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暫行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暫行管理辦法,2023年3月1日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濕地自然公園建設與管理,加強濕地保護,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設立、建設、管理和撤銷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經省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由省人民政府確立並命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是自然保護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依法享受國家、省生態建設有關政策、項目支持及資金扶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省級濕地自然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負責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範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區域生態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範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貴、瀕危的野生生物物種。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價值。
(三)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濕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100公頃,濕地率不低於30%。
(四)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範圍與其他自然保護地不得重疊或者交叉。
第七條 申請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由縣級濕地主管部門向市級濕地主管部門申報,市級濕地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農墾、重點國有林區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申報,由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森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協商有關市級政府達成一致,由所在地的市級濕地主管部門申報。
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無異議的,由省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並在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由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
第八條 申請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市級濕地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檔案、申報書。
(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檔案;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檔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省級濕地自然公園土地權屬清晰和相關權利主體同意納入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管理的證明檔案。
(四)擬建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總體規劃及其範圍、功能區邊界矢量圖。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總體規劃參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導則》編制。
(五)反映擬建省級濕地自然公園資源現狀的影像資料。
第九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
市級或縣級名稱+濕地名+省級濕地自然公園。
第十條 所在地市級濕地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名稱、位置、範圍、功能區等予以公告,縣級濕地主管部門在9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第十一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撤銷、更名、範圍和功能區調整應當經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一)未明確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管理主體,未落實保護和管理措施或者在批准設立後三年內未進行建設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條件喪失的,或者對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三條 撤銷省級濕地自然公園命名的縣級行政區內,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
第十四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應當劃定保育區。根據自然條件和管理需要,可劃分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依法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不妨礙防洪安全的生態體驗、生產作業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的面積之和及其濕地面積之和應當分別大於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總面積、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濕地總面積的60%。
第十五條 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應當設定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 市級濕地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送轄區內省級濕地自然公園建設管理情況及相關年度數據。
第十七條 市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組織對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狀況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
監督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準予設立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的本底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二)機構能力建設、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執行等情況。
(三)總體規劃實施情況。
(四)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況。
(五)宣傳教育、科研監測和檔案管理等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生態特徵退化的,市級濕地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指導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制定實施補救方案,並向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經監督評估發現存在問題的省級濕地自然公園,市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限期整改。省級濕地自然公園應當在整改期滿後15日內向下達整改通知的濕地主管部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省政府規章對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省級重要濕地認定和名錄發布規定由省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並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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