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全文
黑龍江省銀行業信用卡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黑龍江省銀行業信用卡業務的規範健康發展,維護信用卡市場公平有序的經營環境,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結合信用卡業務實際,經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成員單位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信用卡業務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秩序;防範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最佳化服務管理,維護客戶利益;收費規範透明,保障客戶知情權。共同促進信用卡業務持續健康運營和發展。
第三條 成員單位自律的基本原則是: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誠信經營、科學發展、團結協作、防範風險、最佳化服務。
第四條 本公約適用於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成員單位及其信用卡業務從業人員。
第二章 約定條款
笫五條 規範行銷推廣方式,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信用卡行銷宣傳活動。不得採取向客戶承諾發卡,承諾發卡額度等推廣方式行銷信用卡。嚴禁虛假宣傳,尊重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嚴格確保行銷宣傳內容真實。
第六條 行銷宣傳材料中應當由持卡人承擔的費用必須公開透明,風險提示應當以明顯的、易於理解的文字印刷在宣傳材料和產品(服務)申請材料中。
第七條 行銷人員上崗前需要經過嚴格的、系統的崗前培訓,行銷時必須佩戴所屬銀行的標識,明示所屬發卡銀行及客戶投訴電話,使用統一印刷的信用卡產品(服務)宣傳材料。
第八條 行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對客戶申請資料保密的原則,不得泄露客戶信息,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於本行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條 信用卡發卡應在充分了解客戶財務狀況、工作狀況及消費和徵信記錄等信息情況下,落實親見本人、親見申請資料原件、親見簽名原則,為符合發卡條件並有消費需求的客戶發放信用卡,應確保客戶申請行為系客戶真實意願。
第十條 信用卡申請過程中,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應當對申請信用卡客戶進行基礎用卡安全宣傳教育,明確限制用卡行業,明確告知客戶要合法合規使用信用卡產品。
第十二條 發卡過程中,針對授信額度進行確定時,應綜合考慮申請人他行已獲累計信用卡授信總額,審慎核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第十三條 切實加強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風險管理,設定各渠道取現業務限額。
第十四條 對信用卡消費領域進行嚴格限制,禁止商業經營、股票、房產投資或其他非消費性支付。
第十五條 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應至少提前3個月進行公示。持卡人有權在調整生效之日前選擇銷戶,並按照已簽訂的協定償還相關款項。
第十六條 應提示持卡人保護信用卡卡號、密碼、手機動態驗證碼、有效期和卡片驗證碼、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的重要性,告知使用信用卡時對上述信息保護不當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十七條 建立人性化和多樣化的息費計收容錯機制,通過提供容時、容差還款等服務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各成員單位可提供在還款日前5天內(含5天)向持卡人進行簡訊通知等方式的還款提醒服務。
第十九條 嚴格信用卡業務催收管理,嚴禁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或騷擾,嚴禁向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合作催收機構除外)透露債務人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嚴格催收時間,未經同意,嚴禁在晚22:00 後至早8:00 前進行電話、外訪催收。但債務人授權同意等特殊情況除外。按照催收當時具體情況,主動通話的頻密程度應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範圍內。嚴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頻繁致電催收。
第二十一條 不得冒名催收,嚴禁以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虛假身份追查債務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開展催收活動。外部催收機構嚴禁以成員單位身份開展催收活動。
第二十二條 不得暴力催收,嚴禁以列入虛構的黑名單、虛構的不良信用資料庫為由威脅債務人。嚴禁以虛假的債務數額、債務性質、債務法律後果做出誤導債務人的表述。嚴禁採用騷擾、恐嚇、欺詐、威脅等不當手段開展催收。
第二十三條 應審慎管理外部催收機構,切實履行外部催收機構催收管理主體責任,持續加強日常管理,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培訓等方式,確保外部催收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催收作業。嚴禁外部催收機構將委託催收的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二十四條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聯合打擊利用過度投訴等手段達到逃廢債務目的的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的徵信環境。
第二十五條 高度重視客戶投訴管理工作,暢通投訴受理渠道,在入口網站、營業辦公場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投訴渠道信息和處理流程。
第二十六條 各成員單位應當自收到消費投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30日;情況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其上級機構或者總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批並告知投訴人,可以再延長30日。
第二十七條 各成員單位應當向客戶告知投訴相關事項並保留投訴相關證明資料。
第二十八條 各成員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各單位制度要求,制定重大客戶投訴處理應急預案,做好重大客戶投訴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於投訴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借投訴名義謀取不當利益、擾亂營業秩序、誣告、攻擊各成員單位員工、詆毀各成員單位聲譽等不當投訴行為,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等管理機構報告,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條 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行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
第三十一條 各成員單位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加強發卡審查、用卡管理及事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暢通投訴反饋及處置渠道,切實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成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循商業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詆毀其他成員單位的商業信譽,不得利用任何不當手段干預或影響銀行卡業務市場秩序。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成員單位互相監督,對發現的物料宣傳、電梯海報等實體宣傳渠道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公眾號、抖音等新媒體渠道發布的不規範行銷宣傳行為的,應積極反饋至涉及單位,必要時反饋至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涉及的單位應開展自查整改。
第三十四條 各成員單位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加強職業操守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三十五條 各成員單位應加強信用卡知識公眾普及教育與宣傳工作,確保客戶了解信用卡業務規則、收費標準、徵信影響、使用要求等,引導消費者合理規範用卡。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成員單位,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可採取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強制培訓、業內通報、公開譴責、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性懲罰措施,或報送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對其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公約由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公約生效後,取得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會員資格的單位,自取得成員資格之日起,視為自願加入本公約,受本公約約束。
第三十九條 本公約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依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執行。
第四十條 本公約由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內容解讀
2022年3月,黑龍江省銀行業協會組織33家辦理信用卡業務的銀行機構共同簽署了《黑龍江省銀行業信用卡自律公約》(簡稱《公約》)。公約聚焦發卡受理審核、信用卡行銷宣傳、信用卡使用管理、信用卡催收、信用卡投訴處理5個重點領域,提出40條自律條款。
發卡及使用管理方面,公約提出信用卡申請過程中,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同時應當對申請信用卡客戶進行基礎用卡安全宣傳教育,明確限制用卡行業,明確告知客戶要合法合規使用信用卡產品。
發卡過程中,針對授信額度進行確定時,應綜合考慮申請人他行已獲累計信用卡授信總額,審慎核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公約還要求對信用卡消費領域進行嚴格限制,禁止商業經營、股票、房產投資或其他非消費性支付。
信用卡催收方面,公約嚴格了催收時間。未經同意,嚴禁在晚22:00後至早8:00前進行電話、外訪催收。但債務人授權同意等特殊情況除外。按照催收當時具體情況,主動通話的頻密程度應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範圍內。嚴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頻繁致電催收。
同時,公約要求不得冒名催收,嚴禁以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虛假身份追查債務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開展催收活動。外部催收機構嚴禁以成員單位身份開展催收活動。
此外,公約第二十二條表示,不得暴力催收,嚴禁以列入虛構的黑名單、虛構的不良信用資料庫為由威脅債務人。嚴禁以虛假的債務數額、債務性質、債務法律後果做出誤導債務人的表述。嚴禁採用騷擾、恐嚇、欺詐、威脅等不當手段開展催收。
信用卡投訴方面,公約要求高度重視客戶投訴管理工作,暢通投訴受理渠道,在入口網站、營業辦公場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投訴渠道信息和處理流程。各成員單位應當自收到消費投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
而對於投訴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借投訴名義謀取不當利益、擾亂營業秩序、誣告、攻擊各成員單位員工、詆毀各成員單位聲譽等不當投訴行為,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等管理機構報告,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除此之外,公約表示各成員單位應加強信用卡知識公眾普及教育與宣傳工作,確保客戶了解信用卡業務規則、收費標準、徵信影響、使用要求等,引導消費者合理規範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