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達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計畫的通知

《關於下達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計畫的通知》是2004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達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計畫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4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單位,部、省屬駐常有關單位:
  根據省民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關於下達全省部省屬單位接收安置2003年冬季城鎮退役士兵計畫的通知》(蘇民安[2004]16號)和《常州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暫行規定》(常政發[2001]219號),現將全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計畫下達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國防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承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責任和義務。要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雙擁工作考核內容,凡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地區,均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單位。同時,要教育幫助退役士兵轉變就業觀念,自覺服從安排,共同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認真落實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承擔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單位必須在2004年9月20日前完成接收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未經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接收安置單位或者擅自增加接收安置計畫,接收單位也不得擅自轉移接收安置任務。部、省屬單位要帶頭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安置計畫和時間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務。個別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單位,應向安置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批准,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嚴禁接收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有償轉移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市區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標準為每名10.4萬元。有償轉移金的收繳和管理按《常州市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各轄市、區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的標準和收繳管理,按照省、市政府檔案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三、切實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一)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防義務社會均衡負擔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訂安置計畫。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有承擔接收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
(二)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要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保證退役安置人員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要根據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退役安置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在契約期內,非本人原因或嚴重過失不得解除勞動契約。對立功受獎人員、傷病殘士兵,各級政府在安置時要給予優先照顧。
 (三)由於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的,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業。對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要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四)各級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部門要加強對安置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並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對情節嚴重的,按照省政府蘇政發[2001]173號檔案、《常州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根據單位安置計畫統一收繳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
  四、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今年市區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經濟補助金標準為:城鎮退役士兵4萬元,轉業士官6.5萬元。各轄市、區自謀職業的經濟補助金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所需經費由當地政府多渠道籌措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常州市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加強監管,保證安置保障金專款專用。
  (二)加強退役士兵培訓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利用現有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退役士兵職業技能素質。培訓所需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三)注重培養開發,妥善安置農村退役士兵。對返鄉的退役士兵,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生產、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農村退役士兵,當地政府應當予以扶助。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介紹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農村“三個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附屬檔案:常州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計畫表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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