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大學生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意見》(鄂政辦發〔2009〕2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發布對象,內容包括,
發布對象
黃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石市轄區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8月24日)
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轄區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內容包括
黃石市轄區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為健全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大學生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意見》(鄂政辦發〔2009〕2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分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稱大學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並協調高校配合做好大學生參保等工作。財政部門按相關政策規定落實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管。高校應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校內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大學生參保籌資標準按《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中國小校在校學生籌資標準執行。2009年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財政補助90元,個人繳納30元。今後繳費標準、財政補助標準有調整的,按調整後標準執行。城鄉低保家庭、重度殘疾的大學生,其個人繳費由財政全額補助。
第四條 大學生參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其中,省屬高校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按相關標準給予補助;市屬高校財政補助資金在中央和省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後,市財政按照相關標準給予補助。
第五條 高校是組織動員大學生參保的責任單位,負責大學生基本信息採集、錄入、變更、保費代收代繳及日常管理工作。大學生持學生證、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兩張一寸登記照,統一向就讀高校提出參保申請,由各高校負責參保資格認定、登記、繳費等工作,其中,城鄉低保家庭和重度殘疾的大學生,持戶籍所在縣級政府所屬民政、殘聯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由就讀高校確認身份、核定個人繳費數額。學校按規定標準代收的醫療保險費,及時足額繳至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六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年預收制,繳費期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為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繳費期後入學、轉學的大學生,應及時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由高校在一個月內為其補辦參保手續。大學生可按年度繳納,也可一次性繳納至畢業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 參保大學生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大學生按比例分擔。
(一)起付標準。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600元(大冶、陽新為5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支付50%、二級醫院支付60%、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支付75%。
低保家庭大學生在惠民醫療機構就診,按鄂政辦發〔2007〕68號檔案規定享受優惠減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惠民醫療優惠減免之和原則上不低於醫療費用的80%。
第八條 參保大學生在門診進行惡性腫瘤放化療、組織器官移植手術後抗排斥、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紅斑狼瘡五種重症疾病治療的,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55%給予補助。
第九條 參保大學生就醫使用《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中規定的普通檢查、治療、甲類用藥及符合目錄規定適應症的乙類用藥,基金按正常的規定比例支付。其他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及乙類用藥個人先付10%,醫療保險基金再按第七條規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條 一個年度內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基金支付封頂線為3萬元。
參保大學生醫療費用自付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第十一條 參保大學生就醫管理按照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大學生普通門診統籌與城鎮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同步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大學生大額醫療保險及意外傷害綜合保險與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及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同步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大學生在寒暑假和實習期間,因病需在戶籍所在地、實習地醫院住院的,可到當地鄉鎮以上公立醫院住院治療,並在三日內通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市內就醫同等待遇報銷。
第十五條 外地大學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療的應持申請材料、學校證明及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治療意見,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可轉回原籍治療。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市內就醫同等待遇報銷。
第十六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個人負擔仍較重的大學生,可通過學校補助、醫療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
第十七條 參保大學生因病辦理休學的,可繼續享受完已繳費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保留學籍的,可繼續參保並享受相應待遇;參保大學生轉出學校或因各種原因被取消學籍辦理退學的,可繼續享受完當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剩餘保險年度個人繳費部分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退還本人。
第十八條 一次性繳納了商業醫療保險費的大學生在參加居民醫保後,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再由學校與商業保險公司協商,按協定規定對大學生自付的醫療費用進行二次報銷。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