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下達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標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下達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標的通知,是2001年5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下達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標的通知
  •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33號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日期:2001-05-22
  • 生效日期:2001-05-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達
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標的通知
(浙政發〔2001〕3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有關精神,省政府決定下達全省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標。復工復職的退役士兵不占用本指標。
本次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指標是按系統分配的,可由各接收單位商省軍安辦後,聯合行文,明確有關市、縣(市、區)和下屬有關單位的具體任務。退役士兵安置要堅持雙向選擇、擇優錄用的原則,體現公平、公正、合理,重點保障服役時間長、表現優秀、貢獻突出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各單位錄用退役士兵後,可安置到相應的工作崗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用工形式,但不得作臨時工對待。對列入省統一分配指標的單位,各地不得再另行下達安置任務;未列入省統一分配指標單位的安置任務,由各地政府自行下達。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從講政治、講穩定、講大局的高度,切實保障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及時落實。退役士兵要樹立正確的擇業觀,服從組織安排,尊重用人單位的挑選,確保全置任務的如期完成。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單位,經省軍安辦同意,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但比例不得超過指標數的三分之一。對實行有償轉移的單位,各系統在下達指標時應予以明確。有償轉移金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勞動用工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自行確定,但每轉移一名退役士兵應不低於5萬元。
為了確保全置任務的落實,各地要組織督查小組,適時對當地退伍安置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省級各有關單位有責任督促下屬單位按時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附屬檔案:浙江省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標分配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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