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關於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黃石市關於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是黃石市人民政府於2003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關於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黃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黃政發〔2003〕3號
  • 發布日期:2003-01-28
  • 生效日期:2003-01-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全文
黃石市關於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黃政發〔2003〕3號)
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各廠礦企業、院校,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的規定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2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2]3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對象和時間
2003年接收安置的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役超過2年以上的義務兵(精神病員除外);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所有士官;部分未滿本期規定服役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體原因提前退出現役的,接收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的接收工作從2002年12月初開始至2003年2月底基本結束。
轉業士官由軍隊各大單位士官管理辦公室和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按照民政部、總參謀部下達的計畫,實行集中交接。大冶市、陽新縣接收安置的具體時間由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另行通知。
全市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城鎮復員士官、轉業士官(以下簡稱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於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
退役士兵返鄉時,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在車站、碼頭、主要街道懸掛橫幅、張貼標語,開展多種形式的歡迎活動,營造"退伍光榮"的濃厚氛圍。
退役士兵報到後,當地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教育管理的責任,要通過召開歡迎會、座談會、走訪慰問等形式對退役士兵進行思想教育,宣傳國家的安置政策,引導退役士兵認清國家改革和建設的新形勢,增強其服從大局、擁護改革的自覺性;樹立自立自強精神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擇業觀念,堅定靠良好的軍人素質建功立業的信心,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服從組織分配,做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的模範。
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當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對回農村的退役士兵要同鄉(鎮)做好銜接,落實到村組。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方面給予支持。對生產、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當予以扶助。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介紹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三、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全面推行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各級人民政府要適應新的形勢,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安置改革,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城鎮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對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要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實行邊接收邊安置,儘量縮短他們待安置的時間。當地安置部門要及時將其檔案和工作關係開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統或單位,各系統各單位必須無條件地接收,採取安排就業(系統之間可交換安排)、經濟補助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不管。中央省屬在黃和市屬單位幹部職工的退伍子女或配偶,憑市、縣(市)安置部門開出的《工作關係介紹信》接收安排,市政府不另行下達計畫。對確需社會統籌安置的對象,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將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部納入安置範圍,科學合理地制定安置計畫。中央省屬在黃單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統籌安置計畫由省政府統一下達;市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的安置計畫,由市政府統一下達;各縣、市、區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的安置計畫,分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各單位應優先錄用城鎮退役士兵;新建、擴建單位要適當多錄用城鎮退役士兵。中央省屬在黃和市屬單位要積極支持地方政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級主管部門不得禁止或限制下屬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按計畫接收人員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低於10萬元的標準,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要加快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步伐。各地要認真總結近年來開展自謀職業試點的做法和經驗,完善政策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將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助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使自謀職業工作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確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費能按時足額發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辦理程式和補助費標準按《黃石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試行辦法》(黃政辦發[2001]122號)執行。用人單位用經濟補償方式安置本系統的退伍子女後,可將雙方簽訂的協定書複印件交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備案,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要依法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落實自謀職業優惠政策。任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確立勞務關係,辦理社會保險。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和攤位。頒發證照除依法收取工本費外,在3年內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單位錄用,其軍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福利待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為其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由鎮(鄉)、街道接收管理。城鎮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優先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退役士兵報考地方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的培訓工作力度。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利用現有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為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其在市場條件下的就業競爭能力。所需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各用人單位對接收安排的退役士兵要進行崗前培訓,使其儘快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所需培訓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國防和軍隊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當前,我國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與時俱進,不斷提高對做好新時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認識,自覺將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要繼續把安置工作作為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實行一票否決。要建立和完善分級管理責任制,對安置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突出矛盾,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縣級人民政府是《兵役法》賦予的退役士兵安置的執法主體,要增強主體觀念和責任意識,對年度安置工作要早動員、早部署、早安排。對分配到各系統、各行業、各單位的退役士兵,要依據國家現行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對拒不執行政府下達的安置計畫和拒絕安置系統退伍子女及配偶的單位,按照《兵役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由於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要督促接收單位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
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批准安置的退役士兵,公安部門要及時辦理落戶和公民身份證等手續。為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試行先報到落戶後進行分配的辦法,儘可能縮短退役士兵落戶和辦理身份證的等待時間。要強化安置紀律,嚴格控制安置範圍。未經省安置辦批准,對跨省、跨地區安置的退伍義務兵、以及對未經省集中交接的轉業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占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在農村入伍後私自購買城鎮戶口的,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
要加大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
各地要按工作任務和實際需要,保證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經費。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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