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

黑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於2006年10月31日由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於2007年1月30日召開首屆會員大會暨創立大會,是由省內醫藥工商、醫療器械、藥品包材等企業,醫療衛生、科研、教育等部門等共同發起成立的跨區域、跨系統、跨所有制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有會員單位130餘家,是了解黑龍江省醫藥行業的視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
  • 創立時間:2006年10月31日
  • 性質:社會組織
  • 所在地區:黑龍江省
  • 所屬行業:醫藥行業
  • 會員單位:130餘家
簡介,協會章程,

簡介

黑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本著面向企業、面向行業、面向政府、面向社會全方位開展服務的宗旨,依據黑龍江省政府“六號令”賦予的工作職能,致力於貫徹國家政策、反映行業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傳達政府要求,當好參謀助手。體現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的協會特質,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其中戰略發展委員會:聚集省內幾十位有關權威人士和專家,為全省醫藥行業的發展戰略及快速發展提供前瞻性支持與服務;醫藥行業專家委員會:由幾十位科研、技術、質量、環保、設備、經濟等各方面專家組成,對行業發展中的重點項目及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諮詢、診斷、論證、評估;協會秘書處:作為協會常設工作機構,下設辦公室、會員部、科教信息部等三個職能部門,處理日常性工作;異地代表機構:是協會駐地以外的派出機構,代表黑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在本區域內進行拓展和延伸性工作。
協會竭誠構架信息交流平台,創辦和出刊了每月兩期的《醫藥信息簡報》、申請創辦了雙月刊的《黑龍江醫藥通訊》、籌建開通黑龍江醫藥行業協會網站,可為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免費提供信息交流;協會竭誠提供經濟信息服務,受黑龍江省經濟委員會委託,承接了全省醫藥行業統計工作,隨時掌握和匯總全省醫藥行業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可向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提供各項指標數據、排序以及經濟運行情況分析等資料;協會竭誠推進行業技術進步與創新,受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託,承接了全省醫藥行業科學技術獎的初審、推薦工作,同時獲準設立了黑龍江省醫藥行業科技進步獎,由協會組織每年一次的行業科技進步獎評審工作,可充分展示企業科技進步與創新的能力和成果;協會竭誠探尋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的途徑,受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委託,承接了對全省醫藥行業發展戰略、巨觀政策、管理機制等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中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對行業重大基建技改項目推薦、立項、評估等項工作,力求解除束縛醫藥產業發展的癥結,切實加速我省醫藥支柱產業建設;協會竭誠推進名牌戰略服務、會展服務、以及考察、交流、培訓、研討等各項服務。協會信守 “形式多樣、求真務實、堅持服務、促進發展”的工作原則,不斷拓展和深化各項工作的開展。 黑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服務功能齊全、信息渠道暢通、工作態度真誠,將努力辦成會員之家、政府之友、社會之窗,歡迎廣大醫藥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組織踴躍加入,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黑龍江省醫藥行業協會(英文:Heilongjiangprovince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名稱:HPP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黑龍江省醫藥工商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相關團體和經濟組織以及本省專家、學者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會員行為,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醫藥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指導單位:黑龍江省經濟委員會。協會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本協會工作場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30號地王大廈1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醫藥行業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二) 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監督執行行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三) 組織開展醫藥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流、科技攻關與科技成果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GAP、GLP、GMP、GCP、GSP、GUP等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專利的推廣與轉讓服務等活動;
(四) 指導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以及全行業發展動態,編輯出版信息簡報,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五) 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準入資格(或者資質)和資格審核評定,價格協調、指導與自律,提供公信證明;
(六)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七) 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維護行業信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制定行業誠信行為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評價與考核,發布建設成果;
(八)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制定,提出立法建議,協助立法調研;
(九)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引進、技術改造、企事業單位及科研單位研究開發的新品種、重大項目的投資與開發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與可行性論證,並向政府推薦項目;
(十)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會員,可以採取通報批評、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有違法行為的會員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十一)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職責,依照法律、法規,開展經濟互助和相關的經濟實體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或者對本省醫藥經濟做出較大貢獻的知名人士、專業權威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團體會員必須是依法取得工商營業證照的生產製造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藥用包裝、製藥機械、醫藥經營性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開發、設計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的企業和社會團體。單位性質不受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限制;
(二)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 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
(四) 經自願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行業協會秘書處審核後通過;
(三) 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 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服務和有關活動,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 有取得協會發布各種信息情報資料和要求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諮詢的權利;
提請協會保護其行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 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 積極向協會反映意見和要求,並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
(四) 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和協作;
(五) 維護協會的權益和信譽;
(六) 按規定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會表決通過,註銷其會籍,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撤消的;
(二) 停業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 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本協會勸告拒不改正的;
(四) 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會費的變動;
(五) 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 通過重要決議;
決定重大變革和終止事宜;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成員從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協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提名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
決定章程允許和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有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與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提議召開理事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選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中有較大影響;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協會會長應當在本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
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作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 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處作為協會的常設機構,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設定專業委員會,並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可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捐贈、贊助、政府撥款; (三) 利息;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並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l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財產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屆會員大會暨創立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