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2012年6月19日,水利部以水規計〔2012〕283號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參與範圍與方式、鼓勵政策與扶持措施、權益保障、服務與監管、附則6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參與範圍與方式,第三章 鼓勵政策與扶持措施,第四章 權益保障,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第六章 附 則,

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水規計〔2012〕283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在推進水利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水利行業特點,我部研究制定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12年6月19日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各級水土保持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水土流失治理區域,包括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範圍(以下簡稱“四荒”)。
第三條 國家對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堅持科學引導、積極扶持、依法管理、保護權益的原則,治理工程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管護”政策。
第四條 國家鼓勵民間資本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在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條 民間資本投資人(不含無償捐贈資金)是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監管職責。

第二章 參與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 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包括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種植、淤地壩建設等各類水土流失治理開發,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水土保持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等。
第七條 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可採取以下投入方式:(一)資金投入;(二)實物投入;(三)勞力和機械投入;(四)其他投入。
國家鼓勵社會和個人無償捐資支持水土流失治理。
第八條 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可採取以下形式:
(一)以流域(片)為單元開展集中連片水土流失治理開發;
(二)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方式對“四荒”資源進行治理開發;
(三)民營資源開發企業結合生產生活環境改善對周邊區域進行水土流失治理開發;
(四)結合水土流失治理進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資源開發利用;
(五)以其他方式參與治理開發。
第九條 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應依法與有關方面簽訂治理開發協定,涉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還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鼓勵政策與扶持措施

第十條 國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按相關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各類用於水土流失治理的資金對規劃範圍內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各類金融機構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支持民間資本開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和水土保持植物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為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服務支持,指導民間資本投資人做好治理工程設計和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依法和按照有關規定程式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和參股經營等權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民間資本投資人,應依法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 對民間資本投入較大、治理效果顯著的水土保持工程,在工程竣工後,可以民間資本投資人名稱標示。

第四章 權益保障

第十六條 民間資本投資人依法享有其出資建設的水土保持工程設施,國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徵收或徵用民間資本參與治理開發的水土流失土地,應依法對其治理成果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水土保持規劃的前提下,民間資本投資人享有治理開發自主權。
第十九條 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成果享有平等進入政府採購目錄的權利。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公告轄區水土保持規劃和近期治理範圍,為民間資本投資人提供有關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人在公告區域範圍內進行相關水土保持工程建設。
第二十一條 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應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和有關規程規範編制治理開發實施方案,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擬申請水土保持資金扶持的項目,應在申請中註明。
第二十二條 治理開發實施方案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及相關部門審批後,民間資本投資人應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依法承擔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條 民間投資水土保持項目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應與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項目一樣進行公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示工程概況、治理開發目標、建設內容、國家擬扶持金額和工程責任人等。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年度核查。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的,對核查結果符合實施方案和規範要求的,縣級有關部門應及時支付對民間投資水土保持項目的扶持資金。省級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人積極吸納當地民眾參與工程建設,引導民眾共同致富。
第二十六條 民間資本投資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和正常發揮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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