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並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3.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4.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5.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6.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承擔縣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7.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8.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擬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貴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承擔鄉鎮、村等鄉村振興規劃管理和實施指導等工作。
9.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協助上級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協助上級管理縣內地質勘查項目及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10.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及搬遷避讓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11.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12.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13.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14.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15.根據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6.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17.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州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18.落實黨中央、省、州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辦公室、財務股、人教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機要、檔案、新聞、宣傳工作、政務公開、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衛生健康、後勤服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社保、工資審核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配合做好軍民融合相關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政策法規股。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與法律顧問對接有關工作;開展重大課題調查研究,牽頭承擔自然資源領域深化改革工作,牽頭承擔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答覆工作;擬訂自然資源法制建設規劃及工作計畫;承擔本單位行政審批許可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清理、公示、公開和告知;督促檢查各鄉鎮(街道)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業務股。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的制定和修改職責;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級重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規劃編制項目計畫的制定、立項、驗收;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履行城鄉規劃的實施職責;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調度縣級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規劃等前期工作,做好項目規劃許可;負責審查全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查全縣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需要報縣城規委審定的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技術諮詢和服務;負責全縣規劃審批業務的登記和受理;負責研究出台相關技術管理規定;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指導和監督全縣鄉鎮(街道)、村(社區)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審查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重點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承擔鄉鎮(街道)村(社區)等規劃制定和修改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限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辦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提出落實地質災害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建議,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及搬遷避讓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協助上級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縣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開展礦業權市場建設;統計分析並指導監督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和開發利用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辦本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