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說明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說明
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決定,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問題,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成立檔案起草組,由習近平擔任組長,劉雲山、王岐山同志任副組長,有關部門和地方負責同志參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民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乾淨擔當。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繫民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幹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第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範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範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幹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於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民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民眾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考核評語在同本人見面後載入幹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幹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製度,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範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 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民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並認真整改。
第三十條 嚴把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幹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一條 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民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面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民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民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黨員、民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督義務: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民眾意見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於較真、敢於鬥爭;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
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幹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民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於本級辦理範圍的應當移送有許可權的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對於上級黨組織交辦以及巡視等移交的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處理,並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並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解讀一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向全社會公布。《條例》的頒布,對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為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就修訂《條例》的有關情況答記者問。
修訂《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解決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
問:《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麼?為什麼要修訂這部黨內法規?
答:加強黨內監督,是我們黨從所處的歷史方位、所面臨的內外形勢、所肩負的使命任務出發,著眼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
修訂《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解決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一段時期以來,有的地方和部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從周永康、薄熙來、郭伯雄、徐才厚、令計畫等人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和巡視發現的問題看,黨內監督還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監督的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監督有盲區;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缺乏硬性規定,有的沒有把監督作為分內之事、應盡之責;監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辦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脫離監督甚至監督不了的“特殊人”;對監督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條例(試行)》自2003年12月頒布施行以來,對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其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明確、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等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顯現出來。形勢發展需要我們對《條例》進行修訂,通過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把黨內監督嚴起來、實起來,把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煥發出來,推動管黨治黨由寬鬆軟走向嚴實硬。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工作的主要過程?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全會上對健全完善黨內監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確了黨內監督的性質、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為修訂《條例》指明了方向。根據總書記要求,中央紀委機關先後7次召開專題會議,王岐山同志帶領有關同志認真學習黨章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內監督的重要論述,圍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論黨內監督、黨內監督歷史沿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等20多個專題進行研究,總結黨史上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創新實踐,梳理《嚴重違紀違法中管幹部懺悔錄》中的深刻反思,提煉行之有效的實招,形成10本研究材料。後來,黨中央統籌考慮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決定將修訂《條例》納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重要議題。從2016年3月份開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修訂《條例》與制定《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同步進行。
2016年3月1日,黨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於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研究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問題、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徵求意見的通知》。總書記主持召開檔案起草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就檔案起草的重大意義、重大問題和做好檔案起草工作的要求等發表重要講話,為檔案起草工作指明了方向。在8個月時間裡,檔案起草組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反覆討論修改。可以說,兩個檔案的起草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動員全黨力量、凝聚各方智慧、反映各界共識的過程,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典範。
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
問:修訂過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修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領導本身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不貪大求全,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什麼問題突出就重點解決什麼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三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同時抓住“關鍵少數”,將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四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範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係,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五是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總結實踐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
問:新修訂的《條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訂?為什麼要這樣修改?
答:這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體例上改變了《條例(試行)》監督主體與監督制度分別規定的做法,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以監督責任為主軸,針對不同主體,明確監督職責,規定具體制度,以實現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監督措施的有機統一。二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突出領導本身就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同時抓住“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範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係,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四是在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的劃分上,專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充分體現黨中央和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突出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對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作出規定等。五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統地總結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方面的有效實踐和成功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上升為制度規定。六是在監督方式方法上,強調加強黨組織的日常管理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實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七是在監督成果的運用上,強調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要求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以倒逼更好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倒逼監督發現的問題得到切實整改。
專章規定中央組織的監督,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問:《條例》專辟一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如何理解這樣的規定?
答:《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條例(試行)》的突破,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於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高監督工作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是黨章賦予的重大職責。《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列專章,全面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這是對黨章要求的具體化和細化。第二,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監督,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自上而下監督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來自於各級黨組織,主要體現為自上而下的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就要從黨的中央組織做起。黨的中央組織帶頭履行監督職責,這是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強化自上而下監督,提高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的關鍵所在。第三,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對全黨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的中央組織在領導監督、開展監督的同時,本身也要接受監督,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首先要做到。從近年來查處的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畫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壞黨內政治生活準則、黨內監督不力的問題突出,嚴重損害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嚴重損害中央權威,教訓極其深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越大、影響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覺接受監督。
問:《條例》第二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答:《條例》第十四條對
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自我監督作出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了少數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等問題,民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覆強調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十八屆三中全會還就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修訂印發的《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上海、廣東等地推進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經商辦企業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風成於上,俗形於下。實踐證明,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能夠發揮引領示範和標桿榜樣作用。《條例》的該項規定,是對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新經驗的總結和固化,回應了社會關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在監督方面發揮表率作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對各級領導幹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起到重要示範和帶動作用。
解讀二
關於新修訂的條例的特點和主要內容(有刪減)
1.新修訂的《條例》如何體現繼承和創新的統一?這次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訂?為什麼要這樣修改?
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在2003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來的。試行條例施行以來,對於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堅持繼承和創新的有機統一是這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鮮明特點。一方面,試行條例中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需要繼續堅持的,新《條例》都予以了繼承和發展。比如,關於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的規定,與試行條例基本一致;監督的主要內容中有關遵守黨章黨規情況、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的要求,試行條例中也有類似要求;將6類主體整合歸納為4類,分別明確其監督職責,是對試行條例相關規定的豐富和發展;有關具體監督措施的規定,有的來源於試行條例的成熟做法,有的結合新情況進行了深化。另一方面,新修訂的《條例》著力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反映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新經驗新做法,並結合新的實踐提出新觀點新舉措,體現了時代性、創新性。
這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體例上改變了試行條例監督主體與監督制度分別規定的做法,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以監督責任為主軸,針對不同主體,明確監督職責,規定具體制度,以實現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監督措施的有機統一。二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突出領導本身就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同時抓住“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範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係,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四是在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的劃分上,專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充分體現黨中央和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突出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對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作出規定等。五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統地總結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方面的有效實踐和成功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上升為制度規定。六是在監督方式方法上,強調加強黨組織的日常管理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實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七是在監督成果的運用上,強調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要求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以倒逼更好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倒逼監督發現的問題得到切實整改。
總的來看,修訂後的《條例》,較好解決了試行條例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清晰,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的問題,做到了責任清晰、主體明確、制度管用、行之有效,並加強同黨內其他法規的銜接,把制度框架確立起來,有利於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2.新修訂的《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突出的特點?
新修訂的《條例》共8章、47條、6600餘字。內容分為三大板塊:
第一章是總則,構成第一板塊,主要明確立規目的和依據,闡述黨內監督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以及強化自我監督、構建黨內監督體系等重要問題。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黨內監督重點是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監督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板塊,是《條例》的主體部分,分別對四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了規定。第二章是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試行條例的突破,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第六章至第八章構成第三板塊。第六章是自我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主要對黨內監督與有關國家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監督及輿論監督等的關係作出規定。強調各級黨委要支持和保證其他監督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對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的協調銜接作出程式性規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別就分類處置、整改落實、責任追究、監督者和監督對象的權利保障等作出規定。對黨組織開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對不履行責任的嚴肅問責。第八章是附則,主要包括授權規定、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內容。
修訂後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突出尊崇黨章,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也是開展黨內監督的根本依據。黨的十八大通過的黨章18處提到“監督”,對堅持民主集中制、明確黨內監督的重點等提出原則要求。
第二,突出“兩個圍繞”,強化擔當精神。“兩個圍繞”,即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當前,民主不夠和集中不夠的問題同時存在。解決這些問題,關鍵是按照從嚴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嚴格起來、執行下去。強化黨內監督必須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起來,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第四,突出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這是由領導幹部所處的位置決定的。“關鍵少數”在推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方面起著關鍵作用,他們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從我做起,將會對所在地方或部門產生良好引領帶動作用。反過來講,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對黨造成的損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條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五,突出問題導向,注重務實管用。不貪大求全,有什麼問題解決什麼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煉有效做法,提出具體招數,增強可操作性。
3.《條例》專辟一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如何理解作出這樣的規定?
《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試行條例的突破,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於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高監督工作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是黨章賦予的重大職責。
第二,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監督,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自上而下監督的必然要求。
第三,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對全黨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的中央組織在領導監督、開展監督的同時,本身也要接受監督,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首先要做到。
4.《條例》第二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條例》第十四條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自我監督作出規定,其中要求“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條例》的該項規定,是對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新經驗的總結和固化,回應了社會關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在監督方面發揮表率作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對各級領導幹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起到重要示範和帶動作用。
5.《條例》規定要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應當從哪些方面抓好落實?
黨要管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
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必須嚴格貫徹《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著力突出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二是要堅持問題導向,重在解決突出問題。三是要真正把自己擺進去,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四是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五是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是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要堅持一級抓一級的原則,切實加強督促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和水平。有關負責同志要按規定參加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
6.《條例》規定,黨員應當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在現實中,如何保障黨員的這一權利,又如何避免揭發的黨員被打擊報復?
黨章規定,“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是黨員的權利。《條例》貫徹黨章要求,將黨員民主監督作為黨內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第三十六條中規定,黨員應當“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
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們黨一貫是支持、鼓勵黨員正確行使黨員權利,也對避免黨員因行使揭發、檢舉權利而被打擊報復作出了詳盡的考慮和制度安排,努力為黨員行使相關權利創造良好環境。
7.《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要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請問這方面工作目前開展得如何?紀律檢查機關如何防止“燈下黑”?
紀律檢查機關承擔著維護黨紀的重要職責,乾的就是“打鐵”的活,自身更要過硬。截至2016年8月,中央紀委機關查處魏健、曹立新等嚴重違紀違法紀檢幹部14人,全國紀檢機關共處分紀檢幹部6795人。
一是持續轉變作風,要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帶動廣大紀檢幹部磨鍊黨性心性,提高政治覺悟,著力改變不敢擔當、能力不足、作風漂浮虛躁等問題,做到無須揚鞭自奮蹄;發揚嚴細深實作風,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況,加強基礎工作,強化日常管理,做到情況明、數字準、責任清、作風正、工作實。
二是強化自我監督,增強紀律觀念和規矩意識,紀檢幹部不準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不準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不準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不準跑風漏氣、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幹部監督機構作用,對執紀違紀、以案謀私的亂作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對不作為、不善為的,要批評教育、組織調整,造成嚴重後果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三是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嚴格審查工作程式和業務流程,改進幹部管理和選拔方式,完善請示報告、迴避等制度,把執紀審查這個紀檢機關最重要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研究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把黨章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監督執紀的要求細化具體化,以監督執紀工作流程為主線,認真查找關節點和風險點,嚴密流程制約,強化監督制衡,規範權力運行。
四是推進公開透明,繼續辦好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堅持開門搞監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去除神秘化,主動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民眾監督。暢通監督渠道,發揮新媒體、新技術作用,釋放民眾和媒體監督正能量,形成無處不在的監督網,對相關渠道反映的紀檢幹部問題,認真調查核實,不護短、不遮醜,確保紀檢機關的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條例意義
全會提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必須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要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涉及所反映問題的領導幹部應該迴避,不準干預或插手組織調查。
全會提出,建設廉潔政治,堅決反對腐敗,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務。必須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和制度防線,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修養、講道德、講誠信、講廉恥。各級領導幹部是人民公僕,沒有搞特殊化的權利,要帶頭執行廉潔自律準則,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鬥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幹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要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黨內決不允許有腐敗分子藏身之地。
全會強調,黨內監督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民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全會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黨內監督要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
全會強調,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乾淨擔當。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遵守黨章黨規和國家憲法法律,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黨的幹部標準,廉潔自律、秉公用權,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等情況。
全會指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全會強調,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黨的工作部門要加強職責範圍內黨內監督工作。黨的基層組織要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黨員要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
全會強調,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要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要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全會強調,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是全黨的共同任務,必須全黨一起動手。各級黨委(黨組)要全面履行領導責任,著力解決突出問題,把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各項任務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