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縣水務局

黎平縣水務局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黎平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東南黨辦通〔2019〕11號)、《中共黎平縣委黎平縣人民政府關於黎平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黎平黨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黎平縣水務局是黎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黎平縣水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縣委關於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黎平縣水務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水利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規劃,縣內河流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點水務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組織實施,負責縣內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意見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協助開展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務資金安排計畫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協助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地方性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承擔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黑臭水體整治等涉水事務的管理、維護、改造的行政管理職能以及對相關涉水企業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能;負責城鄉供排水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的初審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和配套設施建設。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負責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水利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實施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設。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參與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工作。
(十一)負責涉水行政監督檢查,協調縣內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助做好水利行業管理的水庫、水電站大壩和管理許可權內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開展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州有關水利行業的地方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重要或實用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科技投入、科技創新、大數據發展套用及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內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協調構建河長組織體系,明確河長工作職責,建立河長制相關制度;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六)加強與水文等其他涉水單位的聯繫。
(十七)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責調整。
1.將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水利風景名勝區管理等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
2.將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劃入州生態環境局黎平分局。
3.將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將水旱災害防治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
4.將縣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九)職能轉變。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主體責任,堅決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目標管理、社會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相關工作。協助處置水務應急事件。承擔全局黨群日常工作。承擔全局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等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組織重要或實用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科技投入、科技創新、大數據發展套用及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二)河長制和水旱災害防禦股(節約用水辦公室)。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開展全縣江河湖泊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整治及河道采砂工作,指導許可權範圍內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督促相關機構開展河道執法管理。開展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開展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協助做好千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協助做好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做好城鄉污水處理、給排水相關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許可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建設項目。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助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源開發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地方性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承擔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鄉供排水企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供水行業節水工作;編制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供排水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指導城鄉供排水工程運行管理。
(三)工程建設與質量管理股。擬訂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許可權內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許可權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技術審查,招投標備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的防洪論證工作。開展許可權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指導許可權內調水工程前期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配合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協調縣內河流有關事務。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協助開展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全縣江河乾堤、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參與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千人以下飲用水源地保護。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開展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承擔縣內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縣內水資源調度工作,指導並監督縣內流域水工程調度管理等工作。貫徹執行水務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水務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許可權內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承辦水務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擬訂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的工作政策。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本局對外簽訂的契約進行合規性審查,指導並開展水政監察,指導水行政執法,協調縣內水事糾紛。督促檢查水務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部門、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管理的水庫、水電站大壩和管理許可權內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縣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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