.履行省、市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10.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七)負責城管格線化和數位化城管建設的推進與落實,對街道與社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與督辦。
  (二十八)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負責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二十九)貫徹執行國家公路、水路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十)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計程車、公車行業、駕駛員培訓等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等工作。
  (三十一)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承擔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組織實施公路、水路交通重點工程建設。指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交通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組織實施戰備公路、水路建設和維護。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三十三)負責公路、水路行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及水上救助打撈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和省、市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三十四)負責全區公路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工作。承擔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
  (三十五)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三十六)負責道路和水路運輸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許可權內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審批,依法進行全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組織協調重大案件查處。
  (三十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才隊伍建設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現代交通運輸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三十八)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區住建局內設機構無。

人員編制

  區住建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全面工作),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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