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

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

《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是用來約束中國公民以及促進我國銀行卡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維護銀行卡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結合銀行卡業務實際,制定本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
  • 屬性:公約
  • 目的:維護銀行卡市場公平的競爭環境
  • 實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公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銀行卡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維護銀行卡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結合銀行卡業務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銀行卡委員會”)是銀行卡業務自律管理的專業組織,銀行卡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通過成員大會參與自律管理。
第三條 銀行卡業務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規經營,抵制不正當競爭,防範業務風險,保障客戶利益。
第四條 成員單位自律的基本原則是:科學發展、合作共贏、防範風險、最佳化服務。
第五條 本公約適用於銀行卡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銀行卡業務從業人員。
第二章 自律約定

   第六條 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完善的銀行卡業務內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條 成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循商業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詆毀其他成員單位的商業信譽,不得利用任何不當手段干預或影響銀行卡業務市場秩序。
第八條 成員單位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加強職業操守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九條 成員單位應樹立科學、可持續發展的經營觀,共同營造良好的銀行卡發展環境,規範銀行卡行銷行為;加強對外部行銷的監督檢查,加強授信風險管理,嚴格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審批授信。
第十條 成員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統一的原則發展特約商戶,不得通過錯配商戶類別惡意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費率等方式發展商戶。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應加強自助設備的安全管理,POS機具、ATM等自助設備的布放不得無序競爭,並必須符合聯網通用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定期對特約商戶進行POS機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訓。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必須依法合規開展催收業務,並建立配套的申訴機制,妥善和及時處理催收相關糾紛。
第十三條 成員單位應加強銀行卡使用和風險防範方面的公眾宣傳工作,保證客戶對銀行卡業務計息、收費標準及相關風險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一)成員單位應加強信用卡業務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計息規則的涵義,應在信用卡申請表中以突出的字型明確說明計息規則,並通過網站等宣傳渠道提供計算規則及模擬案例;
(二)成員單位應執行監管規定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信用卡息費計收方式和相應的優惠措施,但應將相關信息明確告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確保申請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據自身意願選擇決定是否接受。
(三)成員單位應於信用卡到期還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過賬單、簡訊息、電子郵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進行還款提示。
(四)成員單位可提供多個賬單日供持卡人選擇、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數。
第十四條 成員單位應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務質量,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務,倡導各信用卡發卡行建立信用卡還款“容差服務和容時服務”或對貸記卡透支額在免息還款期內已還款部分給予利息減免優惠:
(一)成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時服務”,應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
(二)成員單位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務”,如持卡人當期發生不足額還款,且在到期還款日後賬戶中未清償部分小於或等於一定金額(至少為等值人民幣10元)時,應當視同持卡人全額還款。
第十五條 當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成員單位可收取滯納金。滯納金不應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成員單位應對客戶信息嚴格保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成員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客戶檔案管理辦法並認真實施。
第十七條 成員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投訴渠道,加強服務投訴管理,保障客戶權益。
第十八條 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科學測算業務成本,合理制定銀行卡業務服務收費標準,避免不正當競爭。
第十九條 成員單位應共同促進多層次信用體系建設,在催收、保全、專案管理等方面緊密合作,加強對銀行卡違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戶等有關風險信息的資源共享及銀行卡業務風險聯動防控。
第二十條 成員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與共享機制,及時向銀行卡委員會報送業務數據和信息,促進成員單位間的業務交流及合作。
第二十一條 成員單位願意積極配合和支持銀行卡委員會和監管部門的工作,積極參加銀行卡委員會組織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卡委員會應代表成員單位積極與監管部門開展溝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監管部門反映銀行卡業務相關信息、風險狀況和監管規範建議等,協助監管部門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條 銀行卡委員會鼓勵成員單位互相監督,成員單位及非成員單位均可向銀行卡委員會舉報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銀行卡委員會定期組織銀行卡業務狀況評估,並發布行業發展報告。在成員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五條 銀行卡委員會應本著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權益,維護銀行卡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經銀行卡委員會查實後可根據違約程度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違約單位限期改正;
(二)內部通報批評;
(三)暫停、取消其銀行卡委員會成員單位資格;
(四)建議中國銀行業協會暫停、取消其會員單位資格;
(五)對涉嫌違規經營或觸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將有關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它主管部門反映和檢舉。
第二十七條 成員單位對銀行卡委員會依據第二十六條所採取的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銀行業協會反映。
第二十八條 成員單位銀行卡業務從業人員有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成員單位按照相關管理制度採取懲戒措施,有異議時,可向銀行卡委員會反映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經銀行卡委員會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報中國銀行業協會備案,其中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生效後,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成員資格的單位,自取得成員資格之日起,視為自願加入本公約。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依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由銀行卡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