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章程

《黑龍江省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章程》經2014年7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黑龍江省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ERVICE, 縮寫:HPAA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關心、支持、參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養老機構及其負責人、養老服務人員、民營企業者和部分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憲法、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發展養老事業的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養老服務業之間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致力於推動全省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黑龍江省民政廳,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本會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松北一路5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1、配合政府建立健全全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組織專家、學者開展調查研究和學術研究,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養老保障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2、引導社會資源進入養老服務領域,以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為重點,聯合工商企業、社會組織及社會人士,倡辦社會養老服務事業,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3、面向全省養老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業務培訓工作,並為老年人提供養老、護理康復、旅遊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4、依法組織養老服務方面的學術交流、學習考察,總結交流學術成果和工作經驗等;
5、貫徹社會養老法治化、標準化、專業化建設的工作部署,配合開展各類養老服務機構行業標準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承接行業等級評估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培訓,促進人才隊伍建設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6、推進養老服務行業的規範化建設,規範行業行為,強化內部管理,實行行業自律;
7、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的作用,適時為會員單位和個人提供養老服務信息,開展相關法律政策諮詢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8、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交給的其他任務,就加強我省養老服務行業的發展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本省專業養老服務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工商企業、旅遊等服務企業、老年民眾團體及其他從事養老服務的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單位。
4、從事養老服務相關工作或對養老服務有興趣,並在養老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項;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
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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