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是黑龍江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附屬檔案 | ||||||
省政府相關部門下放行政許可事項表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類型 | 設立依據 | 行使主體 | 處理決定 | 備註 |
1 | 公務用槍持槍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省公安廳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不含森工、農墾總局;省直管縣(市)) | 職權編碼: 230000-01-0-0158 |
2 | 生產、銷售和使用III類射線裝置審批 | 行政許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拔驗墓(國務享祝頁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 | 省環保廳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含森工總局;省直管縣(市)) | 屬於“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0574)”子項 |
3 | 銷售和使用IV、V類放射源許可證審批 | 行政許可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含森工總姜辨櫃采局;省直管縣(市)) | 屬於“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0574)”子項 | ||
4 | HW08類(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49類(其他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2016年2月6日修正) 三、《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省環保廳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環境保禁悼護部門(挨簽悼拘不含森工、農墾總局;省直管縣(市)) | 屬於“許可權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職權編碼:230000-01-0-0575)”子項 |
5 | 在未超出水資源承載能力(水質部分)的行政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檔案、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檔案均由市(縣)、農墾、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且年排放污水量300萬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審批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號,2015年12月16日修正) | 省水利廳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 | 屬於“許可權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1108)”子項 |
6 |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初審) | 行政許可 |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二、《國家衛生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發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衛規財發〔2004〕474號) | 省衛計委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包含農墾、森工總局;省直管縣(市)) | 職權編碼: 230000-02-1-1468 |
7 | 第三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 | 省衛計委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屬於“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職權編碼:230000-01-0-1462)”子項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一類、第二類或者同時生產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8 | 涉外婚前醫學檢查己霉乘技術服務許可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 省衛計委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屬於“許可權內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職權符禁恥編碼:230000-01-0-1460)”子項 |
9 | 許可權內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 | 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2016年2月6日修正) 二、《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衛生部令第50號,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省衛計委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 職權編碼: 230000-01-0-1461 |
10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行政許可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2013年7月18日修正) | 省工商局 | 下放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省級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已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授權的各市地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綏芬河市、撫遠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哈爾濱市松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職權編碼: 230000-01-0-1862 |
11 | 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及其尾礦庫、開採礦種為各類建築用石料的大中型採石場、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 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2015年5月26日修正) | 省安監局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屬於“許可權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職權編碼:230000-01-0-2488)”子項 |
12 | 省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以外的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及其尾礦庫、開採礦種為各類建築用石料的大中型採石場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省安監局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屬於“許可權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職權編碼:230000-01-0-2493)”子項 |
13 | 投資1億元(不含)以下的陸上石油天然氣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屬於“許可權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職權編碼:230000-01-0-2493)”子項 | |||
14 | 臨時徵用使用草原(含經營性旅遊活動)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草原條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三、《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省畜牧獸醫局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 屬於“徵用使用草原許可(職權編碼:230000-01-0-2862)”子項 註:市轄區的行政許可權由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
15 | 許可權內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 行政許可 | 一、《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二、《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防辦字〔2003〕18號) 三、《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瀋陽軍區〔2008〕8號) | 省人防辦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職權編碼: 230000-01-0-2998 現市級負責3萬平方米以下單建人防工程審批,將省級許可權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單建人防工程審批下放到市級。 |
16 | 拆除(報廢)人防工程審批 | 行政許可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三、《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國人防辦字〔2001〕210號) | 省人防辦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職權編碼: 230000-01-0-2999 現市級負責5級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拆除(報廢)審批。將省級負責的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拆除(報廢)審批下放到市級。 |
17 | 人防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 二、《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三、《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 | 省人防辦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職權編碼: 230000-01-0-3000 |
18 | 人防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 二、《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三、《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 | 省人防辦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職權編碼: 230000-01-0-3001 |
19 | 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章程、名稱、組織形式、分立或合併及住所變更審批 | 行政許可 |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 | 省金融辦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不含森工、農墾總局) | 屬於“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3053)”子項 1、下放的部分子事項是:轄區內機構章程、名稱、組織形式、分立或合併及住所變更 2、保留在省金融辦審批的子事項是:機構設立;省管機構變更;市管機構的註冊資本、股東、業務範圍及跨市住所變更 3、第1條中轄區指下放審批子事項的市(地)或省管縣轄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