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二、目標任務,(一)抓緊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規劃。,(二)加快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三)加強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管理。,三、保障措施,(一)強化政府責任。,(二)理順工作體制機制。,(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四)加強宣傳引導。,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保障民生為核心,以構建適應城市發展和環境變化的城市排水防澇體系為目標,以推進城市排水防澇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為重點,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切實增強城市整體排水防澇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把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作為保障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緊迫任務,進一步構建科學化、現代化城市排水防澇體系。二是突出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學合理、適度超前、綜合銜接的原則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搞好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銜接。三是根據城市自身功能定位、發展條件和城市排水防澇需求等特點,科學確定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發展目標和發展模式。
二、目標任務
各地要在2014年3月底前,結合各自實際,編制完成《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2014—2023年)》,設市城市力爭用5年時間完成排水管網的雨污分流改造任務。建設一批雨水調蓄設施,基本消除城市易澇積水區域,在2023年前建成較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
(一)抓緊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規劃。
1.全面開展設施普查。各地要按照《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普查數據採集與管理技術導則(試行)》(建城〔2013〕88號)要求,對當地的地表徑流、排水設施、積水區域、汛期隱患、受納水體、泄洪河道等情況進行普查,收集整理城市排水防澇歷史數據,建立城市排水防澇地理信息系統。
2.合理確定控制標準。各地要研究制定建設用地地表徑流控制指標,將其作為強制性要求納入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防洪規劃等相銜接。及時調整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標準,為加強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與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在人口密集、災害易發的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採用國家標準的上限,並可視城市發展實際適當超前提高有關建設標準。根據氣候變化情況,會同氣象部門評估和修訂暴雨強度公式,於2014年年底前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發布。
3.科學編制規劃。各地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編制大綱》(建城〔2013〕98號)要求,結合城市防洪、水系、道路、綠地等相關規劃,科學確定城市排水、滯滲調蓄、雨洪行泄等排水防澇設施的布局、標準、數量、規模和建設任務。要抓緊編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2014—2023年)》,報請本級政府依法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於2014年3月底前報省住建廳。
(二)加快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
1.強化規劃的實施。各地要按照建城〔2013〕98號檔案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將規劃任務分解落實到工程項目,制定實施計畫。在城市建設中,要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建設時序進行,科學利用地面、地下空間,保證排水防澇設施建設用地和管位需求。在舊城改造中,要科學控制開發強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尤其要保障人口密集區和城市主幹道的運行安全。新建小區排水防澇設施應按規劃同步建設,資金納入開發成本。建設單位應當在排水防澇工程施工前將設計方案報排水防澇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工程竣工後報排水防澇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2014—2023年)》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或降低標準。各地每年度都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對防水排澇的重點項目、重要設施、災害類型等進行對比分析,評估規劃的科學性、有效性。
2.紮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各地發改、住建等部門要儘快啟動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認真搞好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前期的技術論證和審核把關,建立相關的監管和審核機制,提高建設項目立項、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環節審批效率。要結合城市排水防澇專項規劃的編制,逐步建立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項目庫。
3.提高城市排水防澇調蓄能力。各地要按照對城市生態環境影響最低的開發建設理念,嚴格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控制開發強度和地表徑流,因地制宜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削峰調蓄設施。推行下凹式綠地建設改造,新建綠地全部實行下凹式設計,對有條件的既有綠地進行下凹式改造,到2017年,下凹式綠地占城市綠地總面積不低於40%;在城市道路、停車場、廣場推廣使用透水性鋪裝材料,城市新建道路的人行便道採用可下滲結構,既有道路人行便道隨道路改造進行透水性改造,透水性便道長度不低於城市道路總長度的40%。積極探索和推廣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在新建中型小區配建雨水調蓄設施,增強小區雨水蓄水調劑能力,大型單體建築物推行屋頂綠化等雨水調蓄措施。城市新區建設的硬化地面中,可滲透地面面積不低於40%。
4.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步伐。加大合流制管網更新改造力度,新建城區要依據《黑龍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按照雨污分流制進行建設;加快推進老城區雨污分流改造步伐,逐步實現雨污分流制。在新建污水管網的同時,原有合流制管網,經排水能力校核後,符合要求的,原則上保留作為雨水管網。
5.加快改造易淹易澇地。各地要加強對城市易淹易澇地的排查整治,每年汛期後都應對當年新出現的易淹易澇地區進行全面普查,及時查明成因,制定整治計畫,明確時間表,落實責任部門,限期治理,並加快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與改造,儘快消除城市易淹易澇地區。城市排水防澇主管部門要在每年3月底前,將當年易淹易澇地區及其整治計畫報省住建廳。
(三)加強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管理。
1.加強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里確定的技術標準及操作規程,規範地開展排水管網和排水泵站設備維護工作。每年汛期前,要對所有排水防澇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設施處於良好狀態。要按照管網的存泥量確定清疏次數,確保排水管網暢通。要不斷提高排水防澇設施養護技術裝備水平,設施養護單位應配備與設施數量相匹配的管道檢查疏通機械等,確保養護質量和效率。提倡廣泛套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加強管道功能檢查和結構性檢查,提高設施完好率。
各地要加大對隨意填埋河道等現象的監管力度,對擠占排水防澇設施的違章建築進行認真清查,並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要加大對破壞排水防澇設施和盜竊窨井蓋等典型事件的查處力度。要清理和做好排水防澇設施項目的建管交接工作,嚴格履行建管交接程式,對於未交接項目要及時交接,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後按時交接。
2.完善排水防澇工作應急機制。各地城市排水防澇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城市排水防澇應急預案。要明確預警等級、內涵以及相應的措施和處置程式,有針對性地開展預案演練。要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作,提高應急搶險處置能力;建立與預警等級聯動的人員疏散、交通組織等預案制度,健全應急處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加強預案的動態管理;組織搶險隊伍,及時發現和處理險情隱患。
3.建設排水防澇系統信息化平台。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對排水管網、排水排澇泵站、河湖水系等實施電子監控改造,建設城市排水防澇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實現與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對接,通過信息、數據、視頻共享,對主要道路積水情況進行全面監測。提高城市數位化信息管理水平,建立實時雨情監測、評估、判斷系統和降雨發布系統,實現雨情判斷、預警監測、遠程監控、風險評估等城市功能,大力提升城市排水防澇決策和應對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府責任。
各地政府是城市排水防澇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地級城市要按照國辦發〔2013〕23號檔案要求,加強對所轄縣(市、區)排水防澇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落實排水防澇工作各項保障措施。要嚴格落實防汛責任制,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澇統一指揮調度工作機制,細化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市政、排水、園林、環衛、房產等部門城市排水防澇任務,形成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協調聯動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在城市排水防澇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要堅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理順工作體制機制。
要加快構建完善、高效的城市排水防澇工作體系,完善城市排水防澇管理機構,對老城區、城市新區和開發區實施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統一監管,防止出現職責不清、條塊分割的多頭管理現象,努力提高城市排水防澇工作的整體性和協調性。
要明確部門分工,省住建廳要加強統籌、指導監督城市排水防澇規劃、設施建設和城市防汛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省發改委、住建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地方做好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省水利廳要加強對堤壩等防洪設施規劃、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科學調度河湖水位,保證骨幹排水河道暢通;省氣象局要加強城市降水監測站網規劃建設,提高城市降水監測能力;省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人防、環保、通信管理、廣電、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澇工作。
(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把排水防澇項目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統籌考慮,並予以傾斜。要統籌把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城市防洪經費等用於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改造、建設和維護。省發改、住建、財政、水利、環保等部門,要結合相關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改造、建設項目予以支持。積極支持清掏機械購置和研發,提高機械化清掏能力。積極發揮市場作用,充分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和維護。
(四)加強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開展城市排水防澇宣傳,增強全社會暴雨內澇防範意識和自救意識,引導廣大民眾根據發布的預警等級採取相應措施,自覺遵從統一的指揮調度。及時公開政府採取的內澇防治措施、政策規定和應急預案,動員社會各方面積極支持、廣泛參與防澇減災建設和管理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