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督商銷

鹽政名。清代食鹽銷售制度之一,即引岸法,由政府命令特許商人行銷官鹽。

此制是由明代所行的綱法演化而來,乃清代鹽法中行之最廣的行鹽辦法。國家控制鹽的生產,灶戶按計畫產鹽,鹽商領取國家頒給之引票,到指定鹽場收鹽、運鹽至指定地區內銷售。其各鹽場生產,均為場商壟斷,所產之鹽,由場商收售給運商運銷。場商與運商為世業專商,外人不得私運私銷,違者即以私鹽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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