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制的定義
定義
中國共產黨在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制度。黨的各級委員會是各該部隊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實現黨對軍隊領導的根本制度。
詳細介紹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原則,中國人民解放軍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的單位,設立黨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委員會批准;必要時可由上級黨委員會指定。黨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師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師以上單位的機關(部門)設立黨的委員會,對本機關(部門)的工作實施集體領導,其成員由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指定。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由全營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委員會批准。
黨的各級委員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凡部隊中的重大問題,都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然後按照分工,屬於軍事工作方面的由軍事指揮員負責組織實施,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由
政治委員負責組織實施;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臨機處置,事後向黨委員會報告。軍政首長要服從黨委員會的領導,執行黨委員會的決議;黨委員會尊重軍政首長的職權,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黨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上級的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部隊的政治思想領導和作風建設;部隊作戰及一定時期的軍事、政治、後勤工作和民兵工作的計畫;黨組織的建設,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建設;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和幹部的培養、選拔、獎懲問題;軍政、軍民關係方面的問題;向上級黨的委員會提出的重要問題的請示報告,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報告;其他必須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實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把中國人民解放軍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既保證了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又充分發揮了軍政首長的才智和積極性,對部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令,在政治上、思想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持黨的建軍原則,保持人民軍隊的無產階級性質以及完成各項任務等方面,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黨委制,經歷了建立、中斷、恢復和發展的過程。1927年
南昌起義和
湘贛邊秋收起義後,即在部隊設立了黨的委員會。1929年12月,
古田會議決議闡明了黨對軍隊領導的原則,強調在紅軍中建立黨的領導中樞,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奠定了黨委制的基礎。1931年11月,在“左”傾冒險主義錯誤的影響下,蘇區黨的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案,決定取消紅軍中的各級黨委員會,黨委制由此中斷。1934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為適應新的鬥爭形勢的需要,先後在紅 6軍團、紅10軍團設立了
軍政委員會,以加強黨的集體領導。1935年 1月,遵義會議結束了“左”傾冒險主義的錯誤領導後,黨中央採取成立革命軍事委員會分會等多種形式,逐步恢復黨的集體領導。1937年 7月以後,在
軍、
師、
旅、
團及
縱隊、支隊、
軍區、
軍分區先後成立了軍政委員會,統一領導部隊的軍事和政治工作。1945年,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根據古田會議決議的原則,組織軍隊中黨的各級委員會。此後,各部隊便陸續重建黨的委員會,軍政委員會隨之撤銷。1947年,
總政治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黨委員會條例草案》中,規定了黨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職權,強調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各級黨的委員會是各該部隊領導和團結的核心。1948年 9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健全黨委制》的決定,對軍隊健全黨委會議制度、加強集體領導起了重大的指導和推動作用。1954年 4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黨對軍隊的領導制度。“文化大革命”中,黨委制遭到嚴重破壞。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人民解放軍貫徹“堅持黨的領導,改善黨的領導”的原則,健全了這一制度。
參考書目 《毛澤東選集》:《井岡山的鬥爭》、《關於健全黨委制》,人民出版社,北京,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