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標
2020 年 11 月底前,全面完成包括長江黃石江段、保全湖和豬婆湖 3 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及長江陽新江段在內的我市境內 4 處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漁船漁民退捕工作,規範退捕漁船漁民信息建檔立卡,兌付到位補償補助資金,落實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在暫定的 10 年長江禁漁期間,依法打擊電魚等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清理整頓“江魚”交易,有效維護全市河湖流域生態環境和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精準實施退捕漁船漁民信息建檔立卡
1.迅速完善基礎信息錄入,及時更新工作進展。2020 年 7 月 25 日前,各級要全面完成退捕漁船漁民基礎信息錄入。進一步核查漁船漁民基本情況,對退捕漁船和漁民進行精準識別,健全信息檔案,摸清幫扶需求,明確幫扶措施,及時掌握退捕進度,切實做到查漏補缺、逐戶確認,登記造冊、張榜公布,為禁捕和漁民安置工作打下堅實基礎。相關縣(市、區)政府要承擔建檔立卡的主要責任,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簽字。根據分工安排,各級農業農村、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漁船漁民基礎信息管理、補助資金落實和就業社保政策落實等方面信息的填報和管理。要建立常態化的統計核查機制,確保每月 25 日前將當月進展情況錄入系統,以系統自動生成結果作為評定各級工作進展情況的重要依據。統計核准之外的非機動漁船、三證不全或證件註銷的漁船漁民信息,按我省統一要求建檔立卡。
2.及時集中分類處置退捕船網。各級要以鄉鎮為單位,對已退捕的漁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補償退捕漁民,註銷捕撈證書,及時銷毀捕撈網具,分類處置退捕漁船,不留反彈隱患;對尚未退捕的漁船,做好監督管理,逐船明確時間節點,督促按時退出。所有退捕漁船網具最遲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集中到鄉鎮指定地點統一管理,切實做到證註銷、船封存、網銷毀。要加快退捕補償進度,漁船回收後要分類評估、查驗核實,合理確定補償金額,按規定公示,儘快落實補償補助資金。對於 2017 年以來按照長江流域禁捕政策要求,利用其他政策資金提前退捕的,可據實錄入退捕漁船漁民信息管理系統,相應的中央補助資金由各縣(市、區)統籌用於禁捕退捕工作。
(二)強化落實退捕漁民安置保障政策
1.強化政策統籌使用。按照中央獎補、地方為主的原則,各 縣(市、區)政府要在中央補助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統籌保障禁捕退捕資金需求,加大地方財政資金投入,將退捕漁民生計和安置保障作為基本民生內容,統籌油補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用於支持退捕漁民安居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就業補助資金、移民後期扶持、農業轉移支付等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漁民開展就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扶持。
2.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堅持因地制宜,有針對性地調整完善退捕漁民生計保障政策。要持續跟蹤了解漁民退捕後的生產生活情況,重點關注貧困、年老、患病以及“以船為家”、無再就業能力等特殊漁民群體,對退捕後短期內沒有生活來源的,要給予過渡期生活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基本生活困難漁民,按規定程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範圍,做到及時受理、及時審核、及時審批、及時救助。
3.鼓勵支持就業創業。組織退捕漁民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按規定標準給予就業創業培訓補貼和培訓期間生活費補助。鼓勵各類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的退捕漁民就業,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其他途徑難以就業的退捕漁民,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
4.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對有就業能力和培訓意願的退捕漁民,全面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聚焦以捕魚作業為生、無生產資料的專業漁民和轉崗就業難度大的大齡困難漁民,進一步加大服務力度。對登記求職的退捕漁民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等公共就業服務。對退捕漁民集中安置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基礎上,設定就業服務站或服務視窗。
5.強化養老政策落實。符合條件的城鎮就業退捕漁民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退捕漁民提高參保繳費補貼水平或對個人賬戶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退捕漁民中建檔立卡未標註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可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積極按政策規定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轉移接續和待遇發放等經辦服務工作。
6.強化醫保政策落實。支持退捕漁民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或城鄉居民醫保,落實參保不受戶籍限制的政策,為其就近參保提供便利。對其中的農村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及其他醫療救助對象,要及時落實相關醫療保障政策。做好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
(三)依法打擊電魚等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清理整頓“江 魚”交易
1.嚴打非法捕撈違法犯罪。成立公安、漁政、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專班。對查獲的涉案電魚器具和“三 無”船舶,一律予以沒收;對持證漁民漁船參與電魚的,一律吊銷證件,取消燃油補貼領取資格;對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採用非法方式捕撈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2.清理整頓“江魚”交易。由市場監管、公安機關負責全面摸排轄區內“江魚”交易場所,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對農貿市場、商超、餐館酒店招牌廣告和網路交易平台網站上出現“江魚”信息的,一律強制清理,涉及加工經營的服務項目、選單等一律下架,開展保護長江生態、不經營食用“江魚”的公開承諾和宣傳引導工作。
3.深挖幕後“保護傘”、“利益鏈”。廣泛發動民眾,深入排查電魚行為背後“利益鏈”和“保護傘”。對發現餐飲行業老闆長期僱請人員從事電魚活動的,或者明知為電捕野生魚類而長期固定收購的經銷人員,要作為共犯一併查處。對電魚人員有涉黑涉惡背景的,要堅決深挖細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有公職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或提供包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4.清查電魚設備生產窩點。對製造、銷售電魚器具的廠家(窩 點)、商店、網站、電商等商家和平台開展清查,依法查處製造電拖網、電魚桿、類逆變器等電魚相關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法取締生產電魚器具的黑窩點、黑作坊。
三、實施步驟
(一)廣泛宣傳發動(在前期基礎上延伸至 2020 年 7 月 25日)。開展禁捕和退捕漁民保障政策宣傳,充分徵求退捕漁民意見建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和輿論環境。
(二)精準摸底建檔(在前期基礎上延伸至 2020 年 7 月 25日)。以統計核准的長江流域合法持證捕撈漁船數量為基準,全面核查漁船漁民基本情況,嚴格落實調查、評議、審核、公開的程式與要求,填報完善相關信息。
(三)強化政策落實(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對核定的漁船漁民退捕對象,運用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付漁船、網具和捕撈權回收補償資金;相關縣(市、區)根據退捕漁民實際籌集資金,制定具體配套政策,統籌落實生活保障、就業創業、公共服務、養老保險、醫療保障等政策,解除退捕漁民的後顧之憂。
(四)聯合執法監管(開展為期 1 年的專項行動,專項行動結束後實施常態化執法監管)。各級農業、公安、交通、市場監管、水利、海事等部門針對重點區域和關鍵時段,加大值守和巡查頻次,多方面收集違法行為線索,適時開展聯合執法,查辦一批非法捕撈、“江魚”交易的典型案件,達到“查辦一起、震懾一片”的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推進機制。成立黃石市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同時設立退捕組、禁捕組、特偵組 3 個工作專班。
(二)規範工作流程,層層審核把關。各級要嚴格按照不漏一船、不漏一戶、不漏一人、零差錯的“三不一零”要求,按照“一調查、一評議、三審核、三公開”的程式與要求,開展建檔立卡工作。對船證已回收、補償安置措施已落實的漁船漁民填報退捕任務完成的,須經過縣、鄉、村三級行政(黨組織)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
(三)完善執法機制,提升執法能力。各級要切實加強漁政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保障執法人員和經費。要根據禁捕後的實際管理需求,緊急配置一批漁政執法船艇、無人機、視頻監控等執法裝備設施。健全完善漁政 24 小時應急值守和舉報監督制度,推動與公安 110 聯勤聯動,受理涉漁違法違規案件舉報。要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公眾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在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開展區域間聯合執法,推動建立完善聯合執法、聯合辦案、異地協查機制,健全非法漁獲物、非法漁具等違法證據鑑定體系,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提升執法效果。
(四)做好政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紙、電台、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大力開展退捕漁民保障政策宣傳,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充分防範禁捕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預案,及時化解疑慮,避免信訪矛盾。注重以案釋法,適時組織開展“三無”船舶和非法網具集中銷毀活動,強化警示教育作用。加強長江禁漁執法工作的宣傳報導,曝光一批非法捕撈、“江魚”交易的典型案例,大力營造全社會關注和支持禁捕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
(五)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關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強有力的工作協調和推進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劃定責任區域,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體系。要將本區域內禁捕和漁民安置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河湖長制等責任目標考核,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推進、有考核結賬。要明確各級職能部門職責,既分工負責又加強合作,共同推進建立長江流域禁漁工作長效機制。
(六)加強督導檢查,嚴格落實問責。根據相關縣(市、區)禁捕退捕工作進展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督導檢查,重點檢查各級基礎信息完整性和準確度、財政資金收支進度、退捕漁民轉產安置生計保障落實情況,及時通報督導檢查結果。紀委監委、政府督查部門組織暗訪和專項督辦檢查,對漁民安置保障不到位、工作推進慢、引起不穩定群體事件、任務未按時完成的單位、領導和責任人,從嚴追責問責,以嚴明的紀律將長江禁漁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