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準則(試行)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準則(試行)》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於2022年6月8日發布的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準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發布,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

為落實《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最佳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要求,規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以及自評估和信息披露行為,在中國銀保監會的指導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深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多次修改完善,制定了《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準則(試行)》(以下簡稱《自律準則》),並於6月8日正式發布。

全文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準則(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2
第二章 自律管理工作機制......................................................................................3
第三章 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5
第四章 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6
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8
第六章 自律措施......................................................................................................9
第七章 附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與目的】為做好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強化行業自律,督促保險公司重視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 2018 年第 1 號)、《關於最佳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45 號)、《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範性檔案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47 號)以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法規及自律規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準則適用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第三條【原則與宗旨】保險公司自行或受託開展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產等投資管理業務的,均應以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為前提和基礎,並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指導下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律管理並制定本準則,以配合銀保監會做好投資管理能力監管為目的,以助力保險公司強化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規範投資行為為初衷,堅持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
第四條【能力類別】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
第五條【自律管理的內涵】本準則所稱的“自律管理”是指協會在銀保監會指導下,在協會職責範圍內,為強化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和自身能力建設、提升投資管理能力而實施的管理與服務行為的總稱。
第二章 自律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實施主體】協會是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
協會建立相關的自律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完善自律管理工作流程,包括自評估和信息披露的培訓輔導、材料接收、查驗核實、信息反饋、自律調查、自律懲戒等,確保自律管理結果的公平和公正。
第七條【領導機構】協會投資管理能力自律工作領導小組是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自律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由協會會長、分管保險資金運用工作的協會領導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協會資金運用工作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投資管理能力自律制度的具體落實,在監管部門指導下結合行業實際深入開展自律管理工作,助力保險公司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水平。
第八條【會員服務與交流】協會做好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建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日常交流服務機制,通過教育培訓、現場調研、行業座談以及電話、電子郵件、意見箱等方式,協助和督促保險公司不斷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與信息披露的質效。
第九條【政策解釋】協會收集保險公司關於投資管理能力方面的意見建議以及在政策理解、執行方面的疑問,在銀保監會的指導和授權下,不定期在協會信息披露系統發布投資管理能力常見問題解答,用以指導保險公司依法依規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條【統計研究與信息呈報】協會定期分析、總結行業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與披露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自律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並研提相關改進意見建議,定期向銀保監會報告。協會定期向社會通報行業投資管理能力建設的整體情況。
第十一條【資料管理】協會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材料實施單獨存儲和檔案管理,上述材料僅用於自律查驗、統計研究以及向銀保監會報告,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或社會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提供。協會做好自律管理工作底稿的記錄、保存和工作檔案管理,如實記錄相關公司的自律查驗、發函往來、自律調查和懲戒情況,做到檔案要件齊全、記錄詳實、全程留痕、便於追溯。
第十二條【工作紀律】協會工作人員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律管理工作,應嚴明工作程式,做好履職迴避和防火牆建設,依法合規、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開展工作,杜絕“做人情”“走後門”“跑關係”等情況。協會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律管理,應接受保險公司的監督。
第三章 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
第十三條【原則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是信息披露的前提和基礎。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前,保險公司應當對照監管標準首先做好調研論證和自評估。自評估的實施,應基於保險公司運營管理的客觀實際,堅持審慎客觀、實事求是,評估流程要依法依規設計和執行。
第十四條【評估主體】保險公司內部與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相關的組織、部門、人員應積極有效地參與評估工作,嚴細認真,各盡其職。
第十五條【董事會審核】保險公司董事會履行審計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就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
第十六條【合規評估】投資管理能力建設達標情況是保險公司合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應當對照監管標準要求,持續符合相關條件。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投資管理能力的合規評估工作。
合規評估工作的方式、方法、形式可以由各保險公司依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在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首次及年度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中出具合規意見與結論。
第十七條【評估承諾】根據相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應對所報送的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充分論證和自我評估,得出本公司是否已達到該項能力基本要求的明確結論,並承諾對自評估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評估工作的及時性負責。
第四章 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基本要求】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是保險公司的持續性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相關監管規定,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規、紮實穩妥開展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完整性,樹立“一次通過”意識,做到“成熟一項,披露一項”,儘量避免信息補正和撤回等行為,杜絕“帶病披露”“闖關披露”等現象。
保險公司披露信息應以客觀事實或以事實為基礎的客觀判斷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使用語言應準確、貼切、無歧義,簡明易懂,不得誤導,不得誇大事實。
第十九條【披露內容】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公司組織架構設計;
(二)保險公司專業團隊構成情況;
(三)保險公司制度體系建設情況;
(四)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情況;
(五)保險公司投資運作機制;
(六)保險公司風險控制體系;
(七)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八)與投資管理能力相關的風險責任人的資質、管理要求等;
(九)與投資管理能力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首次披露】保險公司在首次開展投資管理業務前,應當在協會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統“首次披露”模組中完成相關披露工作。保險公司首次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 10 日公開披露相應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首次開展相關衍生品交易的,還應當至少提前 15 日將自評估情況報告銀保監會。
第二十一條【年度披露】對於已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公司,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度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合規情況進行自評估,並在協會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統“年度披露”模組中完成相關披露工作。年度信息披露的時間不得晚於每年 1月 31 日,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業務。
第二十二條【重大事項披露】保險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的,應當於發生變動後 10 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並在協會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統“重大事項披露”模組中完成相關披露工作:
(一)發生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
(二)發生主要制度流程變更;
(三)出現系統重大故障異常;
(四)發生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形;
(五)其他導致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情形。
重大事項未解決、投資管理能力暫不能符合能力標準的,保險公司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業務。在重大事項已解決、投資管理能力已恢復至符合能力標準後,保險公司應參照第二十條規定再次進行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披露工作。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投資管理能力重大事項變動應對預案,以應對投資管理能力暫時不達標對投資業務產生的負面影響。
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從業人員的範圍】本準則規定的“從業人員”包括保險公司負責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相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工作人員”)、各項投資管理能力的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和投資管理能力專業人員。
從業人員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對於在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過程中故意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信息的從業人員,協會將如實報告銀保監會。
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工作人員】保險公司應設定專人負責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和本準則規定開展信息披露的操作和審核。信息披露工作人員發生變動的,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協會。信息披露工作人員應參加協會舉辦的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培訓。
第二十五條【風險責任人】風險責任人的任職資格、在職期間管理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項應遵守《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 2 號:風險責任人》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管理能力專業人員】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投資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協會等機構舉辦的專業培訓,不斷提升自身政策水平、知識儲備和專業技能,踐行清廉金融文化建設要求,強化職業操守和合規意識,守住風險底線。
第六章 自律措施
第二十七條【自律查驗】協會負責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含首次披露、年度披露、重大事項披露)報告實施自律查驗。查驗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內容的準確性、材料的完整性等。
第二十八條【問詢函】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時、內容不準確、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需問詢事項的,協會有權印發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問詢函,要求公司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並補充信息。補充材料仍存在問題的,協會可以再次發函要求公司再次進行解釋說明並補充信息。
協會向同一保險公司就同一投資管理能力所發出的問詢函以兩次為限。
針對首次披露的問詢函,協會需在保險公司發布信息披露後 10 日內印發,自問詢函印發之日起保險公司相應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中止,中止期間不得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完成時間自保險公司復函並補充提交相關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10 日後無異議方可首次開展相應投資管理業務。
針對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的問詢函,協會應在自律查驗完成後及時印發。
第二十九條【自律調查】保險公司兩次收到問詢函並完成復函後,信息披露情況仍不符合監管標準要求的,協會向銀保監會進行報告後啟動自律調查程式,實地查驗核實相關情況。協會進行自律調查的,需提前 3 個工作日將調查的時間、參與人員及主要調查事項通知被調查對象。
被調查對象應當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供協會查看,協會調查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必要檔案和資料進行複印。自律調查記錄需經協會調查組負責人與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簽字確認。在自律調查完成之後,協會應將調查情況如實報告銀保監會。
第三十條【自律懲戒】協會在履行自律查驗、發函詢問、自律調查等職責後,確認保險公司存在不符合投資管理能力監管規定的事實,可如實報告銀保監會後實施自律懲戒。自律懲戒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措施:公開通報、撤銷已披露信息、暫停信息披露等。
第三十一條【公開通報】公開通報的觸發情形如下:
(一)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公開信息出現較大錯誤。
(二)保險公司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時,發生延遲披露。
(三)信息披露材料不完整,未按照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模板的要求報送相關內容。
(四)經協會自律查驗、自律調查或監管部門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存在編造提供虛假信息的情形。
(五)應予公開通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撤銷已披露信息】撤銷已披露信息的觸發情形如下:
(一)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項。
(二)資產管理部門崗位設定、專業人員從業經歷、制度建設等情況不符合監管標準,且經過協會發函詢問和自律調查確認事實存在。
(三)發生重複披露、披露模組選擇錯誤或經協會認定為無效披露的其他情形。
(四)應予撤銷已披露信息的其他情形。保險公司自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被撤銷之日起,視為不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不得開展或新增相關投資。
第三十三條【暫停信息披露】保險公司開展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受到協會公開通報、撤銷已披露信息等懲戒措施的,協會可根據監管部門意見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暫停其相關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懲戒措施。暫停期原則上為六個月以上。暫停期滿後,保險公司可按照首次披露流程開展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自律救濟】保險公司對上述自律懲戒措施有異議的,可在措施實施之日起 10 日內書面申請救濟。救濟申請書應有明確請求和事實、理由。協會應及時受理救濟申請,對事實進行重新查驗並形成反饋意見,在受理後 30日內給予答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準則所稱的“日”,除第二十九條以外均指自然日,“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本準則由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內容解讀

《自律準則》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中自律管理的工作機制、自評估、披露內容及要求、從業人員管理和自律措施等進行了規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自律管理工作機制方面,明確協會是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在公平公正開展自律管理工作的同時,加強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日常溝通交流,做好服務工作。二是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方面,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強調自評估是信息披露的前提和基礎,要堅持審慎客觀、實事求是。三是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方面,明確了基本要求、披露內容及披露類型等方面內容,要求保險公司披露信息應以客觀事實或以事實為基礎的客觀判斷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四是從業人員管理方面,明確從業人員範圍,強調從業人員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保證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五是自律措施方面,協會負責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含首次披露、年度披露、重大事項披露)報告實施自律查驗,發現存在披露不及時、內容不準確、材料不完整等情況時,履行相關程式,採取自律措施,並報告中國銀保監會。協會建立並完善培訓輔導、材料接收、查驗核實、信息反饋、自律調查、自律懲戒等工作流程機制,建立權責清晰、規範透明的自律措施決策和實施機制,確保自律措施實施及自律管理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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