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於2007年12月10日由黑龍江省科技廳以黑科發〔2007〕107號印發。《實施細則》分總則、評審機構、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推薦和受理、評審、異議及其處理、批准和授獎、附則8章6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評審機構
  •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 評審機構,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第一節 最高科學技術獎類,第二節 自然科學類,第三節 技術發明類,第四節 科學技術進步類,第五節 國際科技合作類,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第五章 評 審,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第八章 附 則,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07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科技廳黑科發〔2007〕107號印發)
第一條 為了做好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的評審質量,根據《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科技獎最高科學技術獎類、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的推薦、評審、授獎以及“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勵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技獎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評審機構

第四條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獎勵委員會)由70~80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4人、秘書長1人。每屆任期5年,人選由省科技廳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完善省科技獎勵的相關政策;
(二)組織領導全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三)審定省科技獎各專業評審組推薦的授獎項目;
(四)研究、解決省科技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五條 省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是獎勵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設在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獎勵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獎勵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參評項目的初評工作。專業評審組專家由省獎勵辦在省科技獎評審專家庫中選聘。
第七條 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專家和相關的工作人員負有對參評項目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的責任。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最高科學技術獎類

第八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類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仍工作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九條《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是指候選人在技術活動中,以市場為導向,取得系列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或者重大技術發明並積極推動其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相關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出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條《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某一學科的理論或者理論體系,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進展,為國內外或省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第二節 自然科學類

第十一條 參評自然科學類獎必須同時具備《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學術上具有先進性;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辦法》第十條第三款“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具有影響的學術刊物上發表二年以上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接受並在公開出版物上所引用或者在研究、生產活動的套用中得到驗證。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類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有創見性的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提出創新性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採集和綜合分析等;
(三)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從理論上做出概括、總結、闡述。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類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類獎授獎等級根據項目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前人尚未發現,在科學上取得顯著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以上,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為國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在科學上取得重要價值,學術上為國內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促進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技術發明類

第十五條 參評技術發明類獎必須同時具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有發明專利的”,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且經指定查新機構認定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具有發明專利。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的”,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創新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在套用實施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 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技能和技巧又不能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十七條 技術發明類獎項旨在獎勵申報技術發明類項目的部分或者全部創造性技術內容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八條 技術發明類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特等獎和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1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人,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二等獎、三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十九條 技術發明類獎授獎等級根據項目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國內領先水平以上,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或特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國內先進水平,促進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國內先進水平,已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科學技術進步類

第二十條 參評科學技術進步類獎,應具備《辦法》第十二條的條件:
《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在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研究,醫療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科普、軟科學等社會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是指這類項目對社會科技進步的貢獻,主要體現在通過技術開發活動,在技術上有創新,特別是套用高新技術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解決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或者是項目的技術水平和套用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推動了行業科技進步,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
《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套用、實施、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是指這類項目對社會科學進步的貢獻,主要體現在通過技術開發活動,在技術上有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完成了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等並將其套用、實施或者推廣,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並獲得了直接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完成重大工程項目,在項目實施中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有創新的”,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類項目對社會科技進步的貢獻,主要體現在通過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明顯創新,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節能環保等,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並獲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套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方面做出成績的",是指這類項目對社會科技進步的貢獻,主要體現在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解決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使傳統產業產品的質量性能、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提高,工藝改進,勞動生產率提高,節約資源,減少污染,降低成本,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最終獲得直接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應當是科學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廣人,或者是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特等獎和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1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人,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二等獎、三等獎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獎授獎等級根據項目所做出的貢獻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社會公益類項目:
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重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以上,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並在行業、領域得到廣泛套用,對行業的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特等獎或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並在行業、領域較大範圍套用,對行業的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並在行業得到套用,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意義,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技術開發類項目:
在關鍵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以上,成果轉化或者推廣程度高,特別顯著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新增利稅特別顯著,可以評為特等獎或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或者推廣程度較高,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新增利稅顯著,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創新,有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或者推廣程度較高,提高了競爭能力,新增利稅明顯,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類項目: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重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顯著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以上,取得了特別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重要意義的,可以評為特等獎或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學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技術改造類項目: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自主創新程度較高,總體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 關鍵問題,套用效果十分突出,顯著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新增利稅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重大,可以評為特等獎或一等獎。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套用效果突出,明顯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促進了產品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新增利稅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大,可以評為二等獎。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套用效果好,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提高了傳統產業的競爭能力,新增利稅明顯,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五節 國際科技合作類

第二十五條《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外國人或者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或者研製開發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二十六條 被授予國際科技合作類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我省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對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向我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我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我省的科技、經濟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二十七條 國際科技合作類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3人(項)。
第二十八條 在科技獎評審中,凡申報技術發明類、自然科學類獎的項目,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推薦部門或者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第四款所列在本省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的推薦工作由院士本人負責。
第三十條 省科技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部門、單位在省獎勵辦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進行推薦。各推薦部門、單位需推薦省最高科學技術獎類候選人的,可不受指標限制。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的每位委員在每年省科技獎申報期間,可推薦一位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在我省工作的兩院院士,2人以上每年可共同推薦一項或一名與自己專業領域相關的省科技獎候選項目或國際合作類外國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類獎既可由推薦部門推薦,也可由2位以上(含2位)提名人聯名推薦。省內部分高等院校的校長、主管科研的副校長,部分科研院所的院所長,我省歷年在國家獲得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人為提名人。1位提名人每年只能參與1個與自己專業相同或相近學科自然類獎項的推薦。
第三十三條 推薦部門、單位和推薦人推薦省科學技術獎,應徵得候選人和候選項目單位的同意,並嚴格按要求認真填寫由省獎勵辦統一製作的“省科技獎勵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要完整、真實、可靠。
第三十四條 凡在智慧財產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省科技獎。
沒有直接參與項目的技術研究與開發,只進行了相關的行政性組織、協調等工作的項目完成單位的領導,不得作為授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申報。
第三十五條 正在研究中的項目,應待其完成並套用取得實際效果後,方可推薦。
第三十六條 推薦省科技獎的項目應是已登記的科技成果且只能選擇一個獎類。原則上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前三名) 當年只能被推薦一個項目,同一內容項目已在國家或者省部獲得政府科技獎勵的,不得再次推薦。
第三十七條 被推薦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特殊專業或者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或者證明檔案的,在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二年之後,方可推薦為省科技獎候選項目。
第三十八條 推薦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要科研、設計、施工整體請獎。
第三十九條 同類項目合併推薦獎勵,必須能形成系統、相互間是緊密聯繫的有機整體,並應有整體項目的評價證明。
第四十條 重大項目推薦獎勵時,應包括參加該項目的子項。總項目中某子項成果,雖然水平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但僅適用於本項目,則不可單獨推薦獎勵。但某子項成果確因水平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不僅適用於本項目,還可套用於其它領域,並經實踐證明具有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在扣除該子項後不從根本上影響總項目獲獎的前提下,並徵得總項目主持者同意後,方可單獨推薦獎勵。重大項目推薦獎勵時,須註明其中的某子項已於何年何月獲得何種科技獎勵。對重大項目評審時,應剔除單獨獲獎的子項後,加以綜合評定。獲獎的子項亦不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
第四十一條 軟科學項目推薦獎勵,須經二年以上實踐檢驗,是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方可推薦。
第四十二條 被推薦為一、二等獎的項目,評審落選後,自然降為下一獎等,落選項目的完成單位可以撤獎。經評審未推薦授獎的項目和評審後撤獎的項目,如果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再次推薦須間隔一年。

第五章 評 審

第四十三條 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報獎人員和項目,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本細則規定的申報、推薦渠道,向省獎勵辦提交省科技獎勵推薦書及相關佐證材料。省獎勵辦負責受理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能提交評審。
第四十四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省獎勵辦按推薦項目的所屬專業,組織專家以網路或會議等評審方式初評。評審方式均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
第四十五條 各專業評審組初評的結果,經省獎勵辦綜合平衡後,提出各專業組推薦獎等比例及一、二等獎授獎數量,經廳務會通過後,由省獎勵辦通過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期間由省獎勵辦負責處理對初評結果提出的異議。同時,視推薦授獎情況,請相關專業的專家對被推薦高等級獎的項目進行複審,省獎勵辦綜合初評和複審的結果確定參評項目。異議期後,省獎勵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經公布無異議的,和已在規定時間內將異議處理完畢的項目進行評定。
第四十六條 省獎勵委員會評審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員參加,參會委員由省獎勵辦根據當年評審項目的情況在省獎勵委員會委員中確定。
到會委員在聽取一、二等獎推薦項目答辯後投票。得票超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項目以得票排序,按預定的一、二等獎授獎數量評定授獎項目,被推薦為一、二等獎的自然科學類和技術發明類項目,按規定的獲獎得票數降低一票入選。落選項目和得票不足二分之一的項目自然降為下一獎等。
三等獎推薦項目不需答辯,到會委員審核無異議即視為通過。
特等獎項目原則上在科技進步類和技術發明類獎項中的一等獎項目中產生。得票超過80%的一等獎項目,作為特等獎的候選項目;經到會委員充分醞釀後再次投票,得票超過90%(含90%)的項目,即作為特等獎項目。
國際科技合作類獎推薦項目得票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視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最高科技獎候選人需經省獎勵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員投票通過後方能報請省長簽批。
第四十八條 省科技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或者項目完成人,不能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四十九條 省科技獎接受社會的監督,媒體向社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異議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推薦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項目、項目完成人員、完成單位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期內向省獎勵辦提出;逾期或者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和聯繫地址、電話。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由單位法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省獎勵辦不受理匿名異議。
第五十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被推薦的候選人所做的貢獻和被推薦的項目的關鍵技術、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內容以及對科技獎勵推薦書填報不實或者提供的佐證材料不實等提出異議的,為實質性異議;對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省獎勵辦不受理對項目等級提出的異議。
第五十一條 實質性異議由省獎勵辦負責協調,有關推薦部門和項目完成單位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各方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有關推薦部門以及被推薦的候選人和項目完成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內容,補充有關證明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省獎勵辦審核。省獎勵辦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二條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部門負責協調。項目完成人員需重新排序的,必須經項目組全體完成人員同意並簽字後由其所在單位和推薦部門簽署意見後報送省獎勵辦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省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部門協助,其處理程式同實質性異議。
第五十三條 異議處理結果,由省獎勵辦負責向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

第五十四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由省長簽批;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50萬元。
第五十五條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獎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特等獎20萬元,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上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 國際科技合作類獎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不發獎金。
第五十七條 省政府頒發給單位和個人的省科技獎勵證書要妥善保存,遺失不予補發。
第五十八條 省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社會力量)自籌資金,在本省設立面向社會的經常性科技獎勵,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接受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省科技獎勵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省科技廳。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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