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抵押貸款收費的通知

《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抵押貸款收費的通知》是80802於2001年9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1]86號
【生效日期】2001-09-1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抵押貸款收費的通知
(黑政發〔2001〕86號)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解決當前我省抵押貸款中存在的收費環節多、重複收費、亂收費和收費標準高等問題,切實減輕借款人的經濟負擔,創造寬鬆的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整頓企業抵押貸款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00]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政府決定全面規範和整頓抵押貸款收費行為。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收費項目,簡化貸款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有關規定,借款人在辦理抵押貸款的過程中,除為保證貸款資金安全所必須履行的法定登記外,任何部門、單位都不得強制實施服務及收費,不得強迫借款人到指定的機構接受服務及收費。辦理抵押貸款需要進行評估、公證和鑑證的,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自行委託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公證、鑑證。政府有關部門收取的驗證費、查檔費、建檔費、現場勘察費、過期保管費、註銷費、管理費、審查費、確認費等均屬亂收費,一律予以取消。
二、降低收費標準,減少收費環節
(一)借款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土地登記中的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均按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土地界址點沒有發生變化的不再收取登記費,只收證書工本費。借款人以房屋產權作為抵押物的,登記收費按照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土地登記、房產登記分別確定收費最高限額。
(二)以其他物品作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記手續的,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登記費等其它行政性費用。
(三)對需要進行評估的土地、房屋、國有資產評估收費,以及地方政府定價的其他各類評估收費,均按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並確定收費最高限額。對借款人持有能證明抵押物當期價值的有效文書,不得再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四)對借款人抵押及貸款契約進行公證、鑑證的,按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
(五)借款人抵押權益登記期滿,繼續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請抵押貸款續期登記的,除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記費;委託前次評估機構和公證機構再次進行評估和公證的,其收費應在不超過現行規定收費標準30%的幅度內計收。
三、規範收費行為,整頓收費秩序
(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須以與貸款規模相適應的有效抵押物的評估金額為基數,並在收費限額內計取費用,不得採取擴大評估的範圍或虛高估價的方式多收費。
(二)抵押物的抵押權益登記有效期限應與貸款期限相一致。在貸款期限內,評估、公證、鑑證機構不得再重複進行評估、公證、鑑證並收費。
(三)各商業銀行應本著自願原則,就抵押物保險事宜與借款人進行協商。借款人已辦理的保險能夠保證抵押物安全的,銀行不得不要求借款人再次保險。以房地產為抵押物的保險,土地部分價值不得保險。單獨以土地作為抵押物的,不得要求借款人對其保險。
(四)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機關脫鉤,嚴禁有關部門和單位藉助行政職能強行為借款人服務,要堅決打破部門或行業壟斷,引入中介服務市場競爭機制。各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及時向中介組織傳達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保證政令的暢通。中介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和業務規程,按照公開、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抵押貸款涉及的登記、評估等項工作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抵押貸款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整頓規範,堅決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行為要嚴肅查處。
本通知發布後,凡與本通知事項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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