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法規監督檢查辦法

黑龍江省測繪法規監督檢查辦法

黑龍江省測繪法規監督檢查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0年6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測繪法規監督檢查辦法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測繪局令第1號
  • 發布日期:1990-04-28
  • 生效日期:1990-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和省有關測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測繪法規)和貫徹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行署)、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測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法規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測繪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職權:
(一)宣傳貫徹測繪法規;
(二)檢查測繪法規實施情況;
(三)對違反測繪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對測繪管理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完成上級測繪管理機構布置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依法行使行政複議權;
(七)對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測繪管理機構對違反測繪法規的處罰種類:
(一)責令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
(二)通報批評;
(三)沒收非法所得及非法測繪產品;
(四)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五)罰款;
(六)吊銷測繪許可證。

第五條

測繪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簽發處罰決定通知書。處罰決定通知書應寫明以下事項:
(一)違法事實;
(二)處罰的依據;
(三)處罰的種類;
(四)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期限;
(五)處罰單位並加蓋公章;
(六)執行處罰人員簽字或蓋章;
(七)處罰時間。

第六條

測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處理違法行為的結果,向上一級測繪管理機構報告,必要時可越級報告。上級測繪管理機構有權檢查下級測繪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對違法行為處理不當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七條

測繪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提出詢問,查閱有關資料,檢查有關儀器設備;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提出改進意見;
(三)對違反測繪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限期糾正;
(四)向測繪管理機構提出處理違法行為的意見和建議。
測繪管理人員行使本條(一)、(二)、(三)項職權時,必須持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黑龍江省測繪監察證》。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如實匯報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測繪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謀私利。

第九條

拒絕、阻礙測繪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測繪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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