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黑龍江省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4日
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
市場在
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推進本省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改革,提高集中供熱的建設、管理及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的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投資經營主體,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大氣環境,提高節能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建設的組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招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供熱主管部門)負責對非熱電聯產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的行業管理,熱電聯產供熱熱源的建設管理由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條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並根據需要編制熱電聯產規劃。供熱專項規劃和熱電聯產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根據城市的功能和特點,科學、合理地劃定供熱分區。
供熱分區內按照集中供熱進行規劃布局,每個供熱分區在滿足供熱需求的前提下只能有一個主熱源,不得新增分散供熱小鍋爐和高耗能鍋爐供熱,原有分散供熱小鍋爐和高耗能鍋爐應當限期拆除,嚴禁新增非調峰供熱鍋爐。供熱分區內可以採取區域鍋爐、熱電聯產、熱泵、其他清潔能源供熱等不同熱源和熱源組合方式。
第六條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提出可供招標的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項目。
第七條 新增集中供熱熱源項目應當向潛在投標人提供兩個以上(含兩個)廠址供選擇。
新增集中供熱熱源項目投標人提出的熱源建設方案中,按照供熱專項規劃採取熱電聯產供熱方式的,鼓勵採用背壓機組方案,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向潛在投標人提供電網現狀情況。
第八條 新增集中供熱熱源項目所需的燃料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出口端熱價是投標人參與競標的重要參數。
第九條 新增熱網項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結合供熱區域特點,合理確定路由,滿足設計標準和技術參數,鼓勵與相鄰的供熱系統構建聯動互補的聯通網路,保障供熱安全。
第十條 新增熱網項目的供熱保障能力、供熱安全性、熱網運營經驗、熱源熱價買價、熱網熱價售價以及申請使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額度是投標人參與競標的重要參數。
第十一條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供熱熱網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新增集中供熱熱源由企業投資建設,產權歸企業所有。
第十三條 新增熱網使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新增熱網由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含政府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共同建設的,產權歸國家和企業共有。
產權歸國家的,企業無權對熱網進行抵押、拍賣、轉讓、出售等資產處置。國家和企業共有產權的,熱網建設完成移交使用前需進行產權界定,政府和企業按照投資形成固定資產的比例行使財產權。企業只能對其擁有的產權資產進行處置,同等條件下,政府或者熱網的共有產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以維持熱網的整體功能性和使用的相對完整性。
熱網建設完成後,政府應當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與企業協商確定熱網運營事宜,並由企業負責在運營期限內進行日常維護、維修及更換,保證熱網正常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老舊熱網更新改造,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多元融資的方式,由政府和企業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 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招標的組織工作,自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招標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公告應當在依法指定的一個國家級和一個省級媒介上發布,並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六條 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檔案。
第十七條 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組織開展開標、評標等相關工作。依據投標人提供的供熱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單位熱價、節能減排水平、新技術套用、工藝方案、投融資方案、運營及移交方案等綜合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序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是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標條件的除外。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依法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訂立書面契約。
第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在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完成項目公司的註冊,依法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承擔新增集中供熱熱源及熱網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下列責任:
(一)按照現行管理政策,主動服務中標企業辦理項目核准、備案手續,幫助完善相關前期工作要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
(二)維持供熱分區規劃的一貫性,在規劃的新增集中供熱熱源項目範圍內不再批准或者申報其他新增集中供熱熱源項目;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為中標企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資金補助,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推動供熱區域內分散小鍋爐的撤併,維護企業投資經營權的完整性和專營性;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責任義務。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的標準、投資和時限,遵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按期開工建設,保證項目建設質量;
(二)按照契約約定期限投產運營,保證供熱安全,未按期達到熱負荷需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定期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和檢修,提供符合標準的供熱產品和服務;
(四)不得自行決定停熱、解散、歇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法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責任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