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於2000年5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 外文名: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 成立:2000年5月
  • 性質: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後,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監會。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觀察員單位。
截至2014年7月,中國銀行業協會共有373家會員單位和4家觀察員單位。會員單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觀察員單位為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山東省城市商業銀行合作聯盟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組成。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中國銀行業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共有17個部門,包括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國際關係部、計畫財務部、熱線服務部、研究部、系統服務部、中小銀行服務部、業務服務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此外,設立了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開辦了《中國銀行業》雜誌。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22個專業委員會、3個聯席會,包括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利率工作委員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城商行工作委員會、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客戶服務委員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以及中間業務聯席會、私人銀行業務聯席會、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014年,榮獲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全國助殘先進集體”稱號,成為唯一獲此榮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2010年,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的榮譽稱號;2009年,在國家民政部組織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等級評估活動中,中國銀行業協會以總分第一的成績獲得5A最高等級。

具體內容

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經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全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自律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行業自律性專業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自律委員會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銀行業自律工作機制,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推進銀行業誠信制度建設,打造銀行業合規文化,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競爭和友好合作,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引領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自律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自律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並貫徹落實銀行業自律公約及實施細則,組織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據章程和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相關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成員執行,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建立並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監測體系,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組織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成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通過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約束成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六)完成協會和各成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自律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自律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會議議案的提案權;
(三)對自律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自律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持自律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自律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自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自律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具體由成員單位負責自律規範管理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自律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自律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自律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自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15家常委單位組成。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審定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行業自律規範和行業標準;
(五)組織、協調開展行業自律規範等相關活動;
(六)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單位參加方能召開。經自律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自律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常委單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自律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自律部。
第二十四條 自律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自律委員會履職;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自律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其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六條 自律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主任單位、副主任單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主任單位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從主任單位產生,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從副主任單位產生,由副主任單位推薦。專業委員會主任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自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自律委員會工作。
自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條 自律委員會主任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自律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協會理事會和自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四)履行協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自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自律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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