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的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的規定
-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 促進:各級黨組織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
- 任務:軍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軍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工作,發展軍隊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促進各級黨組織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軍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軍,貫徹發揚民主、維護團結,實事求是、依法開展,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軍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命令、指示的情況;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士兵提乾、士官選取、院校招生、兵員徵集、經費管理、工程建設、房地產租賃、科研管理、物資採購、裝備採購等事項中執行有關制度規定的情況;
(五)保障黨員權利、維護官兵合法權益的情況;
(六)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第四條
軍隊黨組織依照本規定實施黨內監督,重點對各級黨委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委書記、副書記進行監督。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五條
各級黨委領導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主要對本級黨委成員,同級紀委及其成員,下一級黨委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書記、副書記,以及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進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貫徹上級黨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部署黨內監督工作;
(二)組織對黨內監督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問題;
(三)檢查黨委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執行中的問題;
(四)明確同級紀委和政治機關在黨內監督工作方面的任務與要求;
(五)對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各級黨委成員主要對所在黨委、同級紀委的工作以及所在黨委的成員、同級紀委的成員進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對黨委討論決定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向所在黨委反映部隊官兵對黨委及其成員、同級紀委及其成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黨委、同級紀委提出或者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所在黨委及其成員、同級紀委及其成員的問題;
(四)遵守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規定,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七條
各級紀委與本級政治機關共同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檢查;
(二)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
(六)受理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八條
各級紀委成員主要對所在紀委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以及所在紀委的成員、辦事機構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對紀委討論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向所在紀委反映部隊官兵對紀委及其成員、辦事機構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和建議,反映部隊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情況;
(三)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紀委、同級黨委提出或者反映所在紀委及其成員、辦事機構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
(四)遵守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規定,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九條
各級政治機關與本級紀委共同協助本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按照黨委的決定組織開展有關黨內監督工作。
第十條
基層黨委主要對本級黨委成員、所屬單位黨支部和黨員幹部進行監督;對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總支部、黨支部委員會主要對本支部成員和黨員遵守規定、履行職責、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對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有下列責任和權利:
(一)及時向黨組織反映部隊官兵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官兵的合法權益;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三)反映黨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情況,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四)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活動,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各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還應當按照軍隊有關黨代表大會代表權利與職責的規定,對所在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紀委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決策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黨委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緊急情況下可以由首長臨機處置,但事後必須及時向黨委報告,並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軍隊委員會工作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黨委議事和決策制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五條
對黨委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常委會事先應當組織充分醞釀。對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書記、副書記會前應當與其他常委進行個別醞釀;未徵得半數以上同意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各級黨委討論決定事項前,應當按照規定廣泛聽取下級黨組織、機關、基層官兵和相關專家的意見;其中,對本單位建設發展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或者制定黨內重要檔案,還應當聽取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討論決定事項時,應當根據情況,安排有關人員到會作出說明;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時,應當明確、如實地介紹幹部德才表現、任免理由,以及推薦、考察、醞釀等情況和徵求同級紀委意見的情況。
各級黨委討論決定事項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民主討論和會議表決、形成決議;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出現兩種意見人數接近或者形成兩種以上意見時,應當進一步調查論證,提交下次會議複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將討論情況向上級黨委報告,請求裁決。黨委成員對黨委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反映,但在黨委決定未改變之前,必須堅決執行。
各級黨委應當準確、如實地記錄討論決定事項中的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以及按照規定的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的結果;除無記名投票外,每個黨委成員的表決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對黨委決議的執行情況應當組織檢查監督,及時研究解決執行中的問題,保證黨委決議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
第十八條
黨委、紀委應當加強對議事決策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議事決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對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的;
(二)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出現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黨委成員不按照黨委要求落實黨委決議,或者不遵守、不執行黨委決議,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四)黨委成員明知所在黨委、下級黨委有嚴重違反議事決策制度的問題,不及時指出、不按照規定向上級反映的。
第四章 重要情況通報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全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應當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
各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按照下列規定範圍進行通報:
(一)對本級確定的師級以下後備幹部情況,向下一級單位黨委常委通報;對本級任免幹部的情況,向黨委委員通報;
(二)重大經費開支的決定和執行情況,向黨委委員通報;
(三)重大工程建設、科研管理、大宗物資採購、裝備採購等事項的決定和執行情況,向黨委委員和本級機關黨員領導幹部通報;
(四)房地產租賃、對外有償服務等收支情況,向本級機關黨員幹部通報;
(五)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向全體官兵通報;
(六)其他事項,根據需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通報重要情況,根據通報的範圍,可以分別採取書面、會議或者在本單位區域網路上公布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紀委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情況,主要包括:黨委的決議、決定和紀委的決定以及貫徹落實情況,黨內其他重要情況。
第二十二條
旅、團級單位黨委應當按照規定實施黨務公開,接受下級黨組織、黨員和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及時了解掌握下級黨組織、黨員和民眾對通報事項的意見和建議,認真進行梳理研究,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或者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和黨員有權要求黨委、紀委按照規定通報重要情況,了解自己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向黨委、紀委反映違反重要情況通報制度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黨委、紀委應當加強對重要情況通報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重要情況通報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通報重要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黨務公開的;
(二)在重要情況通報中弄虛作假,損害官兵利益的;
(三)黨委成員明知所在黨委、下級黨委有嚴重違反重要情況通報制度的問題,不及時指出、不按照規定向上級反映的。
第五章 請示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對本單位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紀委對開展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特別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檢查處理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
各級黨委成員、紀委成員對履行監督職責中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所在黨委、紀委請示報告。
各級黨委、紀委對接到的請示報告事項,應當及時答覆、批覆。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應當組織和督促黨員領導幹部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接到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檢舉、控告,或者民眾對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方面的問題有突出反映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和督促黨員按照規定向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發現黨員遇有重要情況或者問題時,應當督促黨員及時匯報並妥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應當加強對請示報告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請示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對應當請示報告的事項不及時請示報告或者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的;
(二)對請示報告的事項不及時答覆、批覆,或者對屬於本級職權的問題不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黨委成員、紀委成員明知有關黨組織有嚴重違反請示報告制度的問題,不及時指出、不按照規定向上級反映的。
第六章 民主生活會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黨支部)應當認真落實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的能力。
各級黨委(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領導幹部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黨員和民眾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支部)召開民主生活會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徵求下級黨組織、黨員和民眾的意見,並將意見和有關建議如實反饋給黨委(黨支部)成員;安排黨委(黨支部)成員之間開展談心活動,進行相互幫助。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支部)成員應當圍繞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搞好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其中,對下列情況應當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者說明:
(一)行使權力的情況;
(二)執行住房、用車等待遇規定的情況;
(三)社會交往的情況;
(四)工資薪金以外收入的情況;
(五)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的情況;
(六)徵求意見中反映出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應當帶頭搞好對照檢查。黨委(黨支部)書記應當對黨委(黨支部)其他成員對照檢查的情況進行講評,實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問題。黨委(黨支部)成員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辦法,並向黨組織匯報。
各級黨委(黨支部)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和有關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並以適當方式向下級黨組織、黨員和民眾通報,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民主生活會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發現下級黨組織沒有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或者民主生活會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對照檢查的,應當提出批評,責令改正;對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沒有解決問題的,應當責令重新召開。
第七章 述職述廉
第三十五條
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常委會、紀委每年至少向黨委全委會報告一次工作。黨委常委會報告工作,應當報告黨委常委會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常委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應當組織黨員領導幹部按照規定進行述職述廉。
述職述廉前,黨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徵求下級黨組織、黨員和民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並將意見和有關建議如實反饋給黨員領導幹部;安排黨員領導幹部以談心等形式,充分聽取民眾意見。
述職述廉後,黨委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報上一級黨委、紀委。上級黨委派出工作組參加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時,由工作組組織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
第三十七條
基層黨委(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應當每年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向所在黨委(黨支部)或者黨員大會進行述職述廉;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民眾代表參加。
第三十八條
黨組織和黨員有權了解自己對黨委、紀委、黨員領導幹部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反映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述職述廉制度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應當加強對述職述廉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隱瞞、迴避問題或者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改正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按照規定進行誡勉談話;對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八章 談話和函詢
第四十條
各級黨委常委應當利用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等時機,與下一級黨委(黨支部)成員進行談話,其中黨委書記、副書記每年至少與下一級黨委(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進行一次談話,主要了解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定、命令、指示,以及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和黨委(黨支部)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委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與新任職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根據考核情況,對其提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的要求,指出需要改進和注意的問題,明確努力方向。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發現黨員領導幹部有不嚴格執行制度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等行為,尚不夠紀律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黨員領導幹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實施誡勉談話的紀委和政治機關留存。
誡勉談話後,紀委、政治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了解黨員領導幹部對自身問題的改正情況,對於在規定期限內確已改正的,應當給予肯定;對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並根據黨委的意見,進行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紀委對民眾反映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作風、廉潔自律、選人用人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可以根據情況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紀委對未回復清楚函詢問題的黨員領導幹部,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了解民眾反映的問題;對無故不回復函詢的,應當責令其儘快回復;對拒不回復函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應當加強對談話和函詢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談話和函詢制度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責令改正;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信訪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黨委、紀委應當重視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實施監督;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至得到妥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紀委應當經常對民眾來信來訪情況進行分析,針對民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措施和辦法。
第四十七條
各級黨委、紀委對檢舉黨組織或者黨員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信訪,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對黨員署真實姓名實施檢舉的,紀委應當以適當方式將調查處理的情況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第四十八條
各級黨委、紀委應當加強對信訪處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不及時調查處理信訪事項或者不及時反饋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支部)、紀委和政治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對違反監督制度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並提出改正意見;對拒不改正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反映。
黨員和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正確行使監督權利。
第五十條
各級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應當鼓勵、支持下級黨委(黨支部)、紀委和政治機關以及黨員、黨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工作中積極發揮作用;對阻撓、壓制監督或者打擊報復監督者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黨委成員、紀委成員和黨員、黨代表大會代表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者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答覆;同時為其保密,對泄露有關情況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對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對檢舉人、控告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對以監督為名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軍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作出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受到處理的黨組織、黨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接到申訴的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黨組織、黨員對複議、複查結論仍有意見的,可以向作出複議、複查結論的黨組織的上一級黨組織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執行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總政治部、軍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