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質勘查市場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地質勘查市場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90年6月5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地質勘查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發布日期】1990-06-05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地質勘查市場管理辦法
(1990年6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號)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勘查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地質勘查市場委託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質勘查市場,系指委託與承包雙方以簽訂契約的形式,從事下列地質勘查項目的活動(有關地質勘查主管部門系統內部完成的地質勘查項目除外):
(一)區域地質調查、遙感地質調查;
(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
(三)礦產地質勘查、環境地質勘查;
(四)地下水、地熱、礦泉水資源的勘查(不需匯交地質資料的農田水利打井除外);
(五)與前四項地質勘查項目相關的分析測試。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入地質勘查市場,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質勘查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行署)、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地質勘查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單位進入地質勘查市場承包項目,必須具有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的勘查資格,按規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並持承包契約,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登記。
個人不得進入地質勘查市場承包項目。
第六條已進入地質勘查市場的單位,喪失地質勘查能力的,應當向原批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條在地質勘查市場中使用由國家和地方地質勘查費形成的勘查資料,必須分別經國家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地質勘查市場承包項目取費標準,應當按照省物價部門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地質勘查市場的承包方,應按國家頒布的地質勘查技術規範進行地質勘查工作,並按契約規定的質量提交地質勘查成果。
地質勘查市場的委託方和承包方,因地質勘查項目的質量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技術結論,也可以按照解決契約糾紛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條通過地質勘查市場提交的可供礦山和水源地建設設計利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應按國家規定報省礦產儲量委員會審批。未經批准的勘探報告,不得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的依據。
通過地質勘查市場提交的詳查和普查報告,應分別經省有關主管部門和勘查單位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准的詳查、普查報告,不得作為進一步勘查立項的依據。
第十一條通過地質勘查市場形成的地質資料,必須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匯交,並填報儲量平衡表。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進入地質勘查市場承包項目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項目承包活動,沒收所得收入的一部至全部。未按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和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登記的,以及應當註銷登記而未辦理註銷手續的,按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全部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進入地質勘查市場的資格,並通知有關主管部門。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省地質資料管理部門按《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