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測繪法規監督檢查辦法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測繪局令第1號
- 發布日期:1990-04-28
- 生效日期:1990-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宣傳貫徹測繪法規;
(二)檢查測繪法規實施情況;
(三)對違反測繪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對測繪管理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完成上級測繪管理機構布置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依法行使行政複議權;
(七)對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一)責令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
(二)通報批評;
(三)沒收非法所得及非法測繪產品;
(四)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五)罰款;
(六)吊銷測繪許可證。
第五條
(一)違法事實;
(二)處罰的依據;
(三)處罰的種類;
(四)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期限;
(五)處罰單位並加蓋公章;
(六)執行處罰人員簽字或蓋章;
(七)處罰時間。
第六條
第七條
(一)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提出詢問,查閱有關資料,檢查有關儀器設備;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提出改進意見;
(三)對違反測繪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限期糾正;
(四)向測繪管理機構提出處理違法行為的意見和建議。
測繪管理人員行使本條(一)、(二)、(三)項職權時,必須持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黑龍江省測繪監察證》。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如實匯報情況,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