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

“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是經中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直屬機關委員會在黑衛黨委便函(2019)4號、 黑龍江省民政廳在黑民管批(2019)第75號檔案批准的非營利性省一級社會團體。協會的業務範圍 、活動地域及活動方式符合有關規定,主管單位為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對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日常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
  • 外文名: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縮寫HIAHP
  • 所在地區:黑龍江省
  • 創立時間:2019年4月19日
  • 性  質:社會組織
  • 會員單位:100餘家
簡介,章程,
“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於2019年4月19日成立,是經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批准實施、直屬管理,由黑龍江省醫學院校、省內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器械及醫藥企業、文化傳媒和健康服務業等機構共同自願組成,由黑龍江省民政廳批覆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省一級社會團體。

簡介

“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是經黑龍江衛生健康委員會批准實施、直屬管理,由黑龍江省醫學院校、省內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器械、醫藥企業、文化傳媒和健康服務業等機構共同自願組成,由黑龍江省民政廳初步批覆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省一級社會團體。協會接受黑龍江衛健委、省民政廳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將發揮行業協會的平台作用,打造黑龍江省大健康產業集政、產、學、研、用全產業鏈的交流合作平台。
協會以創新實施“健康龍江”戰略為龍頭,以深化我省健康服務業、健康製造業、健康教育業為目標,旨在搭建平台,著力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政府及民間健康產業合作交流,發揮專業指導,履行服務政府、服務社會和服務會員的功能,促進我省健康產業有序快速發展。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一)做好專業智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發展健康產業的方針政策,研究探索我省健康產業發展的新模式、新方法;
(二)開展培育孵化。開展黑龍江健康產業高端管理人才教育和健康產業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建立建設我省健康產業創新孵化基地;
(三)加強交流協作。組織我省健康產業領域的會員單位開展學習交流、舉辦並組織參加健康領域的學術論壇、產品發布、展覽展示等活動;
(四)促進政企交流。促進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聯繫,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延伸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截至目前,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共有包括哈爾濱醫科大學及其附屬醫院等為代表的高校及醫療機構,以海王康德萊、人民同泰等為代表的藥械企業,以黑龍江電視台、今日頭條等為代表的傳媒行業,以招商銀行、浦發銀行等為代表的金融機構,以迪安檢驗、綠山川食品等為代表的大健康相關產業作為發起單位,會員範圍涵蓋專業高校、醫藥、器械、保險、旅遊等健康服務業領域,並在各自行業領域中均具有一定代表性。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黑龍江省健康產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團體或本會)英文名稱是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縮寫HIAHP。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省的醫療產業、健康管理產業、新型健康產業等健康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的優良傳統,發揮好黨和政府聯繫業內人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我省健康產業同仁,整合黑龍江省健康產業資源;推動我省健康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本行業特點,掌握其發展趨勢和動態,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行業規劃、技術信息、產品標準等方面的意見,協助政府規範和促進行業發展。
(二)開展黑龍江健康產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三)組織我省健康產業領域的會員單位開展學習交流、舉辦並組織參加健康領域的學術交流、產品展覽展示等活動;促進健康領域產、學、研、用、融等的合作;
(四)反應會員合理訴求;規範行業標準,推進行業自律;提升會員能力,維護行業利益;研究健康產業發展規律。
(五)承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健康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9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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