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是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管理,提高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範(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規範。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4年4月1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再次徵詢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
  • 起草單位: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再次徵求《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各市(地)衛生健康委,省職業病研究院,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有關規定,我委於3月4日印發了《省衛生健康委關於徵求<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結合相關單位的修改意見,我委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現再次廣泛徵求意見、建議。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傳送電子郵件至:參考連結。
2.通信地址: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健康處,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36號,郵編:150090。來信請註明“《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28日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4月18日

徵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管理,提高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範(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全省範圍內取得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資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本規範,依照本規範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本規範中的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指在執業地址以外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第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其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章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第四條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保證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符合《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和生物樣品檢測相關國家標準、規範的專業技術要求:
(一)粉塵作業人員胸部數字X線攝影(DR攝片)技術要求:
1.高頻逆變高壓發生器:最大輸出功率≥20kW,逆變頻率≥20kHz,輸出電壓40kV-150kV;
2.旋轉陽極球管:標稱焦點值,小焦點≤0.6,大焦點≤1.2;
3.帶有濾線柵、自動曝光控制(AEC)和探測野的立位攝影架;
4.數字探測器:有效探測面積≥365mm×432nm(14in×17in),像素尺≤200μm;像素矩陣≥2048×2048;
5.濾線柵:管電壓在90kV~125kV下,選擇柵比10:1~15:1,柵密度34線/cm~60線/cm;
6.源像距:1.8m;
7.攝影電壓:90kV-125kV,曝光時間<100ms。
(二)噪聲作業人員電測聽設備要求:
1.純音聽力計:聽力計要求符合《電聲學測聽設備第1部分:純音聽力計》(GB/T7341.1-2010);
2.為確保測聽結果準確可靠,聽力測試應在隔音室內進行。測聽環境條件符合《聲學測聽方法第1部分:純音氣導和骨導測聽方法》(GB/T16296.1-2010)4.6測聽環境條件和11.1聽閾測定允許的環境噪聲;
3.測定方法依據《聲學純音氣導聽閾測定聽力保護用》(GB/T7583-1987);
4.測試人員受過測聽理論和實際操作課程培訓。
(三)有害化學因素理化檢驗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血糖等臨床檢驗能力;
2.根據備案項目開展理化檢驗,非臨檢項目應採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理化檢測設備,如採用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螢光光譜儀、原子吸收光譜儀等進行檢測;
3.樣品採集等依據《職業人群生物監測方法總則》(GBZ/T295—2017)。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及時向管理平台報送職業健康檢查信息;
(四)定期向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六)僅允許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機構,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或者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時需提前兩周向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所在市(地)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備,並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考核結果;
(七)承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第七條 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定期進行實驗室內部質控,並按要求參加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中心組織開展的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考核,並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考核內容,按時完成相關整改工作。
第八條 主檢醫師及檢查人員配備要求: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根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至少配備相應類別主檢醫師1名和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1名。主檢醫師第一執業地點應為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定期參加專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二)檢查人員配置要求:
1.粉塵類:放射技術人員不少於2名,且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2.化學因素類:①毒化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並從事相關檢驗工作1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具有理化檢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②臨床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從事相關檢驗工作1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具有醫學檢驗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物理因素類:耳鼻喉科和口腔科執業醫師至少各1名;
4.生物因素類:臨床檢驗人員要求同化學因素類②;
5.其他類:臨床檢驗人員要求同化學因素類②;
6.放射因素類:(1)放射生物檢測(染色體及微核)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放射生物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生物檢測工作1年以上;(2)臨床檢驗人員要求同化學因素類②。
(三)體檢醫師、檢驗技術人員、影像醫師需進行相關專業繼續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學習職業健康檢查相關知識。
第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需設定質量管理部門或組織,並有相應任命檔案:
(一)分別設定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第一執業地點應為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病相關培訓合格證。技術負責人需具有“黑龍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定期參加至少一次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
(二)應設定專職或兼職的質量監督員、檔案管理人員、信息報告人員,均需參加職業病相關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不斷完善工作程式和工作規程: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具有明確的體檢流程圖,按照體檢流程能完成所有體檢工作;
(二)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對所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檔案內容、職責和管理措施進行明確規定;
(三)具有明確的職業病監測和報告管理制度,規定監測工作職責、報告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和時限;
(四)具有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契約、報告審核制度;
(五)對職業健康過程中授權簽發、專用章使用分別制定詳細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各崗位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工作規程,提供客觀、真實的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設定質量管理部門或組織,制定質量管理制度,明確組織、目標、職責和管理措施。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具體實施計畫、記錄、年度總結等。
第三章 職業健康檢查規範
第十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GBZ 98)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書(詳見附屬檔案1)。當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人數少於20人時,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或情況說明代替。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需用人單位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詳見附屬檔案2);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詳見附屬檔案3);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與檢測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情況,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GBZ 98)、《疑似職業病界定標準》(GBZ/T325)、《職業禁忌證界定導則》(GBZ/T260)等標準及規範的要求,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
(一)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則,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與檢測報告》(用人單位提供)為準,確保國家頒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內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一致;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確認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名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協助確認;
(二)如需對《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未包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健康監護,需有3名以上職業健康管理專家(至少含1名省職業健康專家庫專家)參與論證體檢項目。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職業健康檢查服務協定,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計畫,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表》(詳見附屬檔案4),並告知具體體檢日期和注意事項,以及本機構不能完成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
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過程中,應通過核對勞動者有效身份證件等方式,確認勞動者身份。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GBZ 98)的要求,根據前期確定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不得有缺項、錯項,同時要出具客觀、真實的檢查結果。
第四章 職業健康檢查結論
第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為避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延遲,可分批次出具。職業健康檢查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閱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章,質控醫師審核後確認結論並簽章。如體檢過程中出現檢測項目危急值,應按照《危急值報告制度》立即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十九條 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體檢結論書寫規範如下:
(一)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二)複查: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相關的指標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複查內容和時間。結論為:複查,xx指標異常,為xx有害因素作業複查對象,請在xx(時間周期)複查xx(x次);
(三)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1.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結論為“XX(疾病名稱),為XX有害因素作業職業禁忌證,不應從事XX有害因素作業”。或結論為“目前檢查未發現XX有害因素作業職業禁忌證”。其他異常結論,按照規範書寫;
2.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結論為“XX(疾病名稱),為XX有害因素作業職業禁忌證,建議調離原崗位”。
(四)疑似職業病: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勞動者可能患有職業病。結論為:“疑似+具體職業病名稱”,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安排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請職業病診斷;
(五)其他疾病或異常: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除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結論參照此條)。
第二十條 依據《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GBZ 98),體檢結論如下: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結論:
1.可從事放射工作;
2.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從事需採取呼吸防護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從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3.不宜從事放射工作。
(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結論:
1.可繼續原放射工作;
2.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從事需採取呼吸防護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從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3.暫時脫離放射工作(對於異常檢查結果,需明確進一步的檢查時間和檢查項目);
4.不宜繼續原放射工作。
對於暫時脫離放射工作的人員,經複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主檢醫師應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崗位的建議。
(三)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結論:
1.可以離崗;
2.轉相關醫療機構進一步檢查。
第二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詳見附屬檔案5)是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給用人單位的書面報告,是對本次職業健康檢查的全面總結和一般分析,內容應包括:
(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種類、委託檢查人數、實際檢查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檢查工作的實施情況,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詳見附屬檔案6,7)、處理建議等;
(二)對需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出具《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通知書》(詳見附屬檔案8),並註明複查項目和時間。複查結束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將複查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表》一併交用人單位存檔;
(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自體檢報告出具後的15日內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同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並由信息報告人員進行網路報告(詳見附屬檔案9);
(四)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職業禁忌證的,應自體檢報告出具後的15日內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同時由信息報告人員進行網路報告(詳見附屬檔案10);
(五)《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應當由編制人(主檢醫師)、審核人(技術負責人)和簽發人(質量負責人)共同簽章,加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公章或職業健康檢查專用章。
第五章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為已完成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並設專用檔案室保管。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於15年。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歸檔資料應包括:
(一)目錄;
(二)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定書;
(三)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
(四)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文書和統計用表,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通知書》《疑似職業病告知書》《職業禁忌證告知書》等。
第六章 信息報告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完成備案後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賬戶,同時向黑龍江省職業健康管理中心申請“黑龍江省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信息平台”賬戶。
第二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出具總結報告的15日內對職業健康檢查信息進行網路報告,且要保證報告信息的完整性,報送的職業健康檢查人數、職業禁忌證人數和疑似職業病人數、職業健康檢查基本信息應與實際體檢人數一致,不應存在缺項漏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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