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引是宋代以後歷代政府發給鹽商的食鹽運銷許可憑證。源於鹽鈔法。宋慶曆八年 (1048年),兵部員外郎范祥變通鹽法,由折中法的交實物改為交錢買鹽鈔,商人憑鹽鈔購鹽運銷,官則用所得之錢收購糧草。由於鹽鈔發行過多,鹽鈔法敗壞。宰相蔡京於徽宗政和三年 (1113年) 行鹽引法。鹽引分為長引和短引。長引銷外路,短引銷本路。嚴格批繳手續和繳銷期限,長引1年,短引1季。限定運銷數量和價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引
- 別稱:鹽鈔
- 作用:封建王朝的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
- 特點:歷史最為悠久的“複雜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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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引由來
歷史悠久
鹽引有價,因為鹽業的買賣與運輸,都不能沒有鹽引。
鹽引的用法關鍵在於如果商戶合法販鹽,就必須先向官府購得鹽引。每“引”一號,分前後兩卷,蓋印後從中間分成兩份,後卷給商人的,稱為“引紙”,前卷存根稱為“引根”。
壟斷鹽業
鹽業專賣就是國家實行壟斷經營。這種做法始於春秋時的齊國,始推行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漢初年,鹽業專賣實際上是廢除了。漢武帝想增強國力征服匈奴,於是採用大鹽商東郭威陽的意見,從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國實行鹽業官賣制度。在產鹽的28郡和36縣設定鹽官(均由原來的鹽商擔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鹽之鍋)等工具製鹽,成品鹽由政府定價收購、設官販運,實行專賣。
鹽業改革
宋代之後又逐漸形成了“鹽引制”,即商人花錢購買鹽引。
清代,鹽業成了民營產業,廢除了銷售地界的限制,招販行票,只要想販鹽,就可以到鹽局納課,買鹽領票,朝廷只掌握鹽引的發布量,變相的打破大鹽商的壟斷。鹽商們想要做合法買賣,就必須購買鹽引,小販們想分一杯羹,就必須納稅。
事實上,不同朝代鹽引的“引法”並不完全相同,由此形成了財富的集中或者分散。
明代鹽引
綱鹽制
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厘,稱為“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明史·鹽政議》指出,當時的鹽業內資本非常集中,“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
要知道,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稅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
明朝時期,如果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賣鹽。
衍化商屯
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開中。開中之制系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
商屯範圍
明初商屯東到遼東,北到宣大,西到甘肅,南到交址,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邊疆地區有一定作用。根據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
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當時,隨著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占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大明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的財政收入已勢在必行。
孝宗弘治時,葉淇為戶部尚書,改舊制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因此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明世宗時,楊一清又請召集商人開中,實行商屯。
清代鹽引
套財手段
到了清代,鹽引的地位變得更加重要,是大清政府大肆套財的手段之一。
雍正初,康熙留下了一個爛攤子,國庫空虛,天災不斷,貪官遍地,無論朝廷拔多少款都被地方們瓜分,為了四處賑災籌銀,雍正下令抄了很多官貪的家財,還嚴令禁止戶部“超發”鹽引,進行了多項重大改革,才挽救了所謂的“康乾盛世”。
乾隆登基,雍正打下了紮實雄厚的基礎,使“康乾盛世”在乾隆時期達到了頂峰。其中,鹽引制也扭轉了頹勢,大量的鹽商們捐納賑災,使得國內的災民屢屢得到安撫,這些鹽商們都得到乾隆的嘉獎。
鹽商為什麼如此有錢?並不是因為他們壟斷著全國的鹽業市場,而是由於鹽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